烏蘭察布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後評估辦法

《烏蘭察布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後評估辦法》是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烏蘭察布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後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增強我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實效性,規範行政規範性檔案後評估工作,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監督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本級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所屬部門、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後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後評估,是指行政規範性檔案發布實施一定時間後,根據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目的及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按照一定的標準和程式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相關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其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影響因素等進行全面跟蹤調查、分析評價後提出評估意見,並以此作為確定該行政規範性檔案保留、修改、廢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據的活動。
第四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後評估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公眾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具有下列情況的,應當組織進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後評估: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映意見較多的;
(二)擬作重大修改的;
(三)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屆滿的;
(四)市人大、政協或司法機關建議進行評估的;
(五)市司法行政部門認為需要評估的。
第六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原制定單位或者主要實施單位是具體負責實施行政規範性檔案後評估工作的單位。
第七條 按照“誰起草、誰評估,誰實施、誰評估,誰評估、誰負責”的原則,行政規範性檔案評估工作一般由原制定單位或者主要實施單位負責;部門聯合制定或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有多個實施部門的,主要實施部門為後評估責任單位;制定單位被撤銷或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負責。
第八條 評估單位可以將後評估工作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項委託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中介組織等單位實施。
第九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後評估的標準包括:
(一)結合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審核是否與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部門規章相牴觸,是否與國家、自治區、市政策存在衝突;
(二)是否超越制定單位的法定職權或者超越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範圍;
(三)是否存在無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單位權利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
(五)是否設定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證明等事項,是否增加了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條件;
(六)是否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是否存在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違法設定市場準入、退出條件;
(七)規定的辦法、措施是否切合實際、具體可行、具有針對性,易於操作,規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規定的程式是否正當、簡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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