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組織實施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旗政府與直屬企業的分配政策和辦法。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
(二)起草全旗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措施、方案等,並監督執行。
(三) 負責旗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編制旗本級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旗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受旗政府委託,向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旗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草案、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旗財政出資資產的管理。負責旗本級預決算公開。辦理旗與市級財政年終結算事宜。
(四) 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稅收政策,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審核報批地方稅減免和稅目稅率稅額調整方案。
(五)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審核並匯總編制全旗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六) 組織制定全旗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旗國庫業務,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擬訂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七)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擬訂全旗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政府性債務風險管控、限額管理。指導和監督旗直部門、單位的舉債以及債務主體的償債。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外債相關工作。
(八) 根據旗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旗本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建立國有金融資本報告制度。擬訂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和財政與金融協調配合相關政策,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管理工作。
(九)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負責辦理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全旗基本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組織落實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擬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有關政策和制度。
(十一) 負責管理全旗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貫徹落實上級地方性會計規章制度。負責組織指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貫徹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內部控制規範的貫徹實施工作。
(十二) 負責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負責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督導和規範財政內部控制,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議。
(十三)貫徹落實以政府投入為指導、用人單位投入為主體、社會投入為補充的人才工作資金多元化投入機制,設立人才工作專項資金,建立人才工作專項資金正常增長機制。
(十四)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自治區黨委、市委和旗委相關決策部署,組織擬訂全旗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關於金融工作的決策部署。研究分析全旗金融運行和行業發展動態,向旗委和政府提供金融決策參考建議。負責聯繫、協調駐旗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金融機構;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金融機構和企業對接,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全旗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組織協調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在轄內設立(分支)機構;指導和推動我旗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地方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和重組。負責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指導和推進企業改制上市、股權、債券融資、併購重組、再融資工作。推動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規範發展。負責金融對外合作交流,深化金融區域合作,推動地方金融業改革、創新發展和金融人才隊伍建設。指導推動落實屬地風險防範處置責任,健全完善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處置機制。牽頭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和打擊我旗非法金融活動,維護地方金融穩定與安全。受託監督管理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
(十五)根據旗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督管理旗本級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承擔監督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和措施辦法,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保值增增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擬訂並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旗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完善國有資本管理政策,承擔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負責組織出資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擬訂全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健全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對出資企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產權變更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十六)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安全生產、生態環保、脫貧攻堅、維穩信訪、食品安全等工作。
(十七)完成旗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
1. 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 深化財稅、金融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理順旗本級和市級收入劃分,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旗本級和市級財政關係。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最佳化轉移支付分類,規範轉移支付項目,增強地方統籌能力。逐步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落實中央、自治區和市級稅收制度改革的有關工作。
3. 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和金融風險。落實規範舉債融資機制有關措施,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4、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職責管理。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與國家稅務總局察右中旗稅務局在稅政管理、非稅收入方面的有關職責分工:
1.稅政管理職責分工。
旗財政局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察右中旗稅務局等部門負責提出稅收政策調整方案和地方稅稅目稅率稅額調整、減免稅等建議,與國家稅務總局察右中旗稅務局共同上報並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察右中旗稅務局負責對稅收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向旗財政局備案。
2.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
旗財政局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察右中旗稅務局等部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有關規定及本部門職責許可權,負責做好相關非稅收入申報徵收、會統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等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通知、落實工作。承擔機關文電、信息宣傳、保密、信訪、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政務接待、車輛管理及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工作。
(二)綜合股。承擔財政經濟預測分析,收入分配改革與管理工作,擬訂中長期財政規劃。組織財政信息資料庫建設。參與制定國有企業工資總額決定機制和負責人薪酬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政策。擬訂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方案。承擔彩票管理有關工作。管理財政票據。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參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工作。
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烏蘭察布市稅收政策及調整方案,提出稅收政策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報批地方稅減免和稅率調整工作。承擔非稅收入項目管理。負責旗本級非稅收入項目庫維護。負責清理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做好非營利組織等機構免稅工作。
(三)預算股。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和烏蘭察布市預算管理制度、財政管理體制和相關政策,擬訂全旗預算管理制度和財政管理體制。編制旗本級中期財政規劃,匯總全旗中期財政規劃。編制旗本級年度預算草案,匯總全旗年度總預算。組織旗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審核等工作,歸集旗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擬訂旗本級預算調整方案,辦理和批覆預算調整事項。牽頭編制旗本級部門預算草案,批覆旗本級部門預算,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部門預算實時調整事項。負責旗本級政府預算公開,做好各部門單位預算公開工作。牽頭管理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發放和人員異動及預算資金調整變化。負責新增地方政府債券項目申報、資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管理軍隊、武警、消防救援、稅務等非旗本級預算單位的地方性專項補助資金。
對本部門貫徹中央、自治區財經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提出具體建議。研究經濟社會、財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財稅改革和重要財稅政策的建議。承擔旗財政局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負責起草全局重大綜合性文稿。負責全旗財政系統法治財政建設工作。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財政政策法規的建議。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承擔財政行政執法監督、法律文書的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組織財政普法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鄉鎮財政管理的政策及相關辦法制度,根據我旗實際研究擬訂鄉鎮財政管理政策、鄉鎮財政體制建設;負責鄉鎮財政相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負責全旗鄉鎮財政隊伍建設;提出完善嘎查村級組織運轉財政保障機制的建議;負責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美麗鄉村建設、財政扶持建制鎮發展和農村牧區綜合改革示範試點等農村牧區綜合改革工作;組織實施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工作。
(四)政府債務管理股。制定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承擔地方政府性債務限額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政府債務化解、償債資金安排建議。組織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防控及應急處置。監督旗直部門和單位的舉債及債務主體的償債工作。管理地方政府再融資債券,編制旗本級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計畫草案。負責國債轉貸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等債務統計工作。指導全旗債務管理工作。
(五)國庫股。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全旗財政預算資金調度工作。負責財政暫付款管理工作。負責旗本級預算資金收支總會計核算。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負責編制旗本級並匯總全旗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財政總決算及部門決算。負責國庫現金管理等工作。負責落實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計畫。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
(六)行財股。承擔行政政法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公務支出制度體系建設,擬訂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行政政法轉移支付資金和專項資金。負責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的審核上報及配備使用管理。負責監督涉案財物的管理和處置。
承擔教育、高等院校、黨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管理旗本級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資金的支出預算。承擔未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的教育收費支出管理等工作。
承擔宣傳(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文化、體育、旅遊、科技、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
(七)經濟建設股。承擔發展改革、交通、住建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中央、自治區和烏蘭察布市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城鎮和農村各類保障性住房資金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管理。管理重大水利建設基金。
(八)農牧股。承擔農牧、扶貧、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牽頭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貫徹落實農村綜合改革有關政策措施。承擔農業信貸擔保、農牧業產業扶貧發展基金等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促進資源節約、生態保護修復、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財政政策建議。擬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政策等。
(九)社保股。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制度。編制旗本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審核匯總全旗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企財股。承擔發展商貿物流、口岸、糧食和物資儲備、供銷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財政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國家農產品目標價格補貼政策;
承擔地方金融監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聯繫旗直融資平台等國有企業。負責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研究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報告等相關制度。負責國有金融資本資產報表編報工作。擬訂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有關政策。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有關工作。擬訂農牧業保險相關財政財務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道路交通應急救助基金。負責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管理工作,承擔旗本級雙邊和多邊財金合作相關工作。負責清潔基金支出項目管理;
承擔工業信息化、能源、應急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實施相關企業財務制度。
(十一)績效管理和監督股。研究擬訂預算績效管理相關政策制度、管理辦法。按要求對各預算部門支出績效實施財政重點跟蹤監控。組織績效評價結果的匯總、報告和發布。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審計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全旗開展內控工作。承擔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
(十二)會計股。負責貫徹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組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組織指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負責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內部控制規範等貫徹實施工作,檢查本行政區域行政事業單位、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監督全旗代理記賬工作。
(十三)政府採購股。擬訂全旗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按職責分工核准旗本級預算單位編報的採購計畫,受理政府採購投訴。對旗本級政府採購活動實施事中、事後監管。指導全旗政府採購工作。
(十四)金融工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推動金融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聯繫、協調駐旗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金融機構;負責協調駐旗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推進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戰略合作。統籌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體系。推進地方金融改革和創新,協調指導地方金融改革發展的重大事項。推進地方新興金融業態加快發展。協調金融對外交流合作。承擔地方金融統計、形勢分析,提出有關政策措施和建議。擬訂全旗資本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旗內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類從業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解決企業上市掛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和協調工作。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牽頭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承擔旗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外部董事、股權代表、派駐企業監事的管理工作。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研究制定加強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政策。指導監督所監管企業組織人事、人才、教育培訓工作。
擬訂全旗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承擔旗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管理相關工作;指導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建議,擬訂國有產權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出資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管理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加強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分立等重組和設立方案。指導推進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負責對所監管企業投資進行監管,研究提出推動所監管企業實施科技創新戰略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科技創新和信息化建設。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與地方、部門加強合作。
研究建立國有資本運作制度,組織指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指導所監管企業對所從事的金融業務加強管理與服務。組織指導有關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歸口管理國資委履行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股東職責等工作。組織出資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研究提出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議。承擔機關重大決策合法審查和法律事務工作,指導推動所監管企業法治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工作。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建議和措施。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風險管控。督促選任總會計師報告企業重要經營事項和重大風險,研究提出處理建議。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信息發布工作。健全所監管企業對標體系,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提出所監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辦法。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職工福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