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根據《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和《福建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德市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審查辦法
  • 地點:寧德
  • 類型:辦法
  • 目的: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
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對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備案審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一)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以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辦公室名義發布的檔案;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門或者派出機關名義發布的檔案;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發布的檔案;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發布的檔案;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發布的檔案;
(六)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發布的檔案。
前款規定的有權發布規範性檔案的主體,簡稱發布機關。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清理,適用本辦法。
行政機關發布的下列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一)表彰和獎懲的命令、決定、通報;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報告;
(四)轉發上級檔案而沒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內容的通知;
(五)對具體事項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處理決定;
(六)會議紀要;
(七)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
(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或者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第五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不得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用語應當準確、簡潔,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檔案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範性檔案一般不作重複規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由本級政府辦公室組織起草,也可以由本級政府所屬有關工作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
第八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對重要問題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應當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徵求意見。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起草單位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起草單位在上報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時,應當附起草說明(一式十份)、部門徵求意見及相關依據。
起草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規範性檔案的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規範性檔案的名稱、條款等);
(三)規範性檔案起草過程及相關部門的主要反饋意見;
(四)對重點條款的說明;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當報本級政府辦公室。政府辦公室應當對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必要性、文字表述、格式等內容進行審查修改,並形成草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經本級政府領導或者政府辦公室領導批示後,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對規範性檔案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政府辦公室根據本級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呈報政府常務會議決定或者政府領導審定。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公報、政府入口網站或其他形式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實施。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按以下規定報送備案:
(一)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以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門或者派出機關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批准機關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發布機關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負責報送備案。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報送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同級人民政府。
(六)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報送直接管理該組織的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的接受規範性檔案備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簡稱備案機關。
第十五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除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報送備案外,還應當根據《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報送備案: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本級人民政府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門或者派出機關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批准機關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 備案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工作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專人負責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的具體工作。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起草說明、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電子文本。備案報告應當包括規範性檔案的名稱、發文字號、生效日期以及發布形式。
第十八條 備案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內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進行審查: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
(二)違法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三)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
(四)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九條 經審查,備案工作機構發現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備案機關批准,由備案工作機構向發布機關發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議發布機關自行糾正;發布機關應當自收到該意見之日起60日內將處理情況反饋備案工作機構;發布機關逾期不糾正或者拒不糾正的,由備案工作機構報請備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發布機關自行糾正之前,備案工作機構認為繼續執行該規範性檔案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報請備案機關作出中止執行該規範性檔案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決定。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過當面遞交、郵寄、傳真、政府網站、電子郵件等途徑向備案機關提出審查申請。審查申請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申請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名稱稱、發文字號以及申請審查事項、理由等。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備案機關提出的審查申請,由備案工作機構負責審查。
屬於本機關審查範圍的,備案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情況複雜的,經備案工作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審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5日。經審查,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處理。
不屬於本機關審查範圍的,備案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5日內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機關提出。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在發布前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實施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註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5年,有效期屆滿的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
有效期屆滿仍需繼續執行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由發布機關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按照相關程式重新發布。
第二十四條 發布機關應當每隔兩年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並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同時將清理結果書面報告備案機關。
清理結果應當包括繼續有效、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二十五條 發布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本機關上一年度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備案機關。
備案工作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備案機關書面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
第二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應當堅持層級監督、各負其責、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的指導,建立統計報告、通報、檢查、責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責令審查、指定審查、直接審查等方式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工作。
第二十七條 備案機關定期對發布機關的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工作進行檢查。檢查時,發布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要求提供發文目錄、檔案文本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應當作為政府及其部門績效評估的內容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 發布機關違反本辦法,不認真履行備案審查職責的,備案機關可以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效能告誡或者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備案工作機構不認真履行備案審查職責的,由備案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效能告誡或者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寧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3月1日寧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寧德市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審查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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