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行政性法律規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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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檔案,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範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規章
  • 實質:行政性法律規範檔案
  • 組成:國務院部門規章
  • 要求:具有民主性和科學性
基本含義,制定要求,決定程式,爭議,平等協商,具體制定程式,異議程式,告知程式,

基本含義

規章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範工作、活動和有關人員行為,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並發布實施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準則的規範性文書的總稱。
規章按其性質、內容,可分為行政規章、組織規章、業務規章和一般規章。
1.行政規章。按作者及其許可權,可分兩類:
(1)國務院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制定、發布的規章。
(2)地方政府規章。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和自治區政府所在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行政規章常用規定、辦法、細則等文種。
2.組織規章。是指對一個組織或團體的性質、宗旨、任務、組織原則、成員及其權利義務、機構及職權、活動及紀律等做出系統規定的規章。組織規章的常用文種是章程。
3.業務規章。是指對專項業務的性質、內容、範圍及其運作規範等做出系統規定的規章。業務規章的常用文種為章程。
4.一般規章。一般規章是各級各類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範工作和活動,在其職權內制發的規章。這類規章便是通常所說的規章制度。一般規章的常用文種有規定、辦法、準則、細則、制度、規程、守則、規則等。

制定要求

根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的規定,制定規章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其一,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
其二,應當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應當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的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式和應承擔的責任。
其三,應當體現改革精神,科學規範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轉變。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相同或相近的職能應當規定由一個行政機關承擔,簡化行政管理手續。
其四,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
其五,規章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章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除內容複雜的外,規章一般不分章、節。
其六,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制定行政法規條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規章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聯合制定規章。有這種情形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無效。

決定程式

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式關鍵是要保證制定出來的規章制度內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學性。規章制度的大多數內容與職工的權利密切相關,讓廣大職工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絕用人單位獨斷專行,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規章制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爭議

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是企業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這不僅僅是我國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範圍內企業管理的一個趨勢。職工如何參與企業管理,在哪些事項上,以什麼形式和途徑參與,我國的相關法律都作了規定。勞動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工會法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在立法過程中,草案曾經規定:“規章制度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這樣規定曾經引起較大的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是用人單位的“單決權”。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時只要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就可以了,規定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如果意見不統一,勢必造成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久拖不決,用人單位的管理將無所事從。這樣規定,限制了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實踐中無法操作。另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制度規章制度應當有勞動者參與,從國外的情況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很多都是是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決定的內容,屬於“共決權”。我國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屬於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企業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最後,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本法規定是針對所有企業的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式,強調通過平等協商確定,並不影響國有企業繼續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平等協商

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規章制度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重大事項如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

具體制定程式

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規章制度或者決定重大事項,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所以,這個程式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是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第二步是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一般來說,企業建立了工會的,與企業工會協商確定;沒有建立工會的,與職工代表協商確定。這種程式,可以說是“先民主,後集中”。

異議程式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要合理,符合社會道德。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違法,但不合理,不適當。如有的企業規章制度規定一頓吃飯只能幾分鐘吃完;一天只能上幾次廁所,一次只能幾分鐘等。這些雖然不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但不合理。也應當有糾正機制。因此,本條規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告知程式

規章制度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要讓勞動者遵守執行,應當讓勞動者知道。因此,本條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關於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種,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是在企業的告示欄張貼告示;有的用人單位是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契約的附屬檔案發給勞動者;有的用人單位是向每個勞動者發放員工手冊。無論哪種方式,只要讓勞動者知道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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