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基層法律服務是我國法律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給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研究者提供一本通俗易懂、實踐與理論相結合且具有工作指導性的操作指南,我們根據總書記關於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精神,主要結合法務部關於基層法律服務的具體規定,編寫了本書。
圖書目錄
目錄
第一章基層法律服務制度概述
第一節基層法律服務的概念、性質和特徵
一、基層法律服務的概念
二、基層法律服務的性質
三、基層法律服務的特徵
第二節基層法律服務的地位、任務和作用
一、基層法律服務的地位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任務和作用
第三節基層法律服務制度的沿革與現狀
一、基層法律服務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二、基層法律服務制度的改革和現狀
(一)基層法律服務制度的改革
(二)基層法律服務制度的現狀
(三)基層法律服務制度的未來發展趨向
第二章基層法律服務所
第一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性質和組織形式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概述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性質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組織形式
第二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定和組建條件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定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組建條件
第三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自身建設和管理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組織制度
(一)所務會議制度
(二)主任負責制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財務管理制度
(三)業務管理制度
1.統一收案、統一委派制度
2.疑難法律事務集體討論制度以及重要案件報告制度
3.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節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監督檢查
一、日常監督管理
二、年度檢查
三、獎懲制度
四、投訴監督制度
第三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第一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性質和職責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性質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工作職責
第二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
第三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權利和義務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權利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義務
第四節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管理
一、聘用制度
二、年度考核制度
三、辭職辭退制度
四、獎懲制度
第五節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者的檢查監督
一、執業證年度檢查
二、獎懲制度
三、投訴處理制度
第四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第一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指導思想及基本原則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指導思想
(一)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三)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二)立足基層,面向本轄區
(三)便利及時
第二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業務範圍及工作重點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業務範圍
(一)訴訟業務
(二)非訴訟業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流程
(一)受理前期工作
(二)受理
(三)完成委託事項
(四)後續工作
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工作重點
第三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主要制度和執業紀律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主要制度
(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主任制度
(二)所務會議制度
(三)對工作人員的聘用、檢查、監督、考核和處分制度
(四)統一收案、統一委派制度
(五)監督制度
(六)財務管理制度
(七)法律援助制度
(八)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二、基層法律服務中的執業紀律
第五章法律顧問業務
第一節法律顧問的概念、特點和類別
一、法律顧問業務概念
(一)法律顧問業務概述
(二)法律顧問的概念
二、法律顧問的基本特徵
(一)服務主體特定
(二)服務對象特定
(三)服務內容廣泛
(四)服務形式多樣
(五)服務範圍確定
(六)規範依據廣泛
(七)提供服務便利
三、法律顧問的類別
(一)按照業務內容進行劃分,法律顧問可以分為專項法律顧問和一般法律顧問
(二)按照聘請主體進行劃分,法律顧問可以分為企業法律顧問、政府法律顧問、自治組織法律顧問和私人法律顧問
(三)按照服務期限進行劃分,法律顧問可以分為常年法律顧問和臨時法律顧問
第二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的任務和意義
一、法律顧問的任務
(一)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幫助
(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四)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二、法律顧問的意義
(一)為基層人民政府充當得力參謀
(二)為民眾自治組織提供堅強後盾
(三)為鄉鎮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四)為人民民眾排憂解難
第三節法律顧問工作的業務範圍和工作原則、基本方法
一、法律顧問工作的業務範圍
(一)擔任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門、村民委員會的法律顧問
(二)擔任鄉鎮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組織以及公民的法律顧問
(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的基本業務內容
二、法律顧問的工作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二)平等原則
(三)維護聘請方合法權益原則
(四)事前防範為主的原則
(五)獨立性原則
(六)保守秘密原則
三、法律顧問工作的基本流程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參加談判
1. 準備階段
2. 實質性談判階段
3.契約的簽訂階段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參加調解、仲裁與訴訟
(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論證決策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四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聘擔任法律顧問的基本程式
(一)聘請方發出約請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受應聘
(三)製作並簽訂聘應契約
(四)頒發聘書
第五節法律顧問的工作制度、權利義務
一、法律顧問工作制度
(一)代理授權制度
(二)定期聯繫制度
(三)請示匯報制度
(四)集體討論制度
(五)定期回訪制度
(六)檔案整理制度
(七)保密制度
(八)定期總結制度
二、法律顧問的權利和義務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的權利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的義務
第六章訴訟代理業務
第一節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徵
二、代理制度的制度價值和適用範圍
(一)代理的制度價值
(二)代理的適用範圍
三、代理的分類
(一)按照代理權產生根據的不同,代理可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按照代理權屬於一人還是多人,代理可分為單獨代理和共同代理
(三)按照代理關係所處的層次,代理可分為本代理和復代理
第二節基層法律工作者訴訟代理業務的種類和條件
一、訴訟代理的概念和特徵
(一)訴訟代理的概念
(二)訴訟代理的特徵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訴訟代理的種類和條件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訴訟代理的種類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訴訟的條件
第三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訴訟代理的許可權及權利義務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訴訟代理的許可權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訴訟代理的權利義務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訴訟代理的權利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訴訟代理的義務
第四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的基本程式
一、訴訟代理業務的基本程式
(一)訂立授權委託契約並出具委託書
(二)做好庭前準備工作
(三)協同或代理當事人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參加訴訟
二、訴訟的基本程式
(一)民事訴訟庭審的基本程式
(二)行政訴訟庭審的基本程式
第五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權的變更、解除和消滅
一、訴訟代理權的變更和解除
二、訴訟代理權的消滅
第七章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業務
第一節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業務的概念、特徵和意義
一、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業務的概念
二、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業務的特徵
(一)所代理事項可以採用非訴訟方式解決
(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
(三)在代理許可權內獨立進行活動
(四)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五)法律後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
三、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業務的意義
(一)有利於及時有效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二)有利於開展更為生動、有效的法制宣傳教育
(三)有利於緩解司法機關的工作壓力
(四)有利於妥善處理、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第二節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原則、種類和範圍
一、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原則
(一)當事人自願的原則
(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三)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四) 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原則
(五)便民利民原則
二、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種類和範圍
(一)辦理有爭議的非訴訟法律事務
(二)代理無爭議非訴訟法律事務
第三節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主要方式和基本程式
一、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主要方式
(一)代辦單項法律行為
(二)以代理人的身份開展非訴訟法律事務活動
(三)以代表人的身份參加雙邊或多邊洽談、磋商、談判等法律事務
(四)以中間人的身份,主持調解或進行見證
二、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基本程式
(一)審查委託申請
(二)訂立委託代理契約
(三)提供非訴訟法律事務服務
第四節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理念和技能
一、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理念
(一)嚴格遵守職業道德
(二)獨立執業者意識
(三)委託人意識
(四)服務意識
(五)團結協作、相互配合的意識
二、非訴訟業務的法律技能
(一)紮實的專業基礎
(二)豐富的知識儲備及較強的學習能力
(三)較強的溝通能力及表達能力
(四)組織協調能力及全局觀
(五)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
第八章調解糾紛業務
第一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主持調解糾紛的概述
一、調解的概述
(一)調解的概念
(二)調解的分類
(三)調解的特徵
(四)調解的作用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主持調解糾紛的概念和範圍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主持調解糾紛的概念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主持調解糾紛的範圍
第二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主持調解糾紛的原則和形式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主持調解糾紛的原則
(一)自願原則
(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
(三)合法原則
(四)保證當事人選擇權原則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主持調解糾紛的形式
(一)單獨調節和聯合調解
(二)直接調解和間接調解
(三)即時調解和延緩調解
(四)就地調解和異地調解
(五)公開調解和不公開調解
第三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主持調解糾紛的程式和技巧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主持調解糾紛的程式
(一)糾紛當事人申請主持調解
(二)接受申請並指派調解主持人
(三)糾紛調解前的準備工作
(四)主持糾紛調解
(五)製作調解協定書
(六)督促履行調解協定
二、主持調解糾紛的技巧
(一)時間要素運用技巧
(二)地點要素運用技巧
(三)人物要素運用技巧
(四)情節要素運用技巧
(五)原因要素運用技巧
第四節對調解不成的糾紛的處理
(一)依法向有關機關提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屬於疑難民間糾紛的,提請基層人民政府處理
第五節調解協定的變更和撤銷
第九章解答法律詢問業務
第一節法律詢問業務概念和特點
一、解答法律詢問業務的概念
(一)法律詢問業務概述
(二)解答法律詢問業務的概念
二、解答法律詢問業務的特點
(一)解答法律詢問具有針對性
(二)解答法律詢問業務不是委託訴訟的必經程式
(三)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解答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四)法律詢問具有廣泛性
第二節開展解答法律詢問業務的主要作用
一、解答法律詢問是有效、深刻的法制宣傳教育
二、解答法律詢問能夠有效地減少、平抑訴訟,預防當事人違法犯罪
三、解答法律詢問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溝通民眾和有關機關、了解民情的重要渠道
四、解答法律詢問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高自身業務水平和業務能力的重要契機
第三節解答法律詢問的範圍、方式、原則和基本要求
一、解答法律詢問的範圍
(一)對有關民事、刑事、經濟、行政實體法和程式法方面法律詢問的解答
(二)對有關政策問題詢問的解答
二、解答法律詢問的方式
三、解答法律詢問的基本原則
(一)恪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二)恪守便民利民、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三)恪守伸張正義、懲惡揚善的原則
(四)恪守減少訟累、息訟止爭的原則
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解答法律詢問的基本要求
第四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解答法律詢問的步驟、方法
一、口頭解答法律詢問的步驟與方法
(一)接待來訪的詢問人,問清並登記詢問人的基本情況和詢問事項
(二)查看詢問人提供的有關證據和材料
(三)對詢問人進行必要的提問,弄清有關的事實情節和主要問題
(四)對詢問人的提問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進行準確、完整地解答
(五)做好詢問和解答筆錄,解答結束後按規定項目填寫法律詢問登記表
二、書面解答法律詢問的步驟與方法
(一)認真閱讀詢問人的來信及所附隨的材料
(二)綜合分析、整理思路,進行書面解答
(三)隨訪確認來信人收到書面解答
第五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解答法律詢問對詢問人的要求
一、提前預約,準備好有關材料
(一)提前預約
(二)準備好相關證據材料
二、檢查問題分類
三、到場進行信息登記
四、到場諮詢應互相尊重,充分信任接待的法律服務工作者
五、及時回復、確認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解答
第十章代寫法律文書業務
第一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書的概念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書的特點
(一)合法性
(二)代理性
(三)格式性
(四)目的性
第二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代書業務的意義、基本原則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代書業務的意義
(一)宣傳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普及率
(二)幫助分析案情,有助於解決問題
(三)節約訴訟時間,保障訴訟平穩進行
(四)保障權利義務,確定當事方的法律關係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代書業務的基本原則
(一)以委託事項為界限
(二)以事實為依據
(三)以法律為準繩
第三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代書業務的範圍、基本要求和基本程式
一、訴訟法律事務文書
(一)起訴狀的概念、特徵、寫作要求
1.起訴狀的概念
2.起訴狀的特徵
3.起訴狀的寫作要求
(二)抗訴狀的概念、特徵和寫作要求
1.抗訴狀的概念
2.抗訴狀的特徵
3.抗訴狀的寫作要求
(三)答辯狀的概念、特徵和寫作要求
1.答辯狀的概念
2.答辯狀的特徵
3.答辯狀的寫作要求
(四)申訴狀和再審申請書的概念、特徵和寫作要求
1.申訴狀和再審申請書的概念
2.申訴狀和再審申請書的特徵
3.申訴狀和再審申請書的寫作要求
(五)申請書的概念、特徵和寫作要求
1. 申請書的概念
2. 申請書的特徵
二、非訴訟法律事務文書
(一)契約的概念、分類、特徵和寫作要求
1.契約的概念
2.契約的分類
3.契約的特徵
4.契約的寫作要求
(二)協定書的概念、特徵和寫作要求
1. 協定書的概念
2. 協定書的特徵
3.協定書的寫作要求
(三)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三、代寫法律文書對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要求
(一)目的明確,觀點突出
(二)敘述客觀真實,有理有據
(三)準確引用法律,論證嚴謹
(四)代書語言規範,格式正確
四、法律服務工作者代寫法律事務文書的具體步驟
(一)接待
(二)聽取委託人的陳述
(三)法律事務文書的書寫
(四)代寫法律事務文書完成後事項
(五)填寫代寫法律事務文書業務登記表
第十一章協助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業務
第一節公證概述
一、公證的概念和特點
(一)公證的概念
(二)公證的特點
二、公證機構的業務範圍
(一)公證業務
(二)公證輔助性業務
三、公證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二)客觀真實性原則
(三)保密原則
四、公證的一般程式
(一)公證申請與受理
1.申請
2.受理
(二)公證的審查
(三)出具公證書
五、公證的法律效力
第二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辦公證的概念、特點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辦公證的概念
(一)協助辦理公證概述
(二)協助辦理公證的概念
二、協助辦理公證的特點
(一)協助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業務是一項公證輔助性工作
(二)協助辦理公證業務的相關事項需要在公證機構的指導或授權下進行
(三)協助辦理公證業務的範圍有一定的限制
第三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協辦公證業務的意義、原則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協助辦理公證業務的意義
(一)滿足了廣大基層民眾,特別是農村民眾的公證需求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助辦理公證,提高了辦證質量和辦證效率
(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助辦理公證,節約了辦證成本
(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助辦理公證,對預防與減少腐敗起到了積極作用
(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助辦理公證,減輕了當事人的時間、經濟負擔
(六)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助辦理公證,促進了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發展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協助辦理公證業務的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二)客觀真實性原則
(三)便民原則
(四)保密原則
第四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協助辦理公證的業務範圍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助辦理公證的業務範圍概述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助辦理公證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開展證前服務
(二)協助辦理公證申請
(三)協助開展證中服務
(四)協助開展證後服務
第十二章基層法律服務中的法律援助
第一節我國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特徵
(一)實施法律援助的責任主體是政府部門
(二)具體承擔法律援助的主體主要是廣大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接受法律援助的對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公民
(四)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訴訟法律服務與非訴訟法律服務
三、開展法律援助的重要意義
(一)法律援助制度是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
(二)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國方略得以實現的有力保證
(三)法律援助是加強黨和政府與人民民眾密切聯繫的重要紐帶
(四)法律援助是黨和政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參謀助手
四、法律援助的條件
(一)法律援助的一般條件
(二)特殊案件中的法律援助條件
五、法律援助的範圍
(一)民事、行政案件中法律援助的範圍
(二)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的範圍
六、法律援助的受理地
(一)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援助受理地
(二)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受理地
七、法律援助的形式
八、目前開展法律援助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經費嚴重短缺
(二)法律援助人員嚴重不足
(三)法律援助的覆蓋面還不夠大
(四)縣級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前景堪憂
(五)法律援助的具體領域較窄
第二節基層法律服務中法律援助的特點和意義
一、基層法律服務中法律援助的特點
(一)基層法律服務的法律援助是在法律援助機構的統一協調下開展的法律援助
(二)基層法律服務的法律援助範圍僅限於民事、行政法律領域
(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不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的意義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我國法律援助體系中的重要力量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利用自身的優勢可以更好地開展法律援助
(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有利於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
(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有利於提高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社會信譽
第三節基層法律服務中法律援助的程式、主要形式
一、基層法律服務中法律援助的程式
(一)公民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二)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與審查
1.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
2.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查
(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法律援助
1.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前奏程式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質量要求
3.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操作要求
4. 法律援助人員的更換
5. 法律援助的終止
(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結
1.法律援助案件辦結的認定
2.法律援助案件辦結的處理程式
二、基層法律服務中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
第六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法律援助中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法律援助中的權利
(一)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中的權利
(二)辦結法律援助案件後的權利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法律援助中的義務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義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中的義務
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法律援助中的法律責任
第七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投訴處理
一、投訴主體
二、投訴方式
三、投訴內容
四、投訴程式
(一)法律援助投訴處理的基本原則
(二)法律援助投訴處理的受理條件與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法律援助投訴處理的具體處理
第十三章基層法律服務收費制度
第一節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的法律依據和原則
一、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的法律依據
(一)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的概括性規定
(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的直接依據
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的原則
(一)“自收自支,獨立核算”的原則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費
(三)明碼標價,接受社會監督
(四)收費公正合理
第二節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的範圍、標準和計價形式
一、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的範圍
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的標準
(一)影響標準制定的主要因素
(二)收費標準舉例說明
三、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的計價形式
(一)計件收費
(二)計時收費
(三)按標的比例收費
(四)風險代理收費
(五)其他收費方式
第三節基層法律服務費用減免或者不得收取的情形
一、基層法律服務費用的減免
二、不得收費的情形
第四節委託關係終止後預收服務費的處理
一、委託關係終止的情形
二、預收服務費用的處理
第五節基層法律服務違規收費的責任追究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違規收費的責任追究
(一)價格監督機構對違規收費的查處職責
(二)司法行政機關對違規收費的行政處罰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規收費的責任追究
第十四章基層法律服務所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節基層法律服務所檔案管理制度概述
第二節基層法律服務所做好檔案管理的意義
一、準確反映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發展歷程
二、防患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泄露
三、三、為有關部門準確掌握基層法律服務所業務水平和能力提供重要參考
四、是基層法律服務所員工成長和單位文化的重要載體
第三節基層法律服務所檔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程式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檔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接受監督和指導
(二)分類立卷、歸檔和保管
(三)做好各項檔案管理制度的執行和落實
(四)業務案卷質量的基本要求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檔案管理的基本程式
(一)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
1.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的負責人
2.承辦人的立卷
3.承辦人業務檔案案卷的整理要求
4. 業務案卷的主要內容
5. 實物證據的歸檔
6.案卷材料的排列順序
7.案件文字材料的書寫
8. 案卷檔案的裝訂
9.承辦人的立卷時間
(二)業務檔案的接收程式
(三)業務檔案的管理
(四)業務檔案的借閱制度和保密制度
(五)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
(六)業務檔案的定期清理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2005年8月28日)
公證程式規則
(2006年5月18日)
法律援助條例
(2003年7月21日)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式規定
(2012年4月9日)
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
(2004年9月8日)
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
(2013年11月19日)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
(2000年3月31日)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2000年3月31)
鄉鎮法律服務業務工作細則
(1991年9月20日)
法務部關於嚴禁鄉鎮法律服務所直接以公證名義辦證的通知
(1989年10月6日)
法務部、財政部關於印發《鄉鎮法律服務所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1990年9月1日)
法務部關於鄉鎮法律服務所不屬於社會法律諮詢機構整頓範圍的批覆
(1990年9月1日)
法務部關於鄉鎮法律服務所是否需要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工商登記的批覆
(1991年3月1日)
法務部鄉鎮法律服務所業務檔案管理辦法
(1991年4月22日)
法務部關於印發《鄉鎮法律服務業務專用文書格式》的通知
(1992年10月6日)
法務部關於基層法律服務機構不應進行事業法人資格登記的批覆
(1995年10月23日)
法務部對“關於制定《天津市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管理條例》中幾個重要問題的請示”的批覆
(1995年12月26日)
法務部關於刑滿釋放人員不能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批覆
(1999年8月2日)
法務部關於貫徹實施《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0年6月7日)
法務部關於海南省司法廳就實施《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請示的批覆
(2000年7月11日)
法務部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新疆兵團司法局關於貫徹《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請示的批覆
(2000年7月25日)
法務部關於印發《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脫鉤改制實施意見》的通知
(2000年9月25日)
法務部關於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核和執業核准登記中如何認定“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和“大專以上學歷”的批覆
(2001年10月24日)
法務部關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未申請年度註冊有關問題的批覆
(2002年12月10日)
法務部關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轄區內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的批覆
(2002年12月10日)
法務部關於能否設立老百姓法律服務中心的批覆
(2006年2月22日)
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
(2005年4月5日修訂)
作者簡介
孫強,男,山東臨沂人,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在《學習與探索》(CSSCI)、《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等雜誌公開發表論文8篇,主持或參與編寫《社區矯正工作實操指引》、《貪污賄賂罪典型疑難案例辦案要旨與依據集成》著作4部,參與翻譯作品1部,參與教育部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中國法學會部級科研項目、人民檢察院科研項目、北京市法學會項項目等省部級科研項目12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