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蘭縣民政局

依蘭縣民政局是依蘭縣人民政府主管社會事務的重要部門,承擔著全縣城鄉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服務軍隊和國防建設、管理專項社會事務四大方面二十項工作職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依蘭縣民政局
  • 承擔:全縣城鄉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
  • 局長:徐海波
  • 屬於:事業單位
主要貢獻,領導班子,機構職能,內設機構,辦事指南,

主要貢獻

多年來,我局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的中心任務,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核心理念,切實履行“解決民生、落實民權、維護民利”的核心職責,堅持科學發展觀,求真務實,開拓進取,努力為人民民眾服務、為最需要幫助的困難民眾、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實現了有效的社會救助、廣泛的基層民主、優質的福利服務、牢固的軍民團結和規範的社會事務管理,為全縣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了重要的貢獻,在哈爾濱市民政工作目標考核中多次被評為優秀達標單位。

領導班子

徐海波依蘭縣民政局局長。
張德才 男,漢族,大學學歷,1962年03月出生,1980年08月參加工作,1987年10月01日加入中國共產黨。現任依蘭縣民政局副局長。負責老齡辦工作,分管社會救助(城鄉低保、低收入、醫療救助、五保供養)、優撫安置。
單春蓮 女,漢族,大學學歷,1973年04月出生,1992年08月參加工作,2003年0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現任依蘭縣民政局副局長。負責常務、黨務,分管辦公室、救災救濟、慈善募捐、福利彩票、社會福利、福利生產、社會事務、區劃地名、政權和社區建設、救助管理站。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民政方面的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救助體系;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指導農村敬老服務機構建設、服務、管理工作。
(三)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負責指導民間組織的登記、年檢和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非法民間組織。
(四)負責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全縣優撫政策的制定落實;承擔革命烈士審核申報、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等級審核、評定工作;負責優待撫恤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擬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救濟工作;組織災情核查、會商和統一發布;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協調救災減災工作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指導和管理救災捐贈工作。
(七)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保障全縣城鎮“三無”老人、孤殘兒童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居家養老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八)擬訂全縣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建設,組織村(居)委員會開展選舉工作。
(九)負責行政區劃工作;負責村、鄉(鎮)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申報;負責行政區域界線勘定管理;負責縣內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處;負責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地名標準圖示的繪製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的政策法規;負責承辦全縣居民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工作;推進婚俗改革;指導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十一)負責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務管理工作;協調相關部門依法對非法殯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指導福利企業按照產業政策進行經營管理和落實扶持保護政策;負責福利企業的資格及殘疾職工人員變更的認定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的計畫、財務、審計和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費的預決算和民政統計綜合工作;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工作;負責各項民政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檢查。
(十四)負責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五)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民政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起草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文秘、信訪、安全和法制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和信息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等管理工作;制定民政事業財務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財務、審計規章制度;編制局本級部門預算、決算;指導監督上級專項資金及本級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局本級國有資產管理、所屬單位清產核資和基本建設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社會救助局
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指導農村敬老服務機構建設、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全縣社會救助有關日常工作。
(三)救災救濟和社會福利股
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災情核查、會商和統一發布;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組織指導災民生活救助,對救災款物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開展救災捐贈。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保障全縣城鎮“三無”老人、孤殘兒童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居家養老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工作。
(四)優撫安置股
負責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全縣優撫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審核申報、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等級審核、評定工作;負責優待撫恤工作;負責城鄉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發放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紀念物的興建、維修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負責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五)社會事務股(掛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牌子)
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縣基層政權、基層民眾自治建設、社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組織培訓村(居)民委員會成員,開展評比表彰活動;指導全縣社區建設工作;負責修訂行政區域規劃工作;負責鄉(鎮)、村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負責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負責縣內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處事務;負責地名管理及地名命名、更名、廢名的審核申報;負責地名檔案管理;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承辦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查處社會組織違法行為、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依法承辦全縣居民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全縣殯葬管理工作。

辦事指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
一、低保申請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居民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交書面申請,填寫《依蘭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並提供家庭成員收入、戶口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審批程式
(一)社區居委會對低保申請予以登記,併入戶調查和初審,經評議認為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將其家庭成員就業、收入等情況和評議結果,在社區公告欄內張榜公示5日。對經過公示的,將有關調查材料、評議結果和公示情況上報鄉鎮民政辦。
(二)鄉鎮民政辦收到社區居委會上報的相關的材料後,組織人員入戶核查評審,經評審認為符合低保條件的,上報縣民政局審批。
(三)縣民政局收到鄉鎮上報的相關核查材料後,組織人員進行審核和入戶抽查,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將不予保障的通知書委託社區居委會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農村五保供養申請
依據2006年3月1日國務院重新修訂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 456 號)第七條規定:申請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委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委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在本村範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委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鎮政府審核。鄉鎮政府在收到評議意見後,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並於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民政部門審批。
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條例》第六條規定: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條例》第八條規定: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鎮政府報告,由鄉鎮政府審核並報縣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後,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鎮政府報告,由鄉鎮政府報縣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服務機構
縣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2003年8月1 日,國務院新頒布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對流浪乞討人員從強制性收容遣送轉型為關愛性自願受助,工作性質發生了根本的變化。《救助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並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督。
第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廣大市民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中有自願到縣救助站求助的,可引導其向救助站求助,救助站對符合條件的救助人員,將及時提供食、宿、醫療、交通等方面的救助。
縣救助管理站地址:依蘭鎮新生巷9號
城鎮低保人員申請大病醫療救助
一、救助範圍
依蘭縣城鎮低保人員
二、救助病種
十二項救助病種: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療的;惡性腫瘤並化療或放射治療的;嚴重傳染性肝炎;嚴重傳染性肺結核;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病;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腦中風急性期;重度精神疾病;紅斑狼瘡;強直性脊柱炎;愛滋病;流行性出血熱。
三、救助標準
(一)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或撫(扶)養義務人的城鎮低保人員,按當年個人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的50%給予救助,當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4,000元。
(二)其他城鎮低保人員,按當年個人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的40%給予救助,當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4,000元。
四、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程式
由本人在所居住鄉鎮民政辦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依蘭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如實提供本人戶口簿、身份證、《依蘭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醫療救助定點醫院的醫療診斷證明和病歷材料複印件、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出具的大病醫療救助規定病種的正式醫療費收據和處方複印件,縣級醫療保險機構出具的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等有關證明材料。
鄉鎮民政辦接到申請後,進行入戶調查,醫療救助評議小組進行集體評議,對評審合格的,填寫評審意見後將全部證明材料和調查情況上報縣民政局。
民政局接到鄉鎮上報的申請材料後,組織人員進行審核和入戶調查,對符合條件的,委託社區公示3天。對公示無疑義的辦理手續,簽署審批意見,簽發《城鎮低保人員醫療救助撥款通知書》和《城鎮低保人員醫療救助金領取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材料退回社區居委會並正式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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