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民政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研究草擬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研究擬訂全縣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主管全縣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和優待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褒揚工作和烈士陵園的建設管理工作。
(三)負責擁軍優屬工作;承辦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負責退役士官、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工作。
(四)組織、協調和主管救災工作,及時查災、核災、報災,分配救災款物,檢查監督使用情況;負責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跟蹤監督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救濟,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組織實施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主管五保戶供養和城鄉敬老院、福利院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指導開展老齡工作,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七)承辦行政區劃調整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邊界糾紛的調處工作;承辦城鄉各類地名的標準化命名、更名及設標工作;主管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工作;指導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領導分工
李錦山:主持全面工作,側重招商引資、對上爭取、人事、財務、紀檢、社會穩定工作。
吳錦方:負責黨務、信訪、殯葬管理、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孤兒救助工作,分管社會事務和社會福利少乘項估科、婚姻登記處、信訪室,協助李錦山同志抓好社會穩定工作,聯繫塘溝片、韓山片。
蔣復春:負責有獎募捐、老齡、招商引資幫辦工作,囑察鴉分管募捐辦、老齡辦,聯繫馬廠片。
仲其清:負責政工、目標管理、信息宣傳、雙幫雙扶、平安法治創建、救災救濟、五保供養、醫療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基層政權建設、社區建設與服務、社團管理、民辦非企業登記、陽光救助服務平台創建、安全生產工作,分管辦公室、社會救助科、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低保束淋辦、烈士陵園、陽光救助辦公室,協助李錦山同志抓好招商引資工作,聯繫華沖片。
周永紅:負責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福利生產、地名、勘界、行政區劃工作,分管救助站、生產辦、地名辦,聯繫廟頭片。
李紅:負責紀檢監察、行風建設工作,協助李錦山同志抓好財務工作,聯繫沭城片。
宋敏:負責優撫安置、雙擁、工會、婦聯、共青團、計畫生育工作,分管優撫安置科櫻禁翻、雙擁辦、干休所、光榮院,聯繫隴集片。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草擬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及綜合性檔案;負責文秘、會務、政務公開、督查督辦、信息、統計、檔案、保衛、保密工作;協調各科和直屬單位的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工作;圍繞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及創新要求,進行調查研究,為局領導決策提供參考意見;負責民政系統法律法規的培訓教育和監督實施;負責民政信訪案件想設習的登記、交辦、督查;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局管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及勞動工資、職稱、離退休等工作;負責民政系統表彰工作;負責民政宣傳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職工的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本單位黨建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負責民政財務報表的統計上報工作;負責向省市主管部門爭取民政事業費專項指標工作;研究草擬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擬定民政財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經費和由局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負責民政財務的年度預算,決算;辦理捐贈款的收支業務;負責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集體資產和基建工作。
(二)優撫安置科
負責全縣各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和優台尋拘悼待工作;負責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傷殘等級評定、調整的審批報批工作;承擔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補對象的審批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棗婚凳軍隊退役士兵、退役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烈士陵園、光榮院、干休所工作;組織全縣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負責優撫對象信訪案件登記、查辦工作。
(三)社會救助科
貫徹執行社會救助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提出社會救助工作方案;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組織指導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供養工作;承辦社會救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承辦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研究提出救災工作方案;及時查災、核災、報災,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承擔社會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草擬有關政策規定;推進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對村(居)委會新當選主任、副主任的培訓工作;指導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對社區服務機構的審批、登記工作;負責村(居)民有關選舉信訪案件的登記、查辦工作;貫徹落實有關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查處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協助公安等部門查處邪教組織。
(五)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研究草擬全縣
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負責
社會福利企業和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組織社會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護工作;研究提出全縣慈善事業發展措施,推進慈善事業發展。
(六)社會事務科
負責婚姻登記、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和城市生活無著的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和幫助區劃地名辦工作,負責全縣行政村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和調整工作;負責各類地名的標準化命名、更名和設標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邊界爭議糾紛的調處工作。
(七)雙擁工作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縣“雙擁”工作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雙擁”工作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雙擁”模範縣創建工作;溝通軍政聯繫點,推進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辦“雙擁”活動宣傳、評比表彰工作;承辦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辦事指南
五 保 供 養
一、農村五保供養包括哪幾個方面?
依照《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 農村五保供養是指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村民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二、哪些人員可申請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可申請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三、農村五保供養形式有哪些?
農村五保對象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二種形式,五保供養對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可以在本鄉鎮敬老院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
四、如何申請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申請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由本人向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本村範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政府審核。鄉政府應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民政局審批。
殯葬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殯葬設施管理
第三章 遺體處理和喪事活動管理
第四章 殯葬設備和殯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暫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
基本建設計畫。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六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殯葬設施管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為村民設定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一條 嚴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則規定。
第十二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陳舊的火化設備,防止污染環境
地理位置
地址:沭陽縣夢溪街道辦公大樓13、14樓(匯峰大飯店對面:原沭城鎮政府大樓)
負責民政財務報表的統計上報工作;負責向省市主管部門爭取民政事業費專項指標工作;研究草擬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擬定民政財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經費和由局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負責民政財務的年度預算,決算;辦理捐贈款的收支業務;負責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集體資產和基建工作。
(二)優撫安置科
負責全縣各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和優待工作;負責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傷殘等級評定、調整的審批報批工作;承擔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補對象的審批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軍隊退役士兵、退役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烈士陵園、光榮院、干休所工作;組織全縣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負責優撫對象信訪案件登記、查辦工作。
(三)社會救助科
貫徹執行社會救助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提出社會救助工作方案;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組織指導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供養工作;承辦社會救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承辦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研究提出救災工作方案;及時查災、核災、報災,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承擔社會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草擬有關政策規定;推進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對村(居)委會新當選主任、副主任的培訓工作;指導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對社區服務機構的審批、登記工作;負責村(居)民有關選舉信訪案件的登記、查辦工作;貫徹落實有關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查處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協助公安等部門查處邪教組織。
(五)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研究草擬全縣
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負責
社會福利企業和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組織社會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護工作;研究提出全縣慈善事業發展措施,推進慈善事業發展。
(六)社會事務科
負責婚姻登記、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和城市生活無著的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和幫助區劃地名辦工作,負責全縣行政村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和調整工作;負責各類地名的標準化命名、更名和設標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邊界爭議糾紛的調處工作。
(七)雙擁工作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縣“雙擁”工作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雙擁”工作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雙擁”模範縣創建工作;溝通軍政聯繫點,推進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辦“雙擁”活動宣傳、評比表彰工作;承辦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辦事指南
五 保 供 養
一、農村五保供養包括哪幾個方面?
依照《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 農村五保供養是指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村民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二、哪些人員可申請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可申請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三、農村五保供養形式有哪些?
農村五保對象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二種形式,五保供養對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可以在本鄉鎮敬老院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
四、如何申請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申請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由本人向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本村範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政府審核。鄉政府應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民政局審批。
殯葬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殯葬設施管理
第三章 遺體處理和喪事活動管理
第四章 殯葬設備和殯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暫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
基本建設計畫。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六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殯葬設施管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為村民設定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一條 嚴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則規定。
第十二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陳舊的火化設備,防止污染環境
地理位置
地址:沭陽縣夢溪街道辦公大樓13、14樓(匯峰大飯店對面:原沭城鎮政府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