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民政局

南充市民政局

南充市民政局作為市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依法管理社會行動事務,保障人民民眾基本生活權益和民主政治權利,維護社會公平,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社會進行。民政工作的內容從總體上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一是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方面,主要包括救災減災、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等工作;二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方面,主要是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基層民主制度建設工作;三是服務軍隊和國防建設方面,主要包括擁軍優屬、撫恤安置、烈士褒揚、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和軍運供應等工作;四是社會事務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民間組織管理、區劃地名、婚姻登記、殯葬改革、孤兒收養、救助管理等工作。具體業務有20多大項,100多小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充市民政局
  • 主管單位:南充市政府
  • 局長:李軍
  • 行政級別:正縣級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領導班子,辦事指南,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負責起草全市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擬訂全市社會救助工作相關規定、發展規劃,統籌全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工作相關規定、發展規劃,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擬訂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六)擬訂全市婚姻管理工作相關規定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七)擬訂全市殯葬管理工作相關規定、發展規劃、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殘疾人權益保護工作相關規定、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康復輔助器具行業管理,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九)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擬訂全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承擔老年大學和城鄉老年社會組織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工作相關規定並組織實施,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統籌協調全市兒童關愛保護保障工作,督促、檢查全市兒童關愛保護保障工作貫徹落實情況。負責涉港澳台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十二)擬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工作相關規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和審批服務便民化工作。
(十四)承擔辦事機構設在市民政局的市委、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具體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
1、市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和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南充民政南充民政
2、統籌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市殯葬管理處不再承擔殯葬執法職能,該項職責由市民政局有關內設機構承擔。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相關規定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民政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南充市行政區劃圖。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南充市民政局設10個內設機構和南充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以及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和績效管理等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相關新聞發布工作。起草全市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指導、監督全市民政行政執法;負責民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機關有關檔案審核以及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監督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二)行政審批科(民間組織管理科)
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擬訂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前置審查管理和執法監察;負責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優撫科(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地方性優撫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優撫事業經費預算安排、劃撥和管理;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烈士陵園建設和管理;擬訂地方性擁軍優屬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安置科(市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的政策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分配安置經費;指導軍供站、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
(五)救災救濟科(社會救助科)
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救災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以及中央、省和市級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農村受災民眾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南充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央、省和市級財政最低生活保障等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監督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開展村民自治模範單位及和諧社區示範單位表彰工作,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社區志願者註冊登記工作。
(七)區劃地名科(市勘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地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全市地名規劃,發布標準地名;承擔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鄉鎮、街、路、巷、村等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
(八)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全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福利彩票和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全市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全市殯葬管理政策,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負責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承擔跨省、跨市(州)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的協調工作;指導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婚姻、兒童收養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改革;承辦全市兒童涉外收養登記報批工作;承擔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內部審計、國有資產等工作。
(十)信訪科
貫徹執行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分析全市民政信訪工作情況;負責信訪事項的接待、處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民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指導全市民政系統信訪維穩工作。
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既是市民政局的內設機構,又是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老齡工作政策,開展老齡工作宣傳,對老齡問題調查研究,為黨和政府制定老齡工作政策提供依據,協調有關部門大力發展老齡事業。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事業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領導班子

黨組書記、局長林登德:主持全面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盤光濤:負責區劃地名管理工作、社會福利、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服務等工作。協助局長分管區劃地名科、社會福利事務科、市公墓服務中心。聯繫市殯葬管理處。
黨組成員、副局長蒙興甫:負責機關行政事務、人事管理、審計、信訪、規劃財務、項目管理、行政審批、政策法規等工作。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人事科、審計科)、規劃財務科、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聯繫市身心醫院。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羅曉林:負責紀檢監察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統籌專項治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陳文華:負責基層政權建設與社區治理、社會救助等工作。協助局長分管基層政權建設與社區治理科、社會救助科、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聯繫市救助站。
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許景平:負責社會組織管理、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機關黨委、工會、婦聯、慈善事業發展等工作。分管機關黨委,協助局長分管社會組織管理和社會工作科(社會組織第二綜合黨委辦公室)、市慈善公益事業發展中心。聯繫市一福利院。
調研員王本何:負責養老服務、兒童保障等工作。協助局長分管養老服務和兒童保障科。聯繫市二福利院、福彩分中心。
領導班子成員既要抓好分管的業務工作,又要以同等注意力抓好分管科室、聯繫單位的基層組織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做到與業務工作同研究、同規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考核、同問責。

辦事指南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提高供養服務能力和水平,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舉辦的,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供養服務的公益性機構。
符合條件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其舉辦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並接受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實行等級評定,具體評定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在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管理和服務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農村人口規模較大、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較多的鄉、民族鄉、鎮,應當建設能夠滿足當地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需要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建設能夠滿足若干鄉、民族鄉、鎮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需要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第八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的建築設計規範和標準,堅持改建、擴建、新建相結合,充分利用閒置的設施。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少於40張床位。
第九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為每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的居住用房。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建有廚房、餐廳、活動室、浴室、衛生間、辦公室等輔助用房。
第十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配置基本生活設施,配備必要的膳食製作、醫療保健、文體娛樂、供暖降溫、辦公管理等設備。
有條件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具備開展農副業生產所必需的場地和設施。
第三章 服務對象
第十一條 對自願選擇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安排,有供養能力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不得拒絕接收。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優先供養生活不能自理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第十二條接收患有精神病、傳染病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治療護理能力。
第十三條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簽訂供養服務協定,委託其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供養服務。協定範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並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在滿足當地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需要的基礎上,可以開展社會養老服務。
開展社會養老服務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贍養人簽訂協定,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不得因開展社會養老服務降低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集中供養條件和服務水平。
第十五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社會養老服務對象應當遵守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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