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縣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的領導,促進縣政府法律顧問之間的協調配合,進一步規範縣政府法律顧問室會議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室會議設召集人一名,由縣政府首席法律顧問擔任;設書記員一名,由縣政府法律顧問室指定工作人員擔任。
第三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室會議內容主要是討論縣政府及所屬部門轉送審查(核)的重大決策、具體行政行為、契約行為及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論證縣政府擬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聽取縣政府法律顧問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布置、總結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博羅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會議制度
- 類別:制度
- 國家:中國
- 地區:博羅縣
第四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室會議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時間為半天或視情況確定。
如有需要,可由首席法律顧問決定召開縣政府法律顧問室臨時會議,臨時會議召開程式與例會一致。
縣長或分管副縣長根據工作需要,可適時主持召開縣政府法律顧問室座談會。
第五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室會議討論、研究法律事務涉及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它組織的,縣政府法律顧問室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及其它組織負責人參加;必要時,也可以邀請經濟貿易、規劃建設、科學技術等領域的專家參加。會議紀要應當載明與會法律顧問、專家等各方面的意見。
第六條 每次縣政府法律顧問室會議的召開由縣政府法律顧問室在會議召開前三天書面通知與會人員,並將會議涉及的相關材料、會議提綱等提前交給與會人員。
第七條 與會人員應對會議涉及內容積極發言,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會議記錄應詳盡記錄與會人員的發言及會議結論等。
第八條 經邀請,縣政府法律顧問可列席縣委縣政府相關會議,及時對政府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經邀請,縣政府法律顧問可參加縣政府工作要點、工作報告、重要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論證,及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發展戰略、重大規劃等的制訂,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本制度由縣政府法律顧問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