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委法律顧問工作方案

《國家民委法律顧問工作方案》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要求,結合實際制定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民委法律顧問工作方案
  • 外文名:Work programme of legal adviser of the 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 批准文號:中辦發〔2016〕30號
  • 類型:政府檔案
制定背景,主要內容,

制定背景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民族工作和民委工作中的作用,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現就建立國家民委法律顧問制度,制定本工作方案。

主要內容

一、國家民委法律顧問的職責範圍
國家民委法律顧問(以下簡稱法律顧問)受我委委託從事法律服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我委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
(二)參與民族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改、論證和清理工作;
(三)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以我委為一方當事人的契約;
(四)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五)參與處理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
(六)參與法律知識普及宣傳工作;
(七)完成我委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二、法律顧問的權利和義務
(一)法律顧問享有以下權利
1.依據事實和法律,充分發表意見及建議,提出法律意見;
2.應邀參加我委組織的相關交流活動或會議,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檔案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3.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4.與我委約定的其他權利。
(二)法律顧問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工作紀律;
2.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未經我委同意不得對無關人員透漏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3.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4.未經我委同意,不得以法律顧問名義對外發表言論、開展活動,不得以法律顧問身份招攬或者開展相關法律業務、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5.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的委託,辦理與我委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衝突、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迴避;
6.本著審慎盡職和認真負責的態度,依法出具法律意見和建議;
7.與我委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法律顧問的任職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責任感和勤勉盡責的職業素養;
(三)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和經驗的法學專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專業能力較強的律師;
(四)嚴格遵紀守法,道德品行好,未受到刑事處罰,受聘律師還應當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五)對民族工作和民委工作有一定的了解;
(六)我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法律顧問的聘任
國家民委建立以政策法規司人員為主體,聘請法學專家、社會律師和公職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政策法規司以集體名義發揮法律顧問作用。
聘請法學專家和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由政策法規司提名人選,人事司協助審核,報經委領導同意後,發放聘書。
受聘法學專家和律師需與我委簽訂服務契約。聘任期限期滿後通過考核的,可以續聘。外聘法律顧問費用,根據雙方簽訂的服務契約支付。
五、法律顧問的管理
政策法規司承擔法律顧問辦公室職責,負責法律顧問的組織、聯絡、協調和日常事務管理工作。
擔任法律顧問的,由政策法規司負責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的主要內容是法律顧問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效率、法律建議質量和業務部門滿意度等。對考核評價不合格的,應予解聘或者不予續聘。
法律顧問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我委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我委有權予以解聘,並通報律師協會或者所在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聘用關係:
(一)因身體原因無法勝任法律顧問工作的;
(二)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不參加法律顧問工作會議或者不按時提供法律服務的;
(三)受所在單位處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者受律師協會行業處分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其他不適宜擔任法律顧問情形的。
本方案由國家民委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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