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安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精神,加快法治農安建設進程,提出農安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各直屬企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精神,加快法治農安建設進程,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及省、市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重要意義
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客觀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關鍵環節,是政府行使行政權力的基本準則,國家、省、市相繼出台了一系列規定、意見,對各級政府及部門推進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組織體系和工作機制,強化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對於提高政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工作目標
從2014年起,各鄉鎮人民政府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有工作需要的縣直部門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通過法律顧問建設,積極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三個轉變”,即由事後諮詢向事前論證轉變,由一般性諮詢向系統性論證轉變,由粗放型、隨意型諮詢向精細化、嚴謹型論證轉變,形成“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補救”的政府法律風險防控體系。
(二)基本原則
1、合理配置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結合本單位工作職能需求,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並根據法律服務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確定法律顧問服務的模式。
2、誠信盡責原則。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要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以審慎負責的工作作風,為聘請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顧問服務;要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責使命,依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聘請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3、接受監督原則。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既要接受聘請單位的工作監督考核,又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及其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是否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監督。
三、政府法律顧問的產生方式
各鄉鎮、各部門根據實際需求,採取公開招聘、定向邀請等方式,科學、自主地選擇聘用具有一定特長的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縣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向需求單位介紹推薦執業律師。各鄉鎮、各部門聘用法律顧問原則上在縣域內社會律師中選聘,特殊情況可向域外律師選聘。
四、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政府法律顧問主要協助各鄉鎮、各部門處理法律事務的諮詢,提供優質、高效、及時、準確的法律服務,不具有行政職能。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聘任單位要求,對重大行政決策議案提供法律諮詢意見或進行法律風險評估;
(二)對規範性檔案草案提供法律諮詢意見或建議;
(三)為對外交往或重大經濟項目談判中涉及重要法律問題提供諮詢、論證意見;
(四)起草或者協助起草契約、協定以及其他法律事務文書;
(五)代理契約類訴訟、仲裁、執行或者其他非訴法律事務;
(六)參與信訪案件的處理和行政調解工作並提出法律意見、建議;
(七)參與信訪接待日信訪接待,為接訪或信訪人提供法律諮詢;
(八)協助開展法律知識教育培訓和法制宣傳工作;
(九)承辦聘任單位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五、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機制保障
(一)建立制度保障機制。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選拔聘用、聯絡協調、工作管理、責任落實、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重要會議列席和法律顧問考核等相關制度,制定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工作程式,形成依法、規範、有序的工作機制,保證法律服務工作的有序開展。
(二)建立經費保障機制。採取政府購買和財政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對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及參與法律服務給予補貼,做好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經費保障,確保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持續有效推進。
六、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組織領導
加強對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及組織領導,推動全縣法律顧問工作全覆蓋,確保實現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工作目標;各鄉鎮、各部門要積極支持律師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為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場所和辦公設施。縣司法行政部門要切實承擔起管理、指導、監督職能,加強組織協調,為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提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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