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管理辦法(試行)》是2023年10月河南省司法廳印發的檔案。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河南省司法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豫司文〔2023〕206 號
省直有關單位,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司法局:
現將《河南省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10月30 日
辦法全文
河南省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管理工作,根據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有關檔案及《河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司法廳負責省級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的建立和日常管理,為省政府和省直部門選聘法律顧問提供參考。
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參照省級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的遴選程式和管理辦法,建立本級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並負責日常管理,為本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選聘法律顧問提供參考。
省司法廳對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司法行政部門開展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三條 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成員由省、市兩級司法行政部門從法學專家、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中遴選。
遴選過程應充分考慮入庫成員的所在地、專業特長、開展工作便利性等綜合因素,為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選聘法律顧問做好人才儲備。
第四條 遴選省級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成員應當堅持自願報名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的原則,由省司法廳按照遴選條件、程式要求予以審核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省級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成員原則上從單位所在地、執業機構在鄭州市區的法學專家、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中遴選。對鄭州市區以外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由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司法行政部門按一定比例推薦入庫,具體要求由省司法廳在遴選公告中明確。
第五條 入選省級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的法學專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忠於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以上職稱,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的專業影響力;
(三)熟悉政府工作規則;
(四)未受到刑事處罰、黨紀政務處分;
(五)身體健康,具有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時間和精力;
(六)無其他不適宜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情形。
第六條 入選省級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的執業律師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忠於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8年以上執業經驗,專業能力較強;
(三)熟悉政府工作規則;
(四)未受到刑事處罰、黨紀處分;
(五)近3年未因執業行為受到司法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作出的行業處分;
(六)無其他不適宜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情形。
第七條 入選省級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律師事務所成立5年以上且執業律師人數在30人以上;
(二)工作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規範;
(三)近3年未因執業行為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作出的行業處分。
第八條 遴選省級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成員通過下列程式進行:
(一)省司法廳通過入口網站發布遴選人才庫成員的公告,說明遴選範圍、報名條件、報名方式、報名材料等;
(二)省司法廳對報名資料進行匯總、審核,確定擬入選人才庫成員名單;
(三)省司法廳在入口網站對擬入選成員名單進行7個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省司法廳通過入口網站公布省級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成員名單。
第九條 省直部門擬聘請省級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成員擔任法律顧問的,聘前可以不再徵求擬聘對象所在單位或省司法廳意見,聘後需按照《河南省政府法律顧問指導監督工作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備案程式。
省直部門擬聘請省級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成員以外的法學專家、律師、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的,需按照《河南省政府法律顧問指導監督工作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聘前審查、聘後備案程式。
第十條 省司法廳對省級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實行動態管理,成員變動情況由省司法廳在入口網站公布。
第十一條 省級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將其調整出人才庫並予以公示:
(一)因崗位變動、喪失相關資格等原因不再符合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條件的;
(二)因健康狀況、專業能力等原因無法繼續勝任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
(三)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作出的行業處分,不再符合入選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條件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期間,被聘用機關考核不合格的;
(六)自願申請退出人才庫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職業道德的行為,不適宜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
第十二條 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本著有利於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發展的原則及便捷高效的要求,參照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