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2018年10月12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機構:蕭縣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8-10-15 
  • 發文字號:宿政發〔2018〕17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第一章

總則
一、第五屆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宿州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不斷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建設人民滿意的擔當政府、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四、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是,抓主抓重,苦幹實幹,提速提效,爭先爭優。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以“紅船精神”為動力,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按照分工,協助副市長聯繫、協調有關工作。
十、市長出國訪問、脫產期間,受市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
十一、各委員會(辦公室)、各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省審計廳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各委員會(辦公室)、各局受市政府的統一領導,要嚴格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行使職權,制定規範性檔案。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市委、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的領導班子要把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落實到政府工作各個方面,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行“一崗雙責”,切實加強工作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三、市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四、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加強預期引導,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五、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六、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七、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八、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宿州。
十九、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營造“四最”營商環境,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推動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涉企收費清單、公共服務清單、中介服務清單落地見效,改進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加快推進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和企業民眾辦事“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次”,讓企業和民眾辦事更方便。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切實保障民眾合法權益,維護政府公信力。
二十一、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二十二、市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和公文制定質量。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和措施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精準嚴謹,簡明易行。
市政府及各部門起草規範性檔案要嚴格落實權責清單制度,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二十三、完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起草工作機制,嚴格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決定等程式,確保合法有效。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法規草案、審議的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起草部門承辦。部門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及其說明由部門法制機構或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統一審查、修改,解釋工作由起草部門承辦。
認真開展評估論證,對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對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要求等進行把關。
廣泛徵求意見,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對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承辦牽頭部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
市政府規章要依法向國務院、省政府和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要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規章或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七、市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重大規劃,經濟運行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財政預算,預算外重大資金安排,社會管理重要事務,政府性重大投資建設項目,重大招商引資,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發揮政府法律顧問的作用。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市政府的各項重點工作,明確由一位副市長代表市政府負全責,相關副市長配合。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一般應當明確一個部門為主牽頭負責,牽頭部門要盡力協調提出一致的意見,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如不能協商一致,要及時把不同意見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決策。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確保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三十二、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三、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公示欄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審核行政職權,編制行政職權目錄和運行流程,明確行使權力的主體、依據、運行程式和監督措施等。及時公布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的動態管理制度,依法將審批職能和審批事項集中到政務服務中心公開辦理。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要按照“誰起草、誰解讀、誰發布”的原則,做到政策性檔案與解讀材料同步組織、同步審查、同步部署。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積極支持市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虛心聽取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和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要拓寬民眾監督渠道,完善“12345”政府熱線平台建設,依法保障人民民眾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的權利。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回應機制,對涉及市政府重大政策、重要決策部署的政務輿情,市政府相關部門是第一責任主體。對涉及各縣區政府的政務輿情,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回應。對涉及多個地區或部門的政務輿情,各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部門職責,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做好回應工作。重大輿情應第一時間向市政府報告。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堅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帶案下訪和包案處理信訪問題等制度,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碰頭會、市政府工作任務調度會和市政府專題會議。
四十三、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中的局長、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各縣區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四、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及重要會議精神,研究本市貫徹落實意見;
(二)擬報請省政府、市委審定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討論決定規範性檔案送審稿;
(四)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財政年度預決算等報告稿;
(五)學習法律法規規章,研究部署依法行政有關工作;
(六)討論決定人口和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安全生產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風險、黨風廉政建設、扶貧開發等重要事項;
(七)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若干次。市政府法制機構、審計機關及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五、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或者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副市長、秘書長和有關副秘書長出席。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市政府重點項目、協定等重點工作;
(二)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法制機構、審計機關及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六、市長碰頭會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副市長、秘書長出席。市長碰頭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溝通交流市政府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安排階段性重點工作任務及推進措施;
(二)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長碰頭會一般每周一次。副秘書長等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四十七、市政府工作任務調度會由市長召集,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出席。市政府工作任務調度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調度點評各縣區、各類開發園區、各部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效能建設情況;
(二)研究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部署市政府階段性重要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八、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按照工作分工召集或主持,研究、協調和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府副秘書長可受市政府領導同志委託召開專題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市政府領導分工職責範圍內的專門問題;
(二)協調解決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市政府集體決策的有關問題。
市政府專題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等內容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四十九、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報市長確定。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碰頭會、市政府工作任務調度會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市政府領導同志。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的重要事項,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並由分管副市長提出主導意見後,提請會議研究。
會議檔案由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且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強化保密意識,市政府會議議題材料根據需要標明密級或會後收回,與會人員不得泄露討論工作過程中的意見和尚未正式作出的決定。
五十、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碰頭會、市政府工作任務調度會及市長召集和主持的市政府專題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請假,應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由秘書長匯總後向市長報告。
部門負責人不能參加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召集的專題會議,向召集會議的市領導同志請假。
五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長主持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式報市長簽發。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主持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堅持務實高效的原則,減少會議數量,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合併的堅決合併。要控制會議規模和時間,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嚴格控制會議經費。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全市性工作會議實行計畫管理,由市政府辦公室於年初提出年度計畫安排,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執行。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等形式召開。除少數重要會議及視頻會議外,市政府召開的工作會議原則上只開到縣區級。
以部門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每年不超過一次。主辦部門應事先徵得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向市委、市政府報備。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
上級有關部門、單位通過市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我市召開的全國、全省性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將情況報告市政府。需市政府領導出席、市財政解決經費等的會議,須經市政府同意後,方可作出答覆和安排。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五十三、各地、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實事求是地標註公文密級和緩急程度,確屬緊急事項的,應在文中註明緊急原因及在本部門的辦理過程。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先按程式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五十四、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五十五、對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的擬辦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凡需要市長審批的公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分管副市長要有明確的意見建議、姓名和日期。市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五十六、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上級機關公文和領導重要批示,原則上第一時間報市長閱批。凡送市長審閱的公文,秘書長負責審核。
對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和市長、副市長重要批示,各地和有關部門要明確相關負責人負責落實,辦理完畢後向市政府報告辦理情況,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
五十七、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發布的命令決定、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長或市長授權的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或市長閱後發。
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審修和送審、送簽,文稿起草單位不得直接送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直接簽發未經市政府辦公室審核的公文。
屬於履行手續的公文和內容已經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原則同意的公文,經授權,可由市政府秘書長審簽。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對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發文實行計畫管理,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
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對內容相近、能歸併的儘量歸併,可發可不發、沒有實質性內容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嚴禁照抄照搬照轉上級檔案。
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成立或調整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協調小組、委員會等,可與紀要等檔案合併印發。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政府報送一種簡報。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提高公文辦理時效。收到省委、省政府公文(含“兩辦”公文)後,來文有反饋時限要求的,承辦部門須提前至少2個工作日向市政府報送反饋意見代擬稿;來文沒有時限要求的,承辦部門要自市政府辦公室轉辦之日起,1個半月內向市政府報送貫徹意見,並同時報送解讀方案,確保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在我市的貫徹落實。
對市政府批辦或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承辦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需要主辦部門會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合法性審查,按規定期限辦理;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說明辦理情況,報告結果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緊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工作紀律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應向省政府及市委請示報告的事項,及時按程式請示報告。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六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
六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市長離宿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同時報告市委。副市長、秘書長離宿,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市政府實行領導工作補位制度,互為補位的市政府領導同志,其中一位外出、休假或工作衝突時,由另一位代行職責。互為補位的領導同志、副市長與協助工作的副秘書長原則上不同時出差、休假。如遇特殊情況,由市長或市政府秘書長安排其他領導同志進行工作補位。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宿外出,應事先向分管副市長報告,並經市長同意後方可外出。要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備,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領導幹部外出期間,必須保持通信暢通。
六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市政府領導同志每周的預安排,由市政府辦公室統籌匯總後,通報各位領導同志並抄送市委辦公室。市政府組成部門和其他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每半個月工作的預安排,要提前報送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
六十五、各地、各部門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公務活動,一般應至少提前一周向市政府報送請示,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發出邀請。
六十六、一旦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快報事實、慎報原因”的原則,統一、準確、及時地發布相關信息,並根據事態發展,及時更新;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信息,並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六十七、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以市政府名義對外簽訂契約、協定、備忘錄、意向書等,需事先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並報市政府同意。
六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中央及省市委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和市政府關於加強自身建設的若干意見,進一步發揚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七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落實首問負責制、辦文辦事限時制和責任追究制,大力改進工作方式和手段,推進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建設效能型機關。
七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國內公務考察要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目的的公務考察活動,嚴禁借公務考察調研變相旅遊。
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七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七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真正把功夫下到察實情、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上。
七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作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積極倡導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領導幹部要密切關注、努力把握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和規律,堅持學以致用,勇於開拓創新,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七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深入一線,加強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解決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深化走訪活動,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減輕基層負擔。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考察。
七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十七、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政府管理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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