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林業局法律顧問工作規則》是株洲市制定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林業局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 實施地區:株洲市
第二條法律顧問工作堅持以事前防範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後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忠於事實和法律,維護市林業局公共利益。
第三條市林業局根據機關法律事務的需要,聘請律師和法律專家擔任法律顧問。一般聘任1-2名法律顧問,聘任法律顧問由市林業局與有關律師事務所簽訂聘任契約。聘任的法律顧問任期一年,可連聘連任。市林業局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續聘或解聘。
第四條聘任的法律顧問,應當具備專業知識,並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律師、司法、仲裁等專業領域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或屬於本專業領域公認的傑出人士。聘任的法律顧問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道德修養;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較強的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熱心服務於社會公務事務,有相當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第五條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為市林業局的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行為、契約行為及其他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二)接受委託,代理市林業局的民事、行政訴訟和仲裁案件;
(三)參與重要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建議;
(四)協助市林業局處理重大涉法檔案,起草有關法律文書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五)參與市林業局重大行政複議、訴訟案件,疑難信訪案件的研究討論,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建議;
(六)配合市林業局對幹部、職工進行法律宣傳教育和培訓;
(七)辦理市林業局交辦或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六條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發表法律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接受邀請,列席或參加市林業局有關會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查閱市林業局有關檔案和資料;
(四)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取證時,機關各部門應當給予協助、配合。
第七條法律顧問承擔下列義務:
(一)保守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國家、省、市政府和部門工作秘密;
(二)不得接受他人委託,辦理與市林業局有利害衝突的法律事務;
(三)不得以市林業局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市林業局法律顧問工作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從事其他任何有損市林業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動;
第八條法律顧問要建立法律顧問工作日誌,對市林業局交辦或委託的法律事務及其辦理過程,處理意見和建議,辦理結果等情況予以詳細記錄。
第九條法律顧問認為自己與所承辦的法律事務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是否迴避,由市林業局局長決定。
第十條法律顧問在聘期內因身體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可以辭去聘任。法律顧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林業改革發展與政策法規科報市林業局黨組會議研究同意後,予以解聘: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職業紀律,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或被取消專業資格、專業職稱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省、市政府及市林業局工作秘密,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三)一年內累計三次不履行或不按時履行職責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一條市林業局法律顧問的組織聯絡工作,由林業改革發展與政策法規科負責。需要委託法律顧問代理案件的,由林業改革發展與政策法規科代表市林業局辦理有關委託手續。
第十二條市林業局聘任的法律顧問處理涉法事務涉及機關各部門的,各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材料,並派員參加有關會議,介紹情況,聽取意見。
第十三條機關各部門違反本規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國家財產損失或其他權益損害的,由監察室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違反紀律處分程式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參加審計、清算、改製程序的;
(二)超過訴訟、仲裁、執行或其他時效、時限而不依法主張權利的;
(三)不積極採取措施維護權利,保存原始證據的;
(四)重大決策事項不經法律論證而導致不利法律後果的;
(五)具有其他過錯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四條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法律顧問費、非訴代理費、培訓費、複議、訴訟、仲裁代理費、差旅費等),由林業改革發展與政策法規科年初提出預算,報計財科審核後,經局長或主管財務領導同意,列單位年度預算,實行專款專用。監察室、計財科對法律顧問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法律顧問實行單獨辦公,工作室由市林業局另行安排。
第十六條本規則由林業改革發展與政策法規科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各縣(市、區)林業局聘任法律顧問,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