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能
1.負責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考核,完善和推進依法行政報告制度。
2.負責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查認定工作。
(二)加強的職能
1.政府立法方式創新和立法效果評估工作。
2.通過行政複議解決行政爭議工作。
人員編制
省法制辦機關行政編制為3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領導信息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法制辦設7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行政處(機關黨委、人事處)。
組織擬訂省人民政府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承擔向國務院和省人大常委會報送省人民政府規章備案工作。負責機關公文處理、會務、建議、提案、議案、文秘、機要、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接待聯繫工作。負責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培訓教育、財務、外事、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材料的起草工作。組織、協調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工作。承擔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職責。負責政府法制宣傳工作,編印《政府法制工作簡報》。承擔省人民政府規章編纂、譯審和清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法制一處。
承辦教育、科技、公安、國家安全、監察、民政、司法、文化、衛生、人口計生、審計、外事僑務、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體育、民族宗教事務、文物、人防、檔案、信訪等方面的立法、立法解釋和有關法律問題諮詢工作。承擔對上述部門法制工作的指導、規範和監督等工作。
(三)法制二處。
承辦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交通運輸、稅收、工商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統計、旅遊、金融、證券、保險、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方面的立法、立法解釋和有關法律問題諮詢工作。承擔對上述部門法制工作的指導、規範和監督等工作。
(四)法制三處。
承辦國土資源、環保、水利、農業、林業、糧食、農機、測繪、氣象、地震等方面的立法、立法解釋和有關法律問題諮詢工作。承擔對上述部門法制工作的指導、規範和監督等工作。
(五)法制四處。
承辦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煤炭、國有資產監管、安監、電力、通信、郵政等方面的立法、立法解釋和有關法律問題諮詢工作。承擔對上述部門法制工作的指導、規範和監督等工作。
(六)行政執法監督處(依法行政指導處)。
負責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考核,完善和推進依法行政報告制度。承擔行政執法的指導、規範、協調和監督工作。依法開展行政執法隊伍管理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嚴格規範執法程式。對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出完善制度或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和有關問題。負責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審查認定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核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證件。
(七)行政複議應訴處(對外掛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牌子)。
承辦向省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全省的行政複議工作。承擔涉及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應訴工作。依法受理、審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承辦行政賠償有關事宜。組織或參與有關重大行政案件的調查、審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文執行(行政編制3名已劃轉省紀委統一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考核,完善和推進依法行政報告制度。
(二)承擔統籌規劃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擬訂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督促指導。
(三)協調、審查、修改省直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起草或組織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省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指導省會城市和較大市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
(四)負責地方性法規草案、省人民政府規章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工作。承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國務院法制辦傳送省人民政府徵求法律、法規草案修改意見的組織答覆工作。組織開展地方性法規、規章的立法後評估工作。
(五)承辦省人民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實施中的爭議和有關問題。
(六)承擔行政執法的指導、規範、監督職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嚴格規範執法程式。
(七)負責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審查認定工作、考核工作,核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證件。
(八)負責對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前置審查和備案審查。
(九)承擔向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報送省人民政府規章備案工作;承擔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十)承辦向省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全省的行政複議工作。
(十一)承辦涉及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應訴工作;受理、審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辦理行政賠償有關事宜。
(十二)承擔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職責,辦理省人民政府有關涉法事務。組織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對省人民政府有關涉法事務進行研究論證,為省人民政府重要決策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十三)承擔定期清理、編纂省人民政府規章有關工作;編輯出版本省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彙編正式文本;組織翻譯、審定省人民政府規章的外文文本。
(十四)組織、指導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等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工作。
(十五)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信息公開指南
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特編制《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政府信息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入口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本機關檔案資料中心進行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形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入口網站);網上未公開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檔案資料中心查閱室查閱。查閱地點:太原市府東街101號3號樓;時間:工作日。
(三)公開時限應當主動公開的各類政府信息產生後,本機關將儘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產生後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提出申請,本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處理。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本機關將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屬於該目錄內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除特殊情況外,本機關將予以提供。該目錄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本機關將依法處理。
(一)受理機構
本機關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辦公地址:太原市府東街101號3號樓212房間;受理時間:工作日。
(二)提出申請步驟
1、填寫申請表
向本機關提出申請,應當填寫《山西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省政府入口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為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2、遞交申請表
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或當面遞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也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提出的政務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申請程式。
(二)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三)辦理時限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參見下圖(附後)。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可以向本機關紀檢監察室投訴。認為本機關違反有關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通信地址:太原市府東街101號
接待投訴時間: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