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保護大同古城的決議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保護大同古城的決議

1998年8月28日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保護大同古城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98年08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8月28日
  • 頒布單位: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聽取審議了大同市人民政府《關於保護大同古城(歷史文化名城)的情況報告》。
會議認為,大同是國務院一九八二年二月首批公布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大同古城是大同歷史文化名城最集中的體現,是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具有重大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發揮著社會教育、歷史借鑑和科學研究的作用。保護好大同古城,對大同的兩個文明建設,“二次創業”和發展旅遊事業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大同歷史文化名城公布後,市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於古城保護和城市建設的關係沒有解決好,使古城內的各種古建築及古城傳統風貌,受到嚴重的建設性破壞,搶救大同古城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緩。
會議指出,保護古城要廣泛深入地開展保護古城重要意義的宣傳教育,使全市人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確立古城保護意識,增強保護古城的緊迫感和責任感;要進行愛古城、愛大同的愛國主義教育,激發全市人民“保護古城,人人有責”的光榮感和使命感;要大力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使全市人民牢固樹立依法保護古城的觀念。
會議要求,市人民政府要從大同古城的現狀出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有關規定,堅持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的原則,把大同古城的城牆、街巷、寺廟、民宅、名居、店鋪等各種古建築列入古城保護範圍,儘快制訂《大同古城保護規劃》、《大同古城保護管理條例》,使古城保護納入法制軌道。在規劃未出台前,對古城內目前尚未批准實施的拆遷改造計畫停止計畫。
會議要求,市人民政府要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以對人民,對歷史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保護古城。要加大保護經費的投入,並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要加大體制改革的力度,制訂相應的政策,鼓勵、引導並廣泛吸收社會力量,參與古城和文物保護。
會議強調,保護古城關鍵在領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名城保護力度,成立由主要領導負責,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綜合、協調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名城保護工作;要依法行政,加大執法力度,對破壞古城和古城傳統風貌的各種違法行為,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部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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