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勞動就業工作的決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勞動就業工作的決定

2004年6月30日大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就業是民生之本,是改善人民生活的基本前提和途徑。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黨的十六大及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根據憲法和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進一步做好我市的勞動就業工作,千方百計擴大就業,不斷改善人民生活,特作如下決定:
一、市、縣(區)人民政府都要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體要求,從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我市人力資源的開發利用的要求,滿足我市城鄉勞動者參與勞動和提高收入水平的願望,促進我市經濟和人的全面發展的大局出發,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在經濟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中不斷擴大就業規模、最佳化就業結構、拓寬就業渠道,以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為重點,逐步建立起以勞動者自主就業為主導,以市場調節就業為基礎,以政府促進就業為動力的就業機制,切實從根本上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解決好我市"民生之本"。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明確政府在促進就業方面的主要責任。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時,要把控制失業率和增加就業崗位作為巨觀調控的重要指標。把淨增就業崗位,落實就業政策,強化就業服務,加大就業資金投入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要進一步完善就業責任體系,建立市、縣(區)政府"一把手"責任制,建立同級政府與各職能部門之間的目標責任制和各職能部門系統內部的目標責任制。對於就業工作目標任務,要進行責任分解,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健全規範就業統計報表制度,實行年度目標考核。對就業工作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沒有完成目標任務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領導責任。
三、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抓住擴大就業這一主攻方向,大力開發就業崗位,促進就業總量增加。要努力通過發展經濟、改善結構帶動大量就業崗位的開發。重點是要通過大力發展以服務業為主的第三產業,充分利用我市旅遊資源豐富的優勢,加大開發力度,逐步形成以旅遊為龍頭的產業鏈;大力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積極發展具有比較優勢和市場需求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企業;大力加快國企改革步伐,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盤活企業閒置資產,積極創造新的就業崗位,分流安置富餘人員;廣泛推行靈活多樣的就業形式;大力實施"走出去"戰略,積極發展勞務派遣組織和就業基地,努力開拓國內外勞務市場等措施,增加就業崗位,擴大就業容量。
四、要不斷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培育發展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為勞動者就業提供服務和幫助。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強政府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規範企業用人行為以及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秩序,加強職業介紹、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提供優質就業服務。當前要加快市、區(縣)、街道(鄉鎮)、社區四級就業服務網路建設步伐,各級財政要確保建設資金所需。同時要進一步完善"雙方自主協商,政府依法調整"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級各類培訓實體要通過加強教育培訓帶動勞動者就業能力的開發,重點是要加強對城鎮新生勞動力、下崗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勞動力和在崗職工的培訓,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和就業競爭的能力,從而使我市豐富的勞動力資源得到比較充分的開發和合理利用。
五、認真貫徹落實就業的各項政策,進一步釋放政策效應,努力改善我市就業和創業環境。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認真貫徹落實好下崗職工再就業、軍轉幹部和退伍軍人的安置以及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等有關就業和再就業的各項政策措施。各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就業政策的宣傳力度,使各項就業政策家喻戶曉,推動我市就業工作的順利開展。
六、高度關注婦女、城鎮新生勞動力、殘疾人和特困群體以及失地農民等人員的就業。對婦女就業要堅決消除性別歧視,實行男女同工同酬,並且積極開發和拓展適合女性就業的行業和領域,為不同就業需求的女性提供就業機會。對城鎮未能升學的初高中生實行一至三年的勞動預備培訓,使其掌握技能,以促進其充分就業。對殘疾人要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繼續按照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促進殘疾人就業。要認真落實市十二屆人大第二次會議關於對城鄉特困家庭實施救助的決定,開發適合困難群體特點的就業崗位特別是公益性就業崗位,促進困難群體實現就業和再就業。對失地農民的生活出路問題要予以高度關注,切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七、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引導農村剩餘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就業。要大力調整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擴大農村就業容量,加強農村勞務輸出的組織化程度,採取多種措施推動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要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和鄉鎮企業,吸納農村富餘勞動力。對進城務工人員要實行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方針,充分發揮政府在信息、管理服務方面的職能作用,引導農民進城按需有序流動就業,並為之提供各種就業服務,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八、市人民政府要依據本決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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