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3.10
- 實施時間:1989.03.10
1988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第二章 監督的內容、形式和程式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執行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實施監督,具體內容是:(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情況;(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三月十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八條 執法檢查計畫納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計畫,由主任會議一併審議、決定。主任會議根據實際需要或者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建議,可以適當調整執法檢查計畫。第九條 年度執法檢查計畫經主任會議通過或者調整後,由...
1990年6月26日合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行監督的暫行規定 ...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內容是:(一)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情況;(二)執行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三)所制定的指導審判、檢察工作的規定、...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第十三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按照《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依法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實施法律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1988年12月25日大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89年1月24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監督,保證憲法、法律和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
(六)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及遵紀守法情況;(七)依法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的其他事項。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由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重要日常工作由常務委員...
2007年6月29日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廢止〈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暫行辦法〉的決定》,已經2007年9月27日甘肅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
第一條 為了把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決策工作納入法制軌道,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規劃、...
(四)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成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監督...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前款第(三)項所述立法解釋的生效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據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處理。第三章 程式與方法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以及各區(市)縣人大常委會認為本市地方性法規存在本...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和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第二章 監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人民政府下列工作:(一)執行憲法、...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完善和落實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式進行,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處理監督司法的重要工作。市人民代表大...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實行監督的主要內容是:(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實施;(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三)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的...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實行監督的主要內容是:(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的實施;(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三)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的貫徹...
第二條 適用本條例的司法機關是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政府的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司法局。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實施監督,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不直接辦理具體案件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支持司法機關...
第一條為了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地方立法工作實際,...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對縣(市)、區人民代表...
二、市人大常委會和受主任會議委託的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的執法檢查,主要是檢查監督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執法工作,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及時解決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二條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青島海事法院(以下簡稱司法機關)的司法工作實行監督。市人大常委會支持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司法機關應當...
第一條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為保證全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國家法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適用本規定的司法機關是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的公安、...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執法檢查,了解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監督法律法規實施機關的執法工作,督促解決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本辦法所稱法律法規實施機關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派出機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
第二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司法機關)的司法工作。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監督司法工作,集體行使監督職權,不...
長沙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長沙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關於提請廢止《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的議案,決定廢止《長沙市人民代表大...
(三)依法由人大常委會實施法律監督的其他事項。第七條 人大常委會實施工作監督的內容:(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執行情況;(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和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