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行監督的暫行規定

1990年6月26日合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行監督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0.12.22
  • 實施時間:1990.12.22
第一條 為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市中級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市檢察院)的工作;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對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實行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規的實施情況;
2、上級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3、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議案的辦理情況;
4、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案件審理情況;
5、本市發生的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辦理情況;
6、非法干擾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情況;
7、市中級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實行審判公開、迴避、辯護、兩審終審以及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基本原則的貫徹情況;
8、市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檢察活動,依法監督市中級法院的審判活動、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以及監督看守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場所的活動情況;
9、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受理申訴、告訴、舉報工作的情況;
10、依照法律規定,由市人大常委會監督的其它事項。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工作報告,須經院長、檢察長簽發,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7日前報送。
在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工作報告時,由院長、檢察長到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解答詢問。
院長、檢察長因故請假,應委託副院長、副檢察長列席會議。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對報告的審議情況,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對決議或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應及時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在市人大常委會閉會期間,主任會議委託法制工作委員會聽取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的某一項工作情況匯報,必要時可以提出相應的建議。
第五條 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對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依法提出的質詢案,市中級法院院長、市檢察院檢察長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到會答覆質詢。經主任會議同意,也可以延期答覆或者書面答覆。
質詢案半數以上的提案人對答覆不滿意的,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對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進行視察。
視察的項目、時間、處所和組織由主任會議決定。
被視察單位應如實匯報情況,認真聽取視察中提出的意見,負責及時辦理,並報告辦理結果。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必要時,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特定問題進行調查。市人大常委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定。
第八條 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對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認真辦理,及時答覆代表,並將辦理情況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第九條 公民對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控告,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情況分別作如下處理:
1、屬於法院、檢察院尚在審理中的案件以及不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分別交由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辦理。
不服逮捕、公訴或不服免予起訴的,交由市檢察院辦理。
2、對涉及縣、區法院、檢察院所辦案件的申訴和控告,分別轉交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依照法律程式處理;
對縣、區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的控告,轉交縣、區人大常委會處理。
3、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公民申訴、控告,其中案情重大或者涉及枉法裁判和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主要負責人要親自主持辦理,主任會議可以委託法制工作委員會調卷審閱或進行調查。
對於要求報告處理結果的申訴和控告,市中級法院和市檢察院應在3個月內作出書面報告。因案情複雜,在限期內不能辦結的,要說明原因。
4、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依法行使職權予以支持。對正確的判決、裁定、決定、調解和處理予以維護,對無理纏訟的,應當批評教育,使其息訟。
對借申訴、控告進行誣告、陷害的,責成檢察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條 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整理成會議紀要,交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處理。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應將處理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一條 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經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
第十二條 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的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等材料,應及時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上級法院和檢察院有關政策規定、司法解釋應轉告市人大常委會。
第十三條 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召開重要會議應通知市人大常委會,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派員參加。
第十四條 市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職權時,發現應由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重大違憲、違法問題,要及時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市檢察院檢察長因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決定的重大案件和重大問題而提請審議的,應及時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憲、違法行為,根據情節作如下處理:
1、撤銷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訴訟程式以外的違憲、違法的檔案;
2、責成違法侵權單位糾正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做好善後處理;
3、責成責任人員作出書面檢查,並交由主管機關予以查處;
4、決定撤銷常委會任命的工作人員的職務;
5、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罷免由它選舉產生的人員的職務;
6、嚴重違法失職觸犯刑律的,責成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對市人大常委會監督的決議、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請複議,是否複議,由主任會議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
對市人大常委會複議後的決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可以報告上級法院、上級檢察院。
在提請複議、審議過程中,對市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仍應遵照執行。
第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的解釋權屬於市人大常委會。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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