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暫行辦法

1988年9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8年12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12.24
  • 實施時間:1988.12.2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範圍。
(一)執行國家憲法及有關法律的情況。
(二)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三)依法辦理案件情況。
(四)審判人員、檢察人員遵紀守法情況。
第四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每年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必要時還應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某項重大問題作出專題報告。
第五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人民代表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有關議案、意見、建議應當認真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有關質詢案必須負責答覆。
第七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計畫、總結等均應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視察或檢查。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指派人員參加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召集的有關會議。
第十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在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時,如果檢察長不同意多數人的決定,可以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市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可採取下列方式辦理:
(一)交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答覆本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報告辦理結果。
(二)少數重大案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責成有關委員會進行調查,與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協商,依法予以妥善處理。如處理意見有分歧,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交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
(三)在全市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交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控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案件,根據情況交有關部門查處,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應當報送查處結果。
第十三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決定交辦的申訴、控告案件必須及時認真辦理,對申訴有理、控告有據的案件頂著不辦的;對錯案拒不糾正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調查核實後,根據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作以下處理:
(一)責成其作出檢查。
(二)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三)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人事任免許可權,撤銷其職務。
(四)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
(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成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監督的具體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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