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

1989年3月25日長沙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89年4月30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4月30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4月30日
  • 頒布單位:長沙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和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第二章 監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人民政府下列工作:
(一)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
(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
(三)實施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政府工作報告,管理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畫生育等行政工作;
(四)實施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管理城鄉建設事業;
(五)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議案,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建議、批評、意見。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匯報,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決議。常務委員會要求匯報的,應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個月以前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提請匯報的,應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個月以前報告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的匯報材料應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五天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因特殊情況不能按上述時限辦理的,須經主任會議同意。常務委員會審議匯報時,市人民政府市長或副市長及其有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列席會議,聽取意見,答覆詢問,必要時作補充匯報。
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主任會議可以聽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匯報,各工作委員會可以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被視察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認真辦理視察中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並按要求報告結果。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集中統一的視察,由主任會議負責組織,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視察情況。對視察中發現的重要問題,經主任會議提出意見,交市人民政府辦理或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發布規章、決定、命令,應同時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其中不適當的規章、決定、命令,由主任會議建議政府自行廢止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撤銷。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開展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
常務委員會根據市長的提請,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和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職務,提請者須向常務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附有調查材料和結論。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對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進行考核,對其中不適宜擔任現職的,由常務委員會按照有關程式作出處理決定。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人民民眾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對涉及政府組成人員的問題和其他人員的重要問題,由主任會議提出意見,督促有關部門查處,或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九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的質詢案。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市人民政府答覆。市人民政府應當派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出答覆。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並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主任會議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可以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決定。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調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常務委員會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三章 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下列工作:
(一)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議;
(二)進行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等審判工作,保障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財產,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匯報,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決議。常務委員會要求匯報的,應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個月以前通知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匯報的,應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個月以前報告常務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匯報材料應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以前五天報送常務委員會。因特殊情況不能按上述時限辦理的,須經主任會議同意。常務委員會審議匯報時,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或副院長應列席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必要時作補充匯報。
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主任會議可以聽取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匯報,有關工作委員會可以聽取市中級人民法院專項工作的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應如實匯報情況,認真辦理視察中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並按要求報告結果。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
常務委員會根據院長的提請,決定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職務。提請者須向常務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附有調查材料和結論。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對由它任命的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進行考核,對其中不適宜擔任現職的,由常務委員會按照有關程式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人民民眾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對涉及院長、副院長的問題和其他人員的重要問題,由主任會議提出意見,督促有關部門查處,或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認真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申訴案件,並按要求報告結果。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質詢案。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市中級人民法院答覆。市中級人民法院應派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出答覆。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並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組成參照本規定第十條辦理。
第四章 監督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人民檢察院下列工作:
(一)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議;
(二)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玩忽職守、經濟犯罪等案件;
(三)對偵查活動、審判活動、監管改造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匯報,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決議。常務委員會提出要求匯報的,應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個月以前通知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匯報的,應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個月以前報告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檢察院的匯報材料應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五天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因特殊情況不能按上述時限辦理的,須經主任會議同意。常務委員會審議匯報時,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副檢察長應列席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必要時作補充匯報。
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主任會議可以聽取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匯報,有關工作委員會可以聽取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市人民檢察院應如實匯報情況,認真辦理視察中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並按要求報告結果。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在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時,如果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決定,應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
常務委員會根據檢察長的提請決定撤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提請者須向常務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附有調查材料和結論。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對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進行考核,對其中不適宜擔任現職的,由常務委員會按照有關程式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人民民眾對市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對涉及檢察長、副檢察長的問題和其他人員的重要問題,由主任會議提出意見,督促有關部門查處,或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市人民檢察院應認真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申訴案件,並按要求報告結果。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市人民檢察院答覆。市人民檢察院應派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出答覆。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組成參照本規定第十條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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