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3月25日長沙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89年4月30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4月30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4月30日
- 頒布單位:長沙市人大常委會
1989年3月25日長沙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89年4月30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施行。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和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第二章 監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編輯 語音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長沙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6.12.15 實施時間 2006.12.15 長沙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長沙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關於提請廢止《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
第一條 為保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院)的工作,支持兩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人大常委會對兩院的下列工作實施監督:(一)實施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內容和程式,應當按照監督法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公報或者本行政區域內...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規定本行政區域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除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規;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
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第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第二章 (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常務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按下列程式進行:(一)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在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兩個月以前提出意見,交法律委員會審議;(二)法律委員會審議,在提請常務...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省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省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關於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依法監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 主要領導 主任:文樹勛 副主任:曹再興、李平(女)、李偉群、張能峰、王瑜琿、張白雲(女)、楊長江 秘書長:繆晨光
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是憲法和法律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根本保證。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深刻認識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重要意義,採取多種形式,開闢多種渠道,自覺、主動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嚴...
第五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受理,並按其內容分別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及本級政黨組織、人民團體等單位研究辦理交辦,具體工作由會議工作機構負責。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聽證辦法》已由長沙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8年8月27日通過,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8年9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
第六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按其內容分別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或者工作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將其負責承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所屬工作部門或者有關單位具體辦理。
第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人民民眾的申訴和控告,對由它任命的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兩院工作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條例第六章 附則 編輯 語音 第十八條 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
現將《關於檢察機關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報告高檢院辦公廳。1993年6月21日檢察機關的法院監督權是國家通過憲法賦予的,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釋義 語音 編輯 上傳視頻 2006年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於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監督法對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作出規範化、程式化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預算(以下簡稱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決算(以下簡稱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辦案檢察官對其匯報的事實負責,檢察委員會委員對本人發表的意見和表決負責。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下列事項,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一)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全面依法治國重大戰略部署和國家法律、政策的重大問題;(二)貫徹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重要措施,...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發出關於施行該項地方性法規的通知。 第二十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五章長沙市地方性法規和自治州、自治縣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批准 第二十五條 長沙市人民代...
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9.05.23 實施時間 1989.05.23 第一條 為保障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職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和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八條 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或者報告形式提出。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
第二條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批准的條例、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
這一條相應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條 為了規範批准長沙市地方性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程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州...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會議上的發言,由大會秘書處整理簡報,印發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九條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的議案,應當寫明...
1989年11月2日湖南省長沙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4月30日湖南省長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長沙市懲治扒竊的規定〉的決定》修正 1997年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於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被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廢止。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