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

1985年11月19日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
  • 頒布時間:1985年11月19日
  • 實施時間:1985年11月19日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全面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貫徹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省的實施,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實現新時期的總任務、總目標服務。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以後,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制定兩次代表大會會議之間的工作計畫要點。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計畫要點,制定各自的工作計畫。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主持下一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選舉工作在省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兩個月以前完成,代表名單在下一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出缺或因工作需要,由常務委員會通知有關選舉單位補選或增選個別代表。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常務委員會審議確認。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開會日期和建議大會討論的主要事項,在舉行會議一個月前通知代表。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本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批准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
常務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在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兩個月以前提出意見,交法律委員會審議;
(二)法律委員會審議,在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一個月以前,向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三)主任會議討論修改並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
(四)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民族委員會審議,在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一個月以前,向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地方性法規的修改,參照上述程式辦理。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省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衛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
常務委員會討論的重大事項包括: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交付審議的事項;
(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請審議的事項;
(三)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審議的其他事項。
常務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分別作出決議、決定,或者提出意見交由有關機關辦理。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省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預算的部分變更。
在年初不能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情況下,常務委員會根據省人民政府的建議,對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預算進行初步審議。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再由省人民政府提請大會審查批准。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監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問題,責成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常務委員會監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的主要形式:
(一)聽取和審議工作匯報;
(二)改變和撤銷省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三)組織視察和專門調查;
(四)督促辦理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五)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任免權: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決定代理省長的人選;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
(三)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廳長、局長的任免;
(四)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五)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自治州、省轄市和地區所轄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接受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個別人員的辭職。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決定授予省級的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改變或撤銷自治州、省轄市和地區所轄縣、市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批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拘留、逮捕或刑事審判。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託一名副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由秘書長在舉行會議一個月前,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計畫要點和各方面意見向主任會議提出建議,在主任會議擬定草案後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屆時提請常務委員會通過。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在小組會議或聯組會議上作出說明。
常務委員會決定的事項,須經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意見,由辦公廳交有關機關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覆。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會議由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託一名副主任召集,每月至少舉行一次。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通知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必要時,邀請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
主任會議的職責: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日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討論提請會議審議的檔案草案;
(二)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三)指導和協調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對代表和民眾反映的重大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五)決定組織視察和進行專門調查的方案;
(六)在緊急情況下,批准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拘留、逮捕或刑事審判,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追認;
(七)處理常務委員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各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會議和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命若干專家為顧問,顧問可以列席專門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各專門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
(一)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議案;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三)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
(四)起草和審議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草案,負責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國家法律草案徵求意見的工作;
(五)審閱同本委員會有關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檔案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發現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問題,向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六)聯繫同本委員會工作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聯繫同本委員會工作有關的地方國家機關及其工作部門,就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七)民族委員會審議自治州和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草案。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機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主任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周召開一次辦公會議。秘書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通知辦公廳各處室和各專門委員會辦公室的負責人參加。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辦公廳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處室。
辦公廳的職責:
(一)負責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和以常務委員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的準備工作;
(二)起草常務委員會的文稿;
(三)編印《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工作簡報》;
(四)歸口辦理聯繫代表和聯繫自治州、省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地區人大工作聯絡處的工作;
(五)辦理和督促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代表和民眾的來信來訪;
(六)辦理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工作;
(七)辦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補選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辭職、增補等項具體工作;
(八)負責來賓接待和外事活動的具體工作;
(九)負責常務委員會機關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在各地區設立人大工作聯絡處。
地區人大工作聯絡處的職責:
(一)聯繫所在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二)聯繫所在地區的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流工作情況和工作經驗,研究行使職權方面的問題;
(三)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
聯繫的辦法: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組織代表進行視察;
(二)邀請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專門委員會會議,參加常務委員會組織的視察和專門委員會組織的專門調查;
(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分工聯繫代表,徵詢代表對地方國家機關各方面工作的意見;
(四)委託自治州、省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通過地區人大工作聯絡處聯繫所在地區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五)印送《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工作簡報》和其他資料,處理代表來信,接待代表來訪。
常務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聯繫在本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加強同自治州、省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聯繫,加強地區人大工作聯絡處的工作,並通過他們加強同縣、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聯繫。
聯繫的辦法:
(一)分期分批邀請自治州、省轄市和地區所轄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負責人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派人到全省各地了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情況;
(三)召開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經驗交流會和專題座談會;
(四)舉辦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幹部培訓班;
(五)印送《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工作簡報》和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根據本條例制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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