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條例

1992年5月1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2年6月26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條例
  • 頒布單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2.06.26
  • 實施時間:1992.06.26
條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對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院)的工作,依法行使監督權。
州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委)和縣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工委),負責辦理本級人大常委會對兩院進行監督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人大常委會對兩院的監督是為了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支持兩院依法行使職權,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維護各民族的團結,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對兩院的監督包括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在監督中必須以法律和事實為依據。監督的內容:
(一)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決議、決定;
(二)執行本州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兩院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四)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交辦的事項。
第二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匯報
第五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兩院的工作匯報,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聽取和審議的匯報內容,可由兩院提出,也可由法委、法工委提出,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人大常委會審議兩院工作匯報時,兩院負責人應列席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六條 人大常委會閉會期間,主任會議可以聽取兩院的工作匯報,法委、法工委可以聽取兩院的專項工作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人大常委會就兩院工作匯報所作的決議或決定,兩院應認真執行。
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就兩院工作匯報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兩院應研究辦理,並報告結果。
第八條 兩院對經濟犯罪和刑事犯罪的要案和特大案件,應及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通報。
第三章 視察、執法檢查
第九條 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組織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對兩院的工作進行視察。兩院應如實匯報情況,提供材料,回答問題。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在視察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兩院應認真研究;其中由主任會議決定交辦的,兩院應按要求回報結果。
第十條 人大常委會可以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本級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對兩院執法情況進行檢查。
執法檢查可以對若干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也可以對單項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提供真實資料和方便條件。
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檢查人員應向人大常委會寫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兩院辦理。
第四章 約見、質詢、特定問題調查
第十一條 經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人大代表可以約見兩院負責人,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州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縣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書面對本級兩院提出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交受質詢機關。凡交辦的質詢案,受質詢機關負責人應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作出答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答覆不滿意時,受質詢的機關應進一步作出答覆。
第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兩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根據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交兩院執行。兩院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四條 特定問題調查由三分之一以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調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主任會議在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大代表中提名,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
第五章 受理申訴和控告
第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受理人民民眾對兩院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控告,採取下列方式辦理:
(一)一般問題轉兩院調查處理;
(二)重大問題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交兩院辦理。兩院應在三個月內報告辦理的結果,未辦理終結的應說明原因;
(三)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兩院辦理的申訴控告認為處理不當的,可以發出複查建議書,要求兩院進行複查;
(四)涉及兩院領導人員問題,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交有關機關辦理,必要時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同兩院對重大問題意見不一致時,可以分別報告上級機關。
第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人民民眾的申訴和控告,對由它任命的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兩院工作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門的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九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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