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f Hunan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是湖南省的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秘書長及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現任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杜家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外文名:Standing Committee of Hunan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
  • 設立時間:1979年12月 
  • 機構屬性:人大常設機關
  • 現任領導:杜家毫 
歷史沿革,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專門機構,辦事機構,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歷史沿革

1954年8月,湖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長沙召開。
1957年後,由於“左”的思想影響,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受到了“反右派”、“反右傾”和“大躍進”等錯誤思想的干擾,阻礙了國家民主政治生活的正常發展。
從1965-1976年,湖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遭到了嚴重破壞。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湖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停止了一切活動,各級人民委員會被砸爛,各種派別組織紛紛出現,無政府主義嚴重泛濫。
1968年4月6日,湖南省革命委員會正式成立。
1976年1 0月,黨中央一舉粉碎了“四人幫”反革命集團,結束了“文化大革命”這場十年之久的動亂。
1978年12月,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方針,重申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從此,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和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1979年12月,省五屆人大二次會議根據修訂的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建立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83年4月底至5月初省六屆人大一次會議,1988年1月底至2月初省七屆人大一次會議,1993年1月省第八屆人大一次會議,1998年1月省第九屆人大一次會議,2003年1月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分別審查、批准國家機關各項報告,審查批准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選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選舉產生省第五屆、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人大常委會。
省人大常委會按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積極履行職權,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加強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建立健全各項制度,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逐步走向規範化、制度化。
湖南省一、二、三屆人民代表大會未設立人大常委會,而設立湖南省人民委員會,與湖南省政府為一體。1979年12月,湖南省人大五屆二次會議根據全國人大五屆二次會議精神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將地方的權利機關和執行機關分開設立,成立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從1954年8月湖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到現在,我省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業已經歷了50個春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成立的50年,是湖南發生巨大變化的50年,是全省人民在黨中央、中共湖南省委的正確領導下,戰勝種種困難,在社會主義革命、建設和改革開放中不斷發展進步的50年;是全省人民通過由自己的選舉產生的國家權利機關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50年;是全省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不斷向前推進的50年。
建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確定了新中國的政權體制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建國初期,我們進行了一系列的政治和社會改革,為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做了準備。
1953年,全國範圍內進行了一次規模空前的普選,拉開了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序幕。
1954年,在普選的基礎上,由下而上逐級召開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54年8月10日,由全省各縣、市選舉產生的552名省人大代表聚集長沙,舉行湖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同年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在北京莊嚴舉行,會議通過了我國第一部憲法,明確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這一規定與我國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是完全相適應的。我國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以人民代表大會為中心的政權體系,國家權利開始由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這標誌著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面建立,標誌著社會主義中國的民主和法制建設,從此開闢了一個新紀元。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條規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機構設定

專門機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民族華僑外事委員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社會建設委員會

辦事機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室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辦公室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現任領導

主任

杜家毫

副主任

劉蓮玉、黃關春、楊維剛、王柯敏、葉紅專、周農

秘書長

胡伯俊

委員

馬石城、王剛、王邵剛、王善平、毛鐵、文志強、文富恆、尹雙鳳、鄧軍民、甘躍華、石瀟純、龍朝陽、田際群、田福德、向佐誼、劉堯臣、劉明建、劉宗林、祁聖芳、李曦、李小平、李志超、李際平、楊梅芳、肖紅林、肖國安、肖莉杏、鄒學校、宋智富、張勇、張雲英、張亦賢、金繼承、趙為濟、柳秀導、段林毅、施亞雄、袁運長、徐文龍、徐克勤、黃雲清、龔鳳祥、常智余、梁肇洪、蔣建湘、蔣秋桃、蔣洪新、蔣祖烜、程水泉、童小嬌、雷震宇、詹鳴、詹曉安、蔡建和、黎定軍、魏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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