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2月24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8.12.24 實施時間 1988.12.2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監督,根據《中...
1999年5月27日烏魯木齊市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修改 1999年7月30日自治區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辦法(修正) 頒布...
人民政府工作的暫行辦法》是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印發的檔案,1989年10月2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89年12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為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已頒布實施,決定廢止《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辦法...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關於代表議案處理情況的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或者由市人大常委會提請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二)對市人民政府和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監督工作中的有關事項;(三)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等重大事項;(四)市人民代表大會...
1989年10月21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並經1989年12月28日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批准制定的《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辦法》,為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人民政府工作發揮了...
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成立於1981年9月14日。現屆任期內的是2007年換屆後的烏魯木齊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本屆人民代表大會應有代表345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有39名。設定背景 2001年3月,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設立了一個...
第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監督,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進行監督,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
第一條 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對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工作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結合我市人民代表大會工作...
第二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市中級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市檢察院)的工作;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對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1992年11月23日甘肅省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3年5月22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暫行辦法 ...
1988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的暫行規定 ...
檢察機關的法院監督權是國家通過憲法賦予的,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檢察機關既要依法獨立行使檢察...
1988年12月25日大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89年1月24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試行辦法 頒布時間...
2007年6月29日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廢止〈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暫行辦法〉的決定》,已經2007年9月27日甘肅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
1988年12月25日由大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覺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第五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有關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監督的內容 第六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1989年3月25日長沙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89年4月30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施行。中文名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 頒布...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監督的對象是:(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二)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四)常務委員會...
(四)按照法律規定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安、司法工作的報告,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常務委員會在審議工作報告時,其組成人員可以向報告機關...
會議決定廢止《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實行監督的辦法》。今後市人大常委會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繼續做好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常務委員會提出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