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辦法》的決定

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辦法》的決定

2007年11月1日烏魯木齊市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8年1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2008年1月28日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8年0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8年01月28日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
1989年10月21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並經1989年12月28日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批准制定的《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辦法》,為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人民政府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已頒布實施,決定廢止《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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