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辦法》的決定

2007年11月1日由烏魯木齊市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8年1月5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2008年1月28日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公告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8.01.28
  • 實施時間:2008.01.28
1988年9月24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並經1988年12月24日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批准制定的《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辦法》,為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已頒布實施,決定廢止《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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