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設立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1983年9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設立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3.09.30
  • 實施時間:1983.09.30
一、遵循中央關於在機構改革中要大力加強、改善立法機關的精神,依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各兄弟省區設立工作委員會的情況,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實際需要,決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除進一步健全1980年已經成立的法制委員會外,再設立民族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科學教育文化衛生委員會,作為自己的工作機構。
二、各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共九人到十一人。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一名副主任、專職委員按分工參加各委員會為組成人員外,再遴選部分有業務專長、有事業心的人員為組成人員。
各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人選,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三、各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一)各委員會按照分工,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重大事項做好準備工作。
(二)各委員會按照分工,對重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
(三)法制委員會對需要提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和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後提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統一制定計畫,進行綜合研究;其他委員會按照分工,組織草擬有關的法規草案並對有關部門提出的法規草案進行研究,提出意見,交由法制委員會綜合,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法制委員會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等單位下發徵求意見的法律草案,負責組織討論,提出報告。
民族委員會對各自治州、自治縣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批的自治條例,進行研究,提出報告。
(四)各委員會按照分工,對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命令、決議、規章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進行研究,對其中被認為同國家憲法、法律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五)各委員會按照分工,對國家法律、法令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的執行情況,有重點地進行調查研究,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六)辦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各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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