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農墾區設立人民檢察院的決議

1981年7月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農墾區設立人民檢察院的決議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1.07.04
  • 實施時間:1981.07.0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奮生《關於成立五個農墾區檢察院的提案》,決定:
一、批准設立阿拉爾、圖木休克兩個農墾區人民檢察院,作為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派出機構,行使縣級人民檢察院職權,分別由阿克蘇檢察分院和喀什檢察分院代管。
二、依照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條的精神,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設立農墾區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在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未成立前,可由州革命委員會批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北屯墾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五家渠墾區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塔里木墾區設定人民檢察院的問題,可按上述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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