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議

1990年11月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議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0.11.02
  • 實施時間:1990.11.0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聽取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自治區的治安形勢基本上是穩定的。近幾年來,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查院為推進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實現社會治安的好轉採取了許多措施,深入進行“嚴打”、“掃黃”和“除六害”鬥爭,開展群防群治,實行治安承包責任制,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別是公安司法機關的廣大幹警,忠於職守,任勞任怨,克服種種困難,忘我工作,為保障自治區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做出了重大貢獻,會議對此給予充分肯定。會議同時指出,當前不安定的因素仍然很多,治安形勢仍然嚴峻。會議認為,公安司法機關擔負著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職責,應當繼續竭盡全力做好工作。但是,治安問題特別是犯罪的發生,是社會各方面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維護社會治安的穩定,僅靠公安司法機關是不夠的,必須堅持專門工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的方針,動員和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齊抓共管,充分運用法律的、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教育的手段,實行綜合治理,真正做到打防並舉,標本兼治,從各方面消除影響治安的不利因素,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生,實現社會治安進一步穩定和好轉。為此,特作如下決議:
一、增強“穩定壓倒一切”的觀念,提高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要意義的認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直接影響大局的穩定,關係到改革開放和各族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狠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落實。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這項工作,還要確定一位負責同志分管,建立健全各級綜合治理領導機構,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列為重要議事日程,經常檢查落實。對綜合治理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的要進行批評幫助。各級公安司法機關和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以及工、青、婦等組織,要認真履行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職責,相互配合,積極工作,做出自己的貢獻。對於綜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具體困難,特別是縣以下公安司法機關存在的經費、辦案條件等實際困難,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研究解決。
二、強化公安司法機關的專政職能,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穩定,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各級公安司法機關要再接再厲,發揚克服困難、協同作戰的優良傳統,認真貫徹全國人大常務委《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按照中央和自治區黨委的要求,認真研究當地治安情況,繼續深入開展“嚴打”鬥爭,抓準重點,保證質量,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要加強隱蔽戰線的鬥爭,加強對公共場所和重點行業、重點人口的治安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集中打擊、集中整頓和專項鬥爭、專項治理。要加強勞改、勞教工作,提高勞改、勞教工作質量。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負責地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和接茬幫教工作,減少重新犯罪。在“嚴打”鬥爭中,公安司法機關要嚴格依法辦事,秉公執法,防止和糾正以罰代刑、重罪輕判等打擊不力的現象。各級領導機關、領導幹部和各族人民民眾要支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反對說情、行賄等庇護犯罪的行為。
三、認真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大力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各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都要根據自己的職責和特點,繼續認真實行治安承包責任制和領導管理目標責任制,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和措施真正落到實處。要拓寬就業門路,做好社會就業工作。要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具體落實學校包學生,家長包子女,單位包青工,街道包待業青年的辦法,努力降低青少年犯罪率。要加強基層政權組織建設和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助理員隊伍和法律服務機構的建設;建立健全治安保衛委員會、調解委員會和治安聯防隊等群防群治組織,充分發揮基層職能部門和廣大民眾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作用。
四、堅持不懈地進行“掃黃”和“除六害”鬥爭,大力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掃黃”和“除六害”提到反對“和平演變”、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的高度去認識和對待,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深入開展“掃黃”和“除六害”鬥爭,淨化社會環境,用健康向上的精神產品戰領思想文化陣地。要加強和改善思想政治工作,在民主和法制範圍內及時妥善解決人民內部的糾紛和矛盾,把各種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要按照中央統一部署,研究制定自治區第二個五年普法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普法工作要結合實際,抓住重點,注重實效,切實提高廣大幹部和民眾的法制觀念,弘揚正氣。各級人民政府要鼓勵和保護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公民;各族公民要理解、關心和支持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共同為維護社會治安而努力。
五、各級人大常委會要進一步發揮權力機關的作用,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規章、措施和實施方案,實行連續監督和重點監督。要聽取“一府兩院”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情況的匯報,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民代表進行視察、監督、支持公安司法機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依法辦事,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不斷深入和健康發展。全區各族人民民眾要積極行動起來,齊心合力,為綜合治理做出貢獻,實現社會治安進一步穩定和好轉,保障自治區改革開放和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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