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決定

1996年7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6年07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7月26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將於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個重要步驟。這對於規範行政機關有效地依法行政,改進行政管理工作,加強廉政建設,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將發揮重要的作用。為切實做好行政處罰法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保證行政處罰法在我區全面、正確地貫徹實施,結合我區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認真組織學習,充分認識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重大意義。各級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鄉、鎮人大主席團)、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及其他機關、組織,要從“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的高度提高對實施行政處罰法重要意義的認識,把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採取有力措施抓緊做好。要有計畫、有步驟地在全區組織開展行政處罰法的學習、宣傳活動,使各族幹部職工和廣大人民民眾熟知行政處罰法,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不斷提高依法辦事和遵守法律的自覺性,各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和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學習,帶頭宣傳,帶頭依法辦事。縣級以上各級司法行政、新聞、宣傳、廣播電視等單位要採取生動有效的形式,加強行政處罰法的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政府要抓緊組織對全區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培訓。要結合“三五”普法工作,把行政處罰法的學習、宣傳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在全區形成學法、知法、守法和人民民眾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輿論和法制環境。
二、抓緊做好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清理修訂工作。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儘快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凡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規定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要抓緊修改或廢止。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清理修訂工作必須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此之前,尚未清理修訂的法規、規章仍然有效。
除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外,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地區行政公署、州(市)、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均不得設定行政處罰,已經設定行政處罰的,自1996年10月1日起一律無效。全區鄉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應當按照上述要求,抓緊對本機關、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要求的,制定機關應當明文予以廢止。
三、依法清理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及其所屬部門要按照行政處罰法關於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規定,抓緊清理現行各類行政執法機構,對不符合法定資格的執法組織分別情況予以糾正。凡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改為以該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授權非行政機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應予廢止或者改由地方性法規作出授權;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自行委託某些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收回行政處罰權,確有必要委託的,可以通過法定程式由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作出規定。要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證件和著裝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清理工作應於1996年10月1日前完成;對規章授權某些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清理可以延期到1997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加強監督工作,提高執法水平。各級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處罰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確保行政執法活動合法有序,不斷改進行政執法工作,切實提高行政執法水平。要以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為契機,對執法人員加強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增強工作責任心和依法辦事的自覺性。要把建立高效、廉潔的執法隊伍,作為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關鍵工作來抓,務必抓出成效。各級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及有關部門應當從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採取措施,保證實施行政處罰法各項工作的及早到位和紮實開展。
各級人大常委會要把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列為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督促政府積極動員,全面部署,抓緊做好行政處罰法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協調解決貫徹實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行政處罰法在我區的全面貫徹實施,進一步開創我區法制建設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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