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的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的決定

1990年11月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0年11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0年11月02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為更好地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推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根據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關於堅持與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精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關於“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決定:
一、在各地區設立工作委員會,分別作為自治區和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大常委會的派出機構。其中:和田、喀什、阿克蘇、吐魯番、哈密地區的工作委員會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派出機構,其名稱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伊犁、塔城、阿勒泰地區的工作委員會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大常委會的派出機構,其名稱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各地區工作委員會均為行署級,受派出機關和當地同級黨委的雙重領導。
各地區工作委員會向派出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受派出機關的委託,負責執法檢查工作,調查了解國家法律、地方性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在本地區貫徹實施的情況;檢查了解地區行署、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分院的工作,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聯繫在本地區的各級人大代表,為代表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服務;聯繫所屬縣、市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團的工作,組織指導本地區的縣、鄉換屆選舉;承辦派出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增設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農牧委員會和調研室。
(一)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農牧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農牧業的法規草案進行研究,提出意見,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做好基礎工作;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農牧業方面的重大事項做好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對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有關農牧業的各種檔案、行政規章和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農牧業工作的決議、決定進行研究,對其中被認為同國家憲法、法律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對國家有關農牧業的法律、法令、方針、政策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有關農牧業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有重點的進行調查研究,並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告;辦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調研室的主要職責是:加強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理論研究,為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和建設提出建議;對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總結典型經驗;及時了解、掌握兄弟省、區、市和自治區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動態,向主任會議、常委會議提供信息、資料;負責草擬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檔案、報告;承擔自治區人代會、常委會的秘書工作;負責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會刊、工作通訊以及地方志的編纂工作;辦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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