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規性決議、決定的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規性決議、決定的決定

2010年9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規性決議、決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0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9月28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2010年9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法規性決議、決定:
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農墾區設立人民檢察院的決議》(1981年7月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邊遠地區的決定》(1984年8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設立常務主席的決定(1990年5月1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準東油田設立人民檢察院的決定(1993年7月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政紀處分有關問題的決定(2000年7月2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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