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5月1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設立常務主席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0年05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5月12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1990年5月1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0年5月1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設立常務主席的決定 頒布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0.05.12...
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設立常務主席的決定(1990年5月1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準東油田設立人民檢察院的決定(1993年7月6日...
第十六條 各自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各師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院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評議,評議工作情況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參照本...
第六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第七條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喪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依照選舉法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務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章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常務委員會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立常務委員會有以下職權:(一)在本行政區域內...
1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8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正,2007年9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2018年9月2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增強憲法意識,自覺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2001年9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發布實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2001年9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實施辦法 編輯 語音 ...
會議決定,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為1月15日18時。2023年1月1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新疆人民會堂開幕。2023年1月1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勝利閉幕。會議機構 常務主席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常務主席名單(12名)(202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為了規範地方立法活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級人民委員會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第四條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第五條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中,各有關民族都應當有適當...
(1991年5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12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根據2018年11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
1984年12月26日自治區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代表工作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廢止 編輯 語音 關於廢止《新疆維吾...
1988年5月28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0年6月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正) 頒布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0.06.02 實施時間 2000.06.02 ...
根據2022年5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章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席、 副主席 第...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於2017年7月28日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自治區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
(1995年6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9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三)》修正)第一條 為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90年12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9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中文名 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1984年3月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7年1月1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1989年10月1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1995年8月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
適用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程式,提高議事效率,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立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
1966年3月29日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頒布單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66.03.29 實施時間 1966.03.29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
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編輯 語音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可以與縣、鄉人民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同時進行;遇有特殊情況,經村民會議決定,報鄉級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後進行,提前或者推後...
補選各階段的時間安排,除上款規定的以外,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第五條補選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補選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者舉手表決的方式。第六條補選時,出缺的是那個民族、那個方面的代表,應補選那個民族、那個...
(1995年2月2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12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決定修正)第一條 ...
1984年12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84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聯繫代表工作的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4.12.26 實施時間 1984.12.26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一、遵循中央關於在機構改革中要大力加強、改善立法機關的精神,依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各兄弟省區設立工作委員會的情況,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實際需要,決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除進一步健全...
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工作實際,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工作評議或者述職評議。第六條 評議工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主任會議或者評議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評議工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主席、副主席負責組織實施。第七條 評議工作要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 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5月12日第四十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周恩來總理提出的關於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等問題的建議,決定:一、鄉、民族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在三千以下的,每五十人至一百人選代表一人...
第八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自治州內行使下列職權:(一)保證法律、法令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的遵守和貫徹執行;(二)根據憲法規定的許可權,依照自治州的實際情況,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委員會轉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