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補選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規定

1989年4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補選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補選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規定
  • 發布日期:1989年4月29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2901
  • 生效日期:1989-04-29
檔案內容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補選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規定
(1989年4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
第三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政黨、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由大會主席團提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補選的代表候選人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自治區、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候選人獲得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四條補選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分別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並指派專人到原選區組織補選工作。
補選時,應向原選區選民發布補選公告。重新核對選民名單,對變動的進行補正。政黨、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民介紹候選人的情況,由選民醞釀、討論。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在選舉的五日以前公布。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補選各階段的時間安排,除上款規定的以外,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五條補選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補選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者舉手表決的方式。
第六條補選時,出缺的是那個民族、那個方面的代表,應補選那個民族、那個方面的代表。實行差額選舉時,代表候選人應是同一民族。
第七條補選為自治區、自治州、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確認代表資格有效後,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給代表當選證書,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補選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確認代表資格有效後,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發給代表當選證書,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除以上規定外,補選代表的其它程式和使用民族文字等事項,按《選舉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在換屆選舉中選舉單位或選區未選足的代表名額和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內增選的代表名額,應按《選舉法》的規定進行選舉,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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