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

1989年10月1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9年10月14日
  • 實施時間:1989年10月14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自治區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和幾年來選舉工作的實踐經驗,決定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候選人名單,由選舉委員會根據較多數選民意見、當地民族構成情況和各民族都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的原則確定。選舉時,各民族的候選人在本民族中差額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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