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法制委員會的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法制委員會的決定

1980年12月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法制委員會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0年12月04日
  • 實施時間:1980年12月04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為了加強自治區的法制工作,特別是民族立法工作,適應四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1980年12月4日,自治區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決定設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是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常設工作機構。它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根據自治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進行調查研究,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法制建設方面的建議;辦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有關法制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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