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航道養護管理辦法

《安徽省航道養護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我省航道養護管理工作,提高航道養護質量和服務水平,保障航道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航道養護管理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水運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檔案全文
《安徽省航道養護管理辦法(試行)》
皖交港航〔2023〕9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省航道養護管理工作,提高航道養護質量和服務水平,保障航道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航道養護管理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水運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除長江以外的航道上從事航道養護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航道養護,是指為保證航道符合相關技術要求而採取的保持或者恢復通航條件的活動。
  航道養護分為日常養護和應急搶通。日常養護包括例行養護和工程養護。
  第三條 省交通運輸廳主管全省航道養護管理工作,並負責淮河幹線航道的養護管理工作。
  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全省航道養護的行業指導、統籌協調、督促落實和技術核查等工作,其所屬的淮河航道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淮河航道養護工作。
  省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監督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航道養護作業中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現場監管工作。
  市(指設區的市,包括省直管市、縣,下同)、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所轄航道的養護管理工作。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航道管理服務機構具體承擔航道養護工作。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具體負責航道養護作業中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現場監管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航道養護需要,通過財政預算以及依法依規的其他方式籌集航道養護資金。
  第五條 航道養護管理工作堅持“管養並重、綠色生態、分類維護、突出重點、保障暢通”的原則。
  航道養護應當符合《航道養護技術規範》等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鼓勵採用現代化管理手段和先進養護技術,大力推廣和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不斷提高航道養護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養護計畫
  第六條 航道養護計畫是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所轄航道日常養護、應急搶通等組織編制的年度性工作安排。航道工程建設期間(工程開工至竣工驗收),原則上不安排工程養護項目,航道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安排工程養護項目。
  航道工程建設項目完工後,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交工驗收,按期完成竣工驗收,並將竣工測量圖等資料移交相關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航道養護計畫應當包括航道養護內容、養護標準、工作量、生產安全、質量和綠色環保目標、養護費用等。
  航道養護標準包括航道養護類別、維護尺度及航道維護水深年保證率、航標配布類別、航標維護正常率、船閘年通航時間保證率等。
  航道養護類別應根據《航道養護技術規範》,結合航道實際通過量研究確定並且由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動態調整。其中省幹線航道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其他內河航道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 航道養護計畫應當根據航道現狀技術等級,按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制定。養護計畫的制定應做好與預算編制的銜接工作。
  航道條件、航運需求發生重大變化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航道現狀技術等級並相應調整養護計畫。
  淮河幹線航道養護計畫由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務中心組織制定,報省交通運輸廳審核。
  第八條 轄區界航道、跨轄區河流上下游航道的養護計畫,由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同協商確定,相互協調;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通航建築物的養護停航安排還應當合理銜接。
第三章 養護實施
  第九條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航道養護計畫組織實施航道養護。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航道管理服務機構具體實施航道養護,不具備條件時,可以通過政府採購等方式確定實施航道養護單位,將航道養護與管理分開。航道管理服務機構可以協助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航道養護計畫。
  第十條 鼓勵省屬港航企業發揮幹線航道建設主力軍作用和建養結合優勢,依法參與實施航道養護。
  第十一條 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應當定期開展例行養護巡查、掃測等。一類、二類養護航道全線養護巡查每月不少於2次,三類養護航道全線養護巡查每月不少於1次。
  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應當加強一類、二類養護航道水下斷面監測,建立航道水下斷面監測制度。一類養護航道每2年進行一次水下全斷面掃測。二類養護航道每3-5年進行一次水下全斷面掃測。河(湖)口、橋區等較易淤積的特殊航段斷面監測頻率應適當加大。
  通航建築物及其引航道、口門區、連線段、待閘錨地由通航建築物運行單位按照《通航建築物運行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標準規定負責養護管理,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計畫修理,保持設施和設備正常運轉。
  第十二條 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應當做好所轄航道沿線航標等助航設施的維護管理。發光航標不能正常發光、浮標滅失或者移位的,應當立即組織更換修復;其他航標及標誌、標牌被盜、損毀、傾斜等,應當及時組織恢復完成。
  第十三條 發現無主礙航沉船(物)時,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應當及時設定標誌,並及時組織打撈清除。
  可能影響航道通航安全的,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應及時通報所在地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所在地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採取相應的水上交通安全現場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 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在航道巡查、掃測等過程中,發現航道實際尺度達不到航道維護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應當及時進行養護,並報告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於規模較大、技術複雜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工程養護。
  第十五條 工程養護項目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工程養護項目設計。市航道管理服務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所轄的航道工程養護項目設計,淮河航道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淮河航道工程養護項目設計。項目設計一般採用一階段施工圖設計,技術特別複雜的,可以採用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階段設計。項目設計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工程養護項目的設計檔案編制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範等要求;
  (二)工程養護項目設計審核。工程養護項目設計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淮河航道工程養護項目設計由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初審後報省交通運輸廳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審核內容主要包括對項目的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概(預)算編制的準確性等。審核意見主要包括項目實施單位、建設規模內容、工期、投資等。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航道工程養護項目儲備庫,並實行動態管理;
  (三)根據審核同意的預算和項目設計檔案,按照有關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或能力的施工單位;
  (四)根據有關規定,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
  (五)嚴格按照施工契約、設計檔案、有關規範和規程等要求組織工程實施;
  (六)工程完工後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工程養護項目必須按批准的概(預)算和標準、規模、內容組織實施。航道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加強項目變更管理,落實設計、施工、監理和項目單位各方簽字審核要求。變更超過批准概算10%或建設規模和方案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報原審核單位辦理變更設計手續。
  第十七條 工程養護項目按照規定做好竣工決算審計或者相關專項審計。竣工決算審計由審計部門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可按照規定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審計。
  第十八條 工程養護項目完工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轄航道工程養護項目竣工驗收,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淮河航道工程養護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航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發生航道損壞、阻塞等突發事件,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搶通,並按照應急預案向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航道管理服務機構應當保留航道應急搶通工程的相關影像、文字、圖紙等資料。符合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內河航道應急搶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的,可以申請中央財政航道應急搶通補助資金。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枯水期加強與上下游水工程運行和管理單位的應急調度協調,以保證足夠的下泄流量和通航水位並及時通報水情調度信息,保障航道維護尺度和通航建築物運行安全。
  在洪水期、枯水期及其他特殊水文、氣象條件下,或者重點時段、重大突發事件等特殊時期,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應當增加航道巡查頻次,通航建築物運行單位應當增加運行監測頻次。
  第二十二條 航道養護應當避免可能造成限制通航的集中作業或者在通航高峰期作業。實施航道疏浚、清障等影響通航的航道養護活動,或者確需限制通航的養護作業,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應當提前向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實施養護作業時,應當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養護作業完成後,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應當及時撤除相關作業標誌,清除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其他殘留物。
  實施應急搶通的養護船舶作業時,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可以在不影響過往船舶安全通行的前提條件下,在執行該作業所必需的限度內確定航行路線和方向,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
  進行航道養護作業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航道管理服務機構和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製定船舶疏導方案,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報告的,應當及時組織發布航道通告,並提前通知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
  第二十四條 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處置航道養護疏浚土。
  鼓勵對疏浚土資源再利用。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再利用疏浚土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五條 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綠色環保的要求,採用節能環保的設備設施和作業方式。
  第二十六條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制定的航道養護技術核查標準,對航道養護情況進行年度技術核查。
  航道養護技術核查按規定程式可以委託第三方技術諮詢機構開展。
  第二十七條 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應當按照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留存航道養護作業相關技術資料,其中航道測繪資料等應當長期保留。相關技術資料作為年度技術核查的重要依 據。
  第二十八條 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航道養護數據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第四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九條 航道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所轄航道的維護尺度、通航建築物停航復航安排等航道公共服務信息。淮河航道由淮河航道管理機構負責公布,其他內河航道由市航道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公布。
  五級以上航道的維護尺度每月至少公布一次,通航建築物停航復航安排至少提前30日公布,應急停航應當及時公布。
  第三十條 航道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公布內河等級航道圖並定期更新,公布前應當進行技術和保密審查。
  內河等級航道圖中應當標註航道尺度、航標、通航建築物,以及橋樑、隧道、港口設施等信息。
  航道管理服務機構應當組織推廣套用內河電子航道圖。內河電子航道圖的生產和套用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第三十一條 航道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建設航道運行監測和預警系統、通航建築物聯合調度系統,推進航道通航條件信息共享。
第五章 養護資金申請
  第三十二條 航道養護資金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水運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通知》(皖政辦〔2021〕12號)規定進行安排:
  (一)航道工程養護資金。淮河幹線航道工程養護資金根據養護需要,由省級承擔。淮河以外的其他幹線航道工程養護資金由省、市、縣負責籌集。省級對省幹線航道工程養護項目按照工程決算投資的85%進行補助(其中皖西大別山革命老區和皖北地區工程養護按照工程決算投資的90%進行補助),其餘資金由市、縣負責安排。幹線航道工程養護省級補助資金採取“先預撥,後清算”方式撥付。
  非幹線航道工程養護資金由市、縣負責籌集。
  (二)航道例行養護資金。淮河幹線航道例行養護資金根據養護需要,由省級承擔。淮河以外的其他航道例行養護資金由市、縣負責籌集。
  航道例行養護經費實行定額化管理,可參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類養護航道1.8萬元/公里·年,二類養護航道1.3萬元/公里·年,三類養護航道0.3萬元/公里·年。
  根據國家公布的年物價指數、幹線航道建設標準及竣工驗收後使用年限等不同因素,各市可對航道例行養護定額標準適當動態調整。
  第三十三條 申請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幹線航道工程養護項目,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於上年6月底前向省交通運輸廳提交申請材料,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和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務中心。申請的補助資金應於當年使用完畢,當年不能按計畫實施的項目一律不得申請補助資金。
  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務中心負責申報項目的技術性合規性審核,並提出全省幹線航道工程養護項目省級財政補助資金需求意見報省交通運輸廳核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採取重點檢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強航道養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航道養護監督重點對航道養護計畫執行情況、養護技術核查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使用績效進行檢查。
  第三十六條 航道養護技術核查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標準進行。核查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分類評價。
  市、縣航道管理服務機構開展自評自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技術核查,形成技術核查報告。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務中心組織對市航道養護技術核查情況進行檢查(並對淮河幹線航道養護工作進行技術核查),形成核查結果,報省交通運輸廳審核。
  養護技術核查結果作為航道工程養護項目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當地財政部門的銜接,確保航道養護資金及時到位。航道養護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財政財務制度的規定,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或者挪用。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航道養護資金績效管理,做好績效目標編制、績效自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工作,加強評價結果運用,提高資金使用質效。
  第三十八條 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配合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隱匿、謊報或者拒絕檢查。
  第三十九條 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省際、省界河流航道的養護管理按照雙方省份相關協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航道例行養護是指日常養護中常態化開展的航道養護工作,主要包括航道巡查、航道養護測繪、航標養護、統計觀測、清障掃床、局部淺灘疏浚、航道信息發布,對通航建築物、整治建築物、水上航道服務區等航道設施的檢查、保養、維修,以及航道養護所需設施設備、信息化系統的維護等。
  (二)航道工程養護是日常養護中規模較大、技術複雜、需要集中作業的航道養護活動。包括規模較大的航道及航道設施監測、修復、疏浚、清障、航道養護設備、航道設施備品備件的採購、航道信息化、航道保障基地建設以及其他資金規模較大的專項養護工程。
  (三)應急搶通是指為恢復因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影響航道暢通而實施的應急搶修。
  第四十二條 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航道養護技術規範實施航道養護,保證航道處於良好通航技術狀態,並接受引江濟淮工程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安徽省航道分類養護類別表
安徽省航道分類養護類別表
養護類別
航道
名稱
航道起訖點
現狀等級
航道里程
(公里)
涉及的地市
(單位)
一類
淮 河
三河尖-紅山頭
四、三
378
淮河航道局
合裕線
合肥港綜合碼頭-裕溪口
131.2
合肥、馬鞍山、蕪湖
蕪申運河
青弋江口-丹農磚瓦廠
45.7
蕪湖、馬鞍山、宣城
沙潁河
常勝溝-沫河口
208.71
阜 陽
引江濟淮航運工程
江淮溝通段、菜子湖線、兆河航道
二、三(規劃)
354.9
淮南、六安、合肥、安慶、銅陵,引江濟淮集團
二類
水陽江
海棠灣—甘家拐
44.15
宣 城
青通河
童埠—青通河入江口
15.64
池 州
秋浦河
殷匯-入江口
三、四
35.2
池 州
白塔河
外環路橋—皖標1號
30.85
滁 州
合裕線
合肥港綜合碼頭—當塗路橋
7.85
合 肥
店埠河
合裕公路橋—三汊河口
7.8
合 肥
洲 河
缺口-黃雒河口
86.5
合肥、蕪湖
石門湖
石門湖港-皖河口
13.72
安 慶
澮 河
段橋-入淮河口
四、五
159.7
淮北、宿州、蚌埠
泉 河
齊灣-阜陽閘上引航道口
77.16
阜 陽
渦 河
蒙城閘下-入淮口
87.17
蚌埠、亳州
茨淮新河
茨河鋪-入淮河口
133.77
蚌埠、亳州、淮南、阜陽
姑溪河
芮家嘴-珍珠關
49.4
馬鞍山
駟馬山乾渠
金銀漿-駐馬河口
27.3
馬鞍山
襄 河
寧西鐵路橋-三汊河
5.36
滁 州
三類
除上述航道以外,納入航道養護範圍的其他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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