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規定》是為加強和規範港口基礎設施維護工作,提高港口基礎設施使用壽命,推動港口高質量發展,交通運輸部制定印發的規定,於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規定
-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 公布時間:2022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日
《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規定》是為加強和規範港口基礎設施維護工作,提高港口基礎設施使用壽命,推動港口高質量發展,交通運輸部制定印發的規定,於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規定》是為加強和規範港口基礎設施維護工作,提高港口基礎設施使用壽命,推動港口高質量發展,交通運輸部制定印發的規定,於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規定公布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港口設施維護管理規定》是2012年12月14日交通運輸部交水發布的檔案,共九章。檔案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港口設施維護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交水發〔2012〕728號 各有關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港口企業:保證港口設施使用...
天津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辦法是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為了為進一步規範天津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穩定運行而制定的 管理辦法。編制依據 為規範天津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保障港口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管理,保證港口正常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港口公用基礎設施,是指用於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錨地等設施。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
遼寧省港口管理規定 (2004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港口管理,維護港口安全與經營秩序,促進港口高...
《河北省港口管理規定》已經1996年7月14日省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省長 葉連松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河北省港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港口管理,維護港口秩序,促進本省水上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水上運輸...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港口規劃、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港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港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港口物流、倉儲和臨港工業布局,加大對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
規劃港區內的港口建設項目實施時規劃港區即成為港區。(四)港口設施,是指港口內為港口生產、經營而建設和設定的構造物和有關設備,分為:1、港口公益性基礎設施,包括防波堤、防沙堤、導流堤、港口專用航道、護岸、港池、錨地和公共環保...
湖北省港口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管理,維護港口安全和經營秩序,促進本省港口建設與水運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
《江西省港口管理辦法》是2008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1月15日。辦法全文 《江西省港口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長 吳新雄 江西省港口...
(十三)港口設施管理人,是指航道、錨地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管理主體。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港口設施保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並發布全國港口設施保全工作制度和技術標準;(二)確定並發布港口設施保全等級和各保全等級的...
第十條 港口建設應當符合港口規劃,遵循國家基本建設程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建設港口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
港口規費應當及時解繳財政專戶或者國庫,專項用於港口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二十七條 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費用,除國家補助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必要的...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 港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港口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港口資源,加大對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的投入,統籌港口物流、倉儲和臨港工業布局...
(一)具有從事貨物裝卸、搬運、堆存、倉儲,為船舶及社會服務的碼頭、庫場等港口基礎設施(需從事客運業務的,應同時具有供旅客上下所必須的安全服務設施及具有相應的候車服務設施和布局合理、作業安全的車輛停放場所);(二)具有經營管理...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省航道養護管理工作,提高航道養護質量和服務水平,保障航道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航道養護管理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水運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投資建設的港口公用性基礎設施由港口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維護。第二十二條 港區內各種標誌、標識由港口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按有關規定設定、管理和維護。第二十三條 港口企業和其他從事港口業務的單位,應當...
港口規費應當及時解繳財政專戶或者國庫,專項用於港口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二十七條 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費用,除國家補助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必要的...
在全國已形成的長三角、珠三角、環渤海、福建沿海和西南沿海五大港口群體中,我區沿海港口群處於弱勢,全區港口與其他港口資源豐富的省份如廣東、浙江、江蘇等相比,港口基礎設施總量不足,吞吐量偏小,港口結構不合理,集約化程度不高,...
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基礎設施建設與港口碼頭建設同步進行。第三章 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 從事港口經營,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條件,依法取得港口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港口經營人變更經營範圍,應當經港口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 市級批准的港口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基本建設管理規定,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其建設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批准的港口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基本建設管理規定,由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其建設...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於2009年11月6日以交通運輸部發布,2020年12月20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21號修訂重新發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發布令 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已於2009年10月29日...
第十一條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廈門港總體布局規劃有計畫地組織、協調建設港口基礎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合理利用港口資源。第十二條 港口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廈門港總體布局規劃和港區規劃,其設計、施工、驗收應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技術標準和...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港口規劃、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 港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港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加大對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的投入。各級人民政府...
第十條 在港口規劃區內,不得建設影響港口規劃實施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第十一條 在主城樞紐港區及萬州、涪陵樞紐港區建設港口設施項目和在其他港區建設大中型港口設施項目,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到市有關行政主管...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已建港區和規劃港區。第五條在上海港港區範圍內實施建造碼頭等與水有關的各類工程,凡涉及防汛安全的,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利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審批程式履行手續。第六條已建港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