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辦法

天津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辦法是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為了為進一步規範天津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穩定運行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編制依據,適用範圍,總體要求,
為規範天津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保障港口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天津市港口規劃範圍內的港口基礎設施的維護活動。本辦法所稱港口基礎設施,是指在港口規劃範圍內,經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的碼頭及其同步立項的配套堆場、倉庫、客運站、儲罐、港池、護岸等經營設施,以及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公用基礎設施。
港口基礎設施的維護工作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強制性標準要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不得改變港口基礎設施的使用功能、泊位性質、靠泊等級等。確需改變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履行改建或者擴建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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