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港口管理規定

《遼寧省港口管理規定》經2004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7日,遼寧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遼寧省港口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港口管理規定
  • 地點:遼寧
  • 實質:港口管理規定
  • 通過時間:2004年11月26日
制定過程,規定全文,

制定過程

2004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7日,遼寧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遼寧省港口管理規定》。

規定全文

遼寧省港口管理規定
(2004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港口管理,維護港口安全與經營秩序,促進港口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港口規劃、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港口發展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安全便捷、智慧綠色、集約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港口所在地的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將港口建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和集疏運體系建設,統籌港口和臨港產業協調發展,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資源。
第五條 省和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市場監管、海事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港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港口規劃包括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港口總體規劃應當符合港口布局規劃。編制港口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徵求同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鐵路、水利、海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
港口布局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全國港口布局規劃組織編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徵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等程式後公布實施。港口布局規劃的編制工作,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承擔。
主要港口總體規劃,由港口所在地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後,由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
重要港口總體規劃,由港口所在地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徵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後批准,公布實施。
其他港口的總體規劃,由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公布實施,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港口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與海上交通資源規劃、江河流域規劃、防洪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水路運輸發展規劃和其他運輸方式發展規劃,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協調,統籌港口合理布局和功能分工,節約利用岸線、土地和水域資源,發揮港口銜接各種運輸方式的樞紐作用。
第八條 港口岸線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港口規劃,注重深水深用、節約高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線資源,優先用於公用碼頭建設。
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將自用碼頭向社會開放經營,推動對利用率低的碼頭進行整合。
第九條 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應當按照規定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使用適宜建設超過一萬噸級泊位的非深水岸線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使用其他非深水岸線的,由港口所在地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港口經營人或者港口工程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落實港口規劃,建設配套設施,完善服務管理,並定期報告規劃落實情況。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經營人或者港口工程建設的項目單位落實港口規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一條 批准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應當自取得港口岸線使用批准檔案之日起三年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批准檔案失效。
批准檔案失效後,如繼續建設該項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線,應當重新辦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從事港口經營,應當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嚴格按照許可的經營範圍從事港口經營活動。
為船舶提供岸電、燃物料、生活品供應、水上船員接送以及船舶污染物接收、圍油欄供應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的單位,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業務的單位以及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所在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港口所在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備案情況檔案。
第十三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經營,提供安全、公平、便捷、優質的服務,不得實施下列壟斷行為:
(一)限制船舶代理、貨運代理、理貨、船舶物料供應等港口配套服務經營人及其交通工具進入港區從事合法經營活動;
(二)強迫服務對象接受指定服務;
(三)違背服務對象的意願附加其他條件;
(四)其他壟斷行為。
第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港口收費價格政策,建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公示服務內容、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國家規定的港口經營票據,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
發展改革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港口經營人執行價格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落實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配置責任,加強港口接收設施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的銜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港口生產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處理沖洗水和初期雨水,防止水污染。不得拒絕接收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碼頭、堆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
港口經營人應當優先採用清潔化生產方式,完善生產作業流程,有效防止港口作業過程造成污染。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對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管,定期開展港口碼頭污染防治專項檢查,落實船舶排放控制區要求,加強污染源治理,推動和監督船舶污染物、港口生產生活垃圾和污水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油氣化工碼頭以外的碼頭工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已建成的碼頭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
液貨船以外具備受電設施的船舶,在港口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超過三小時,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應當使用岸基供電。船舶、碼頭岸電設施臨時發生故障,或者在惡劣氣候、意外事故等緊急情況下無法使用岸電的除外。
岸基供電設施使用人應當按照相關規範使用,不得違規作業,破壞相關設施。
第十七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利用衛星導航、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信息技術,推進裝卸、運輸、倉儲等環節的智慧型化改造,建設港口智慧運營和物流服務平台,實現生產作業自動化、運營管理智慧型化、物流服務數位化,提升服務效能。
港口經營人應當推動建設新型自動化貨櫃碼頭和大宗乾散貨碼頭無人化系統,支持智慧型網聯貨櫃運輸設備的規模化套用,推動港區內部、港口集疏運通道等自動駕駛套用,加快港站智慧型調度、設備遠程操控等綜合套用。
第十八條 港口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口岸營商環境,支持和配合海關、海事、邊檢等機構實施監管制度創新,支持口岸監管設施智慧型化建設,簡化一體化通關流程,推進口岸通關物流服務全過程電子化,提升通關效率。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以港口為樞紐的東北海陸大通道綜合運輸公共服務平台,實現鐵路、港口、海關、船舶等信息數據互聯互通,促進多式聯運發展。
第二十條 鼓勵、支持港口經營人在提供港口裝卸、倉儲、船舶供應等服務的基礎上,通過各種方式拓展貿易、金融、諮詢等現代港口服務功能。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港口物流樞紐建設和集疏運體系建設,完善內陸物流基地布局,支持開發建設內陸無水港,發展貨櫃海鐵聯運,拓展陸路運輸通道。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安全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能力。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制定本單位的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報所在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等部門備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配備相應人員和裝備,儲備必要應急物資,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港區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督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協同監管和應急聯動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港口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完善相關應急預案,提升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第二十三條 發生事故災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事件時,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徵收徵用港口設施,港口經營人應當服從指揮。港口經營人因此而產生費用或者遭受損失的,下達徵收徵用任務的單位應當依法給予相應的補償。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省或者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的統一調度、指揮,優先安排突發事件處置、關係國計民生緊急運輸和國防建設急需物資以及人員的港口作業。第二十四條 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經營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不得超越許可範圍從事危險貨物港口經營。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申報信息通報港口所在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作業委託人不得在委託作業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不得匿報、謊報危險貨物。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應當符合有關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並在具有從業資格的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第二十五條 危險貨物應當儲存在港區專用的庫場、儲罐。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設定明顯標誌,依據相關標準定期安全檢測維護,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規劃實施、岸線使用、建設和經營、設施使用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發現違法情形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通報相關部門。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提高非現場監管、信用監管、聯合監管能力,按照有關規定,將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或者獲取的港口經營人的信用相關信息,依法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歸集。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批准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未依法制定應急預案的。
第二十九條 港口經營人或者港口工程建設的項目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港口規劃建設港口、碼頭或者港口設施的;
(二)未按照港口規劃開發利用港口岸線的;
(三)拒絕接收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
(四)未依法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的。
港口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實施壟斷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予以處罰。第三十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關於安全生產的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漁業港口和軍事港口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