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閘管理辦法

《船閘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船閘的管理和養護而實施一條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閘管理辦法
  • 外文名:船閘管理辦法
  • 第一章:總  則
  • 實施時間: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船閘的管理和養護,確保船閘安全、暢通,充分發揮船閘的作用,更好地為過閘船舶和水運事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船閘主管部門對管轄範圍內的船閘實行統一管理,各船閘應設立管理所(處、站),負責船閘的具體管理和養護。
第三條 船閘管理必須確立為航運服務的宗旨,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養、計畫修理,保持設備正常運轉,充分發揮船閘的通過能力,為過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時、方便的運行條件。
第四條 船閘及其附屬設施、船閘管理區域的土地、水域和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或毀壞。
第二章 船閘管理
第五條 船閘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領導和監督檢查船閘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制定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培訓管理人員;
(三)制定年度計畫,審批船閘大修方案;
(四)對新建船閘的規劃、設計、施工提出意見;參加船閘的竣工驗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條 船閘管理所(處、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船閘的各項業務管理和維修保養工作;
(二)負責編報船閘年度計畫;
(三)負責船閘修理工程的檢查驗收;
(四)負責船舶過閘的組織管理和過閘管理費的徵收、解交工作;
(五)負責按期報送各項統計報表、年度總結報告;
(六)負責定期檢查、觀測船閘技術狀況和機電設備的運轉情況。
第七條 船閘管理所(處、站)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船閘管理所(處、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管理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履行職責,並應努力做到:
(一)熟悉水工建築、閘閥門和機電設備的基本構造和性能;
(二)掌握船閘控制運用的水位、水深、流態等基本情況;
(三)掌握船閘運行操作程式和一般事故的應急處置措施;
(四)熟悉常過船閘的船舶(隊)類型、特性、基本尺度、噸位及航行規律。
船閘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第九條 船閘管理所(處、站)應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有關船閘的勘測、設計、施工、運行、大中修的技術資料和檔案,以及日常水位變化、建築物穩定性的觀測記錄等,應分類整理,歸檔備案。
第十條 船閘管理所(處、站),應本著精簡的原則,配備人員,其編制人數由上級主管部門下達。
第十一條 船閘主管部門應根據批准的船閘工程設計和運用管理的實際需要,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劃定船閘管理區域,並辦理相應的登記、領取證書、設標定界。有關檔案應存檔備案。
第十二條 在船閘管理區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
(一)取土、開山採石、淘金、撈沙、砍伐樹木、拋棄砂石或堆放物料;
(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礙船閘通航的物體;
(三)向船閘水域傾倒廢渣、廢物、廢油及其他有害物質;
(四)設定魚網魚籪,捕魚、炸魚;
(五)擺攤設點;
未經船閘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船閘管理區域內興建碼頭、渡口、棧橋、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設施,也不得設定過河電纜或管道。
第三章 船閘運用
第十三條 船閘應當提高使用效率,縮短船舶過閘時間。凡白天和夜間均有船舶通過的船閘,白天和夜間均應開放;船舶通過量大的船閘,應連續開放;通過量不大的船閘,應做到船舶隨到隨開放;確有困難的,可合理定時開放,但船舶等待過閘的時間一般應不超過兩小時。
第十四條 船舶過閘,一般應按到閘先後次序安排。對客班船、緊急軍事運輸船、防汛搶險船、救護救災船、鮮活貨船,以及重點急運物資船,優先安排過閘。對裝載危險貨物的船舶,應安排單獨過閘。
第十五條 過閘船舶必須做到:
(一)遵守水上交通管理規定,聽從船閘值班人員的調度指揮,按照先出後進的原則,順序慢速過閘,不準搶擋超越;
(二)進閘前,應按指定停泊區順序停靠,不得堵塞主航道;
(三)主動辦理過閘手續,按規定繳納過閘費用;
(四)進閘後按指定地點停靠,不準超越安全停靠線,並隨時注意閘室水位的漲落和纜繩系岸情況;
(五)進入閘室,嚴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鑿或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業;
(六)嚴禁在閘室傾倒垃圾糞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拋棄砂石泥土;
(七)不準在閘室內上下旅客或裝卸貨物,不準在爬梯上系纜;
(八)嚴禁在閘牆上塗寫或鉤搗閘門;
(九)裝有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具有安全防護措施,按規定設定明顯標誌。
第十六條 船舶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通過船閘:
(一)嚴重漏水的;
(二)機器發生故障,影響通航安全的;
(三)超載、超寬、超高或其他超過船閘設計限定標準的。
第十七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船閘管理所(處、站)應停止開放船閘,並及時報告船閘主管部門:
(一)因防汛、泄洪、抗旱等情況,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停航的;
(二)七級以上大風,或能見度在30米以內的大霧(船閘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特大暴雨;
(四)洪水位超過設計最高通航水位,或水級差大於設計允許範圍的;
(五)收到強烈地震預報,可能危及建築物安全的;
(六)船閘發生重大事故,危及通航安全的。
第十八條 在防洪期間,船閘的運行管理應當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統一安排,並做好船閘防洪安全、設備保護工作;在冰凍期間,應做好防凍、防滑、破冰工作。
第四章 船閘保養與修理
第十九條 船閘建築物及其設備的保養修理應當制度化,做到經常養護,及時修理,在保養修理的安排上,應儘量減少對通航的影響。
第二十條 船閘保養分為例行保養和定期保養。
例行保養:是指對機、操作室、機械、電器等進行清潔、潤滑工作。
定期保養:分為一級保養、二級保養
一級保養:是指在例行保養的基礎上,每月保養一次,著重對建築物、機電設備各部位進行檢查、擦洗、緊固等作業。
二級保養:是指在一級保養的基礎上,每季度進行一次,著重對運轉部件和機電設備進行詳細檢查和拆檢,調整、調試、更換易損零部件及排除設備故障。
第二十一條 船閘修理分為大修、歲修和搶修。
大修:一般是指對船閘停航抽水全面修理。由船閘管理所(處、站)會同設計、施工單位編報計畫和預算,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船閘大修周期根據各閘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十年。
歲修:一般是指對船閘進行每年一次的局部修理。由船閘管理所(處、站)編報計畫和預算,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施工。
搶修:一般是指船閘突然發生異變或損壞,影響正常通航時組織的應急修理。
第二十二條 船閘大修時間應儘可能安排在運輸淡季或枯水期進行,大修停航期一般不應超過兩個月。同一航道上相鄰的上下幾座船閘,力求做到在同一時間內安排大修。
第二十三條 船閘大修停航,或因其他修理需停航三天以上的,船閘主管部門或授權單位,應提前發出停航公告;船閘搶修,應及時通知航運部門。
第二十四條 船閘修理應結合技術改造、技術革新,提高自動化水平,逐步實現運轉件的通用化、標準化、系列化和總成互換。
第二十五條 省級船閘主管部門,應每隔五年對船閘的技術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普查,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檢查船閘的各個部位,做出分項和綜合性技術鑑定,評定閘況技術等級。
第五章 安全生產
第二十六條 對船閘建築物、閘閥門、機電設備以及助航、通訊等專用設施,必須認真保護,做好防鏽、防蝕、防火等工作,嚴防破壞和盜竊。
第二十七條 對關係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部位,應設定安全標誌和保護裝置;對供電、避雷、防火、防爆、防撞、防洪等安全設施,應定期檢查,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二十八條 船閘必須配備消防、救生器材、搶險工具和物資。
第二十九條 船閘發生事故,船閘管理所(處、站)應及時處理,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發生人身死亡、沉船等重大事故,還應及時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過閘費
第三十條 船舶、排筏應按國家規定繳納過閘費。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免徵過閘費的船閘,不徵收過閘費。
船閘除按上述規定徵收過閘費外,不得亂收其他費用。
第三十一條 過閘費的使用,必須貫徹專款專用的原則,全部用於船閘的養護管理。其使用範圍包括:船閘的修理、維護保養、檢查測試、革新改造、動力照明、通訊廣播、防汛破冰、引航道疏浚、閘區綠化、備品備件和機電設備的購置,房屋修建以及管理機構所需的經費。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船閘主管部門可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保護船閘設施,防止事故發生的;
(二)檢舉揭發盜竊破壞船閘設備行為的;
(三)認真管理養護船閘,成績突出的。
第三十三條 船閘主管部門對有下列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處罰:
(一)拒不按規定繳納過閘費,或以瞞報船舶噸位和基本尺度等方式少交過閘費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的;
(三)損壞船閘或船閘管理區域內設施隱瞞不報的;
(四)前款(二)、(三)項行為造成損失的,船閘主管部門可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 船閘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玩忽職守、有嚴重失職行為的,船閘主管部門應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故意製造事端,阻撓船閘工作人員正常執行任務或破壞船閘設施,盜竊船閘設備、物料,應當受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其他過船建築物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國境河流上的船閘,按我國與簽約國簽定的協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交通部駐各水系派出機構,可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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