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船閘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船閘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0月30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船閘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3年10月30日
  • 發布時間:2013年11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月1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航道船閘管理,確保航道船閘(含升船機、水坡)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航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航道船閘的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船閘行政管理,其下設的航道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
水利、公安、海事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船閘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船閘建設
第四條 船閘工程可行性研究評審應當徵求交通運輸、水利、漁業、海事等有關部門和機構的意見。
船閘工程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應當取得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五條 船閘工程施工方案必須經轄區航道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六條 攔河閘壩工程施工確需斷航,船閘建設單位可以在與水運企業簽訂賠償協定後不修建臨時過船、駁運設施;未修建臨時過船、駁運設施或者未簽訂賠償協定的,不得斷航施工。
第七條 船閘建設單位在船閘工程開工放樣時應當通知轄區航道管理機構參加,船閘施工應當接受轄區航道管理機構的監督。
船閘工程經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階段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船閘管理職責
第八條 船閘所在的水利水電(航運)樞紐所有人應當保證船閘下游航道通航所需的設計最小流量,流量變化較大時應當及時通報轄區航道和海事管理機構。
第九條 通航河流上修建的船閘,船閘所有人可以設立船閘管理運行機構或者委託其他機構(以下統稱船閘管理運行機構)進行管理。
分屬不同所有人的多線船閘,可以協商設立統一的船閘管理運行機構進行管理。
第十條 船閘所有人或者船閘管理運行機構應當邀請船閘所在地交通運輸、水利、航道、海事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根據批准的船閘工程設計和運行管理的實際需要共同研究確定船閘管理區域,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認。
船閘所有人或者船閘管理運行機構應當按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認的區域範圍設標定界,並將有關檔案存檔備案。
第十一條 船閘管理運行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實施有關船閘運行時間及船舶候閘的規定,保障船舶及時、有序通行;
(二)在船閘上、下游引航道外設定錨泊地,供過閘船舶登記、等待編組(隊)時錨泊;
(三)保證船閘管理區域內的航道養護、助航標誌、安全標誌達到國家規定該段航道的等級標準;
(四)對過閘船舶實施管理,包括登記、編組(隊)、調度指揮,做好過閘船舶和船閘運行的統計工作;
(五)及時開展閘室、引航道、口門區、連線段、錨泊區等區域清淤及水上水下礙航物的清理,保障船舶安全航行;
(六)對船閘維修工程進行檢查及驗收;
(七)記錄每天上午8時和下午4時的水位及流量並向轄區航道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二條 500噸級以上(含500噸級)規模的船閘管理運行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採集水位、流量、船舶過閘的實時視頻數據及過閘船舶的相關資料信息,並實現與轄區航道和海事管理機構共享。
第四章 船閘運行
第十三條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通航河流上修建的船閘可以收取船舶過閘費。船舶過閘費用於船閘的運行、維護和管理,以及船閘的改擴建。
船舶過閘費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收取。
第十四條 有夜航條件河流上的船閘,應當晝夜運行。無夜航條件河流上的船閘,每天運行時間不得少於10個小時。船舶每滿一閘過一次。船閘未滿一閘,船舶等候過閘時間最長不超過3個小時,等候過閘時間以第一艘船舶等候時間算起。
第十五條 船舶過閘按照到達停泊區並辦理過閘手續的先後次序安排。對搶險救災船、緊急軍事運輸船應當隨到隨開;對客船、經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認的貨櫃定期班輪,優先安排過閘。
危險化學品運輸船應當提前6小時向船閘管理運行機構提出過閘申請,船閘管理運行機構核驗其相關準運許可證明後可以安排單獨過閘;易燃易爆化學品船應當安排單獨過閘。
禁止船舶謊報、瞞報過閘。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船閘暫停通航,船閘管理運行機構應當及時向轄區航道和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一)因防洪、泄洪、抗旱需要達不到船閘運行條件;
(二)七級以上大風或者能見度在30米以內的大霧;
(三)收到強烈地震預報,可能危及建築物安全的;
(四)船閘發生危及通航安全重大事故的;
(五)洪水水位超過設計最高通航水位或者水級差大於設計允許範圍的;
(六)影響船閘安全運行的特大暴雨;
(七)其他特殊情況。
第十七條 在防洪期間,船閘管理運行機構應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安排,並做好船閘防洪安全、設備保護工作。
第五章 船閘安全
第十八條 船閘處於非運行時段或者經公告停航期間,等候過閘的船舶應當駛向指定的錨泊地停靠。
第十九條 船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準進入船閘:
(一)超載、超寬、超高或者其他超過船閘設計限制標準;
(二)未按照航道管理機構公布的航道水深進行配載;
(三)不服從船閘管理運行機構的調度和指揮,強行闖閘;
(四)其他存在影響通航安全的問題。
第二十條 船舶過閘時,禁止船舶方及船上人員有下列行為:
(一)在閘牆上塗寫或者鉤搗閘門;
(二)跨越閘室欄桿;
(三)在閘室內游泳,捕魚,傾倒垃圾、糞便,排放污油、污水,拋棄砂石、泥土及其他雜物;
(四)在閘室內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在閘牆爬梯上系纜;
(五)利用船閘人字門、浮式繫船柱、欄桿將船隻制動;
(六)進入閘室後,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鑿、電焊氧割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業。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船閘管理區域從事爆破、取土、開採砂石砂礦。
禁止在船閘引航道內和口門區外200米範圍內修建碼頭、設定裝卸點、開設輪渡和傾倒各種物體。
禁止破壞、擅自移動船閘管理區域內的助航標誌和安全標誌。發現助航標誌和安全標誌移動、損壞、燈光熄滅的,應當及時報告船閘管理運行機構。
第二十二條 船閘必須按照規定配備消防、救生器材和搶險器具等安全生產設施、設備。
第二十三條 船舶在船閘管理區域內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閘管理運行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並及時報告航道和海事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船閘管理運行機構應當制定本船閘通航應急預案,保障組織實施。預案報送航道和海事管理機構。
第六章 船閘保養與檢修
第二十五條 船閘應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及建立完整的保養、維修、觀測技術資料檔案。
第二十六條 船閘應當進行例行保養和定期保養。定期保養分為一級保養和二級保養。
例行保養是指對機房、操作室、機械、電器等進行清潔、潤滑工作。
一級保養是指在例行保養的基礎上,每月保養一次,著重對建築物、機電系統、充泄水系統進行檢查、擦洗、緊固等工作。
二級保養是指在一級保養的基礎上,每季度進行一次,著重對運轉部件、機電設備、充泄水閘閥進行詳細檢查和拆檢,或者更換易損零部件及排除設備故障。
保養期間不停航。
第二十七條 船閘維修分為大修、歲修和搶修。
大修是指船閘停航抽水全面進行檢修,大修停航期不超過20天。確需超出20天的,船閘管理運行機構應當提出維修方案,由自治區航道管理機構組織論證後,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調確定。大修周期根據各船閘的實際情況確定,最長不超過8年。
歲修是指船閘每年一次進行局部區段的檢修,停航期一般不超過7天。進行歲修時,可以不安排本月的一級保養和本季的二級保養。
搶修是指船閘突然發生異變或者損壞,影響正常通航而進行的應急修理。搶修停航應當及時報轄區航道管理機構,經批准後,應當及時發布航道通告。
第二十八條 船閘的大修、歲修應安排在運輸淡季或者枯水期進行,同一通航河流上的船閘應當儘可能在同一時間進行大修和歲修。
自治區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每年9月前編制下一年度的船閘大修或者歲修時間安排,徵求船閘所有人或者船閘管理運行機構的意見後,在每年的10月發布。船閘所有人或者船閘管理運行機構應當根據時間安排進行船閘的大修或者歲修。
大修、歲修停航由自治區航道管理機構提前30日發布航道通告,並連續公告5日以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開展閘室、引航道、口門區、連線段、錨泊區等區域的清淤,阻礙船舶安全航行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淤;船閘所有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淤積情況已經或者將危害通航安全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代為清淤,清淤費用由船閘所有人承擔,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開閘規定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船閘大修、歲修規定,大修、歲修停航期超過規定時間或者不按規定安排大修、歲修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航道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玩忽職守、有嚴重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船閘管理區域包括閘首、閘室、引航道、口門區、連線段、錨泊地等與船閘安全運行直接相關的區域。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 1日起施行。2007年3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2號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船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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