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
  • 施行時間:2016年7月1日
立法程式規定全文
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
(2016年2月4日銅陵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修改、解釋和廢止法規的活動。
第三條 編制立法規劃和制定年度立法計畫,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各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項目的建議。
本市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也可以提出立法項目建議。
提出立法項目建議,應當提交《立法項目建議書》,主要內容包括:法規名稱、立法依據、立法的宗旨和目的、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採取的法律規範、起草法規的單位和提請審議的時間安排等。
(二)法制工作委員會應在每屆任期第一年編制立法規劃草案,在每年第三季度擬訂下一年度立法計畫草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條立法計畫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實施。計畫實施過程中,因情況變化需要調整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五條起草法規,應當根據涉及範圍和內容需要成立起草小組。起草小組應當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進行協調、協商。
第六條 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牽頭起草法規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有關問題的調研、討論、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
綜合性、基礎性、全局性的重要法規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組織起草。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主席團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第八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九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應當同時提交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法規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該法規的必要性、立法依據和主要內容。
第十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規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第十一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法規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派人介紹有關情況。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修改情況的說明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修改情況的說明中予以匯報,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十二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也可以召開各代表團推薦的有關代表會議,就法規草案中的重大問題或者重大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三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法規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法規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 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 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的法規案,一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的二十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法規草案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有關工作委員會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修改情況的說明和法規草案修改稿,或者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表決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修改情況的說明或者審議結果的報告中予以匯報。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的重要意見沒有採納的,應當向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反饋。
法制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時,可以邀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的負責人參加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八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一般應當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兩次審議後再交付表決。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對法規案審議意見或者審查意見的報告,由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制委員會關於法規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由分組會議對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法制委員會根據分組會議的審議意見對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審議法規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有關機關、組織應根據分組會議的要求,派人介紹情況。
第十九條 法規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兩次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任會議提出,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部分修改的法規案和廢止法規案,審議意見比較一致的,由法制委員會提請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一次審議後交付表決。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審議法規案時,應全文宣讀法規草案或者法規草案修改文本;提交常務委員會表決的法規草案表決稿,在表決前應在全體會議上全文宣讀。
第二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法規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因對制定該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主任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該法規案終止審議。
第二十四條 法規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在通過後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五條 法規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於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在《銅陵日報》上全文公布,並在《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全文刊登。
在《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規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解釋法規的要求:
(一)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實施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規依據的。
第二十七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擬訂法規解釋草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二十八條 法規解釋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進行統一審議,提出法規解釋草案表決稿。
第二十九條 法規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規解釋與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條法規部分條文的修改和廢止程式,適用本規定。
法規部分條文被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公布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並同時公布新的法規文本。
第三十一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對有關法規具體問題的詢問給予答覆,並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立法程式規定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銅陵市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2016年2月4日銅陵市第十五屆人大第六次會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特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2015年9月24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作出決定,正式確定我市按照《立法法》的授權,可以開始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行使地方立法權。制定《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是依法規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地方立法權的基本程式規範,以保證我市立法工作符合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總要求。
二、規定草案的起草經過
立法是國家的重要政治活動。鑒於制定規定是我市第一個地方性法規立法事項,市人大常委會對此高度重視。市十五屆人大五次會議之後,常委會主任會議即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著手規定草案的起草工作,2015年8月法制委員會完成了規定草案初稿,在經過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深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了規定草案,於10月28日提請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一次審議。經過審議、修改,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規定草案符合實際,比較成熟。2015年11月下旬,法制委員會又依照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下發的設區的市人大制定立法程式規定示範文本,對規定草案進行了系統修改、完善。12月30日召開的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規定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經2016年2月1日召開的銅陵市第十五屆人大第六次會議代表審議,於2月4日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在此期間,法制委員會多次徵求了常委會各工委和辦事機構意見,書面徵求了縣區人大常委會、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在銅陵市人大信息網公布了草案,廣泛徵求社會意見。專門召集市政府法制辦等部分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座談討論,並委託市政府法制辦在政府系統內廣泛徵求意見。先後兩次報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求意見。法制委員會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了梳理、研究,吸收了其中合法合理的意見建議。
三、規定結構規範和主要內容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規定直接由“法條”組成,不分章、節。內容上上位法有明確規定的不再重複,結合實際,只保留需要地方進一步明確或細化的必要的程式性規定,共32條。具體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立法依據和適用範圍
立法依據為《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的授權,以及《地方組織法》的相關內容,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改、解釋和廢止法規適用本規定。(規定第一條、第二條)
(二)關於立法準備
立法準備是法規案提請審議前所進行的有關準備活動,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立項,即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的編制。二是法規草案的起草。做好立法準備,合理地安排立法項目,使地方立法工作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是科學、有效地進行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的前提和基礎。(規定第三條至第六條和第九條)
(三)關於提出法規案的主體
依據《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的有: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以及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依據《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法規案的有: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各專門委員會以及五人以上常委會組成人員。(規定第七條、第八條)
(四)關於審議表決程式
立法程式一般包括法規案的提出、審議、表決和公布四個環節。關於審議表決程式,這裡就四個方面進行說明:一是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表決程式。主要參照了我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表決程式。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法規案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法規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和修改稿,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各代表團再次審議;法制委員會根據代表團再次審議的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二是常委會審議法規案實行兩審制。全國人大、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法規案實行三審制。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以及參照合肥市、淮南市的做法,規定草案規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一般應當經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再交付表決。三是常委會審議法規案的例外情況。法規案經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可以經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後再交付表決;部分修改的法規案和廢止法規案,審議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常委會會議一次審議後交付表決。四是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法規案。統一審議是中國特色的立法審議制度,是全國人大多年來立法經驗的總結,對維護法制統一、保證立法質量、加快立法步伐起著積極作用。因此,規定草案將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確定為統一審議機構,負責對法規案的統一審議,並提出法規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和修改稿,以及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表決稿。(規定第十條至第二十三條)
(五)關於法規的報批和公布
《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經批准後,由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規定草案對此作了具體規定。(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六)關於法規的解釋
法規解釋對於保證法規的正確執行以及保持法規的穩定發揮著重要作用。規定草案明確了法規的解釋權歸屬於市人大常委會,對需要法規解釋的情形、解釋要求的提出主體、解釋案的研擬、表決和公布、效力等情況作了具體規定。(規定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
此外,規定還對法規的修改和廢止、法規具體問題的答覆、本規定的施行日期等作出了具體規定。(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以上說明和規定,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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