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重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商洛市重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是2007年11月20日起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重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商洛市政府
商洛市重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商政發〔2007〕3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重大項目建設的決定》精神,充分發揮重大項目的帶動作用,保證重大項目順利實施,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500萬美元及以上的項目,列入市重大建設項目:
(一) 中、省在本市的重點建設項目;
(二) 對經濟社會發展有戰略影響的重大項目;
(三) 加快城市化進程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
(四) 產業關聯度大、能帶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骨幹項目;
(五) 關鍵領域的重大高新技術項目;
(六) 利用外資及其它社會資本有重大影響及示範作用的項目;
(七) 體現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的標誌性項目;
(八) 改善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的重大項目。
屬於農業和社會事業項目,列入重大項目的投資規模可適當降低。
第四條 在建或具備開工條件,確定為市重大建設項目;未完成審批或核准手續,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確定為市重大前期工作項目;本市五年規劃期和遠景規劃期內需要調研、論證和實施的項目,確定為市中長期擬建重大項目。
第五條 市重大項目每年初確定一次,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 市直各有關部門和各縣、區發展計畫部門、各項目建設單位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項目,於每年10月中旬向市重大項目辦公室提出申請列入下一年度的重大項目計畫;
(二) 市重大項目辦公室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進行綜合平衡,組織進行項目調研、論證和項目篩選,在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年度重大項目計畫草案;
(三) 年度計畫草案經市重大項目領導小組審核,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重大項目辦公室公布實施。
第六條 各縣區上報市重大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應不低於本縣區年度固定資產投資的35%。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市重大項目領導小組是負責全市重大項目建設工作的領導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確定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及時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確定市重大建設項目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審查確定市重大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征地拆遷、設計方案、招商方案、融資、概算等重要事項;
(四)負責市重大建設項目的檢查、考核、驗收的組織領導工作;
(五)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市重大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市重大項目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八條 市重大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下列任務:
(一) 落實市重大項目領導小組制定的各項工作任務及工作措施;
(二) 定期向市重大項目領導小組匯報工作情況及項目進展情況,並提出工作意見;
(三) 編制重大項目建設年度計畫及長遠規劃;
(四) 定期督促檢查重大項目進展,協調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五) 組織、協調重大前期工作項目的招商談判,協助有關部門推進重大前期工作項目進度;
(六) 代市重大項目領導小組擬定責任書,組織重大項目的考核和獎勵工作。
第九條 建立重大項目工作網路體系。縣區重大項目建設工作由發展計畫部門牽頭,明確責任科(股)室和聯繫人;市重大項目主管部門要明確重大項目建設工作的分管領導、責任科室和聯繫人。
第十條重大項目建設工作網路體系內的各有關單位主要承擔下列任務:
(一)向市重大項目辦公室提出本地區、本部門申請列入市計畫的重大項目,並提供相應的資料;
(二)根據市上確定的重大項目年度計畫意見,跟蹤管理屬於本單位負責的重大項目,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的有關問題;
(三)做好重大前期工作項目的策劃包裝工作,協助項目單位推進項目前期工作;
(四)每月匯總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前期工作項目進展情況並上報相關報表;
(五)總結工作經驗,提出工作意見。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市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應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式規範操作。建設單位每年應制定工作計畫,內容包括責任單位、責任人、年內進度目標、長遠工作目標、工作措施等,並向市重大項目辦公室報送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市重大項目的建設必須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有關手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初步設計由發展改革部門根據規定進行審批、核准備案或上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由環保、安監部門按規定審批或報批。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市發改委依據初步設計進行概算審查報批。
第十三條市重大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負責對項目的建設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市重大項目的設計、監理、施工、設備及材料採購,建設單位應依法進行公開招標,擇優選擇中標單位。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投資建設的市重大項目建成並經過試運行後,由項目建設單位向有關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相關部門應對規劃、設計、施工、環保、消防、衛生防疫、安全、檔案等進行單項驗收,進行工程結(決)算審查和竣工決算審計後,由市發改委會同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國家、省、市財政出資、融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由市重大項目辦公室配合實施項目稽查,對重大項目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市重大項目的建設用地應優先安排,征地拆遷、“四通一平”及施工現場的協調工作,分別由各級政府、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重大問題由市重大項目辦公室協調或報請市重大項目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第十八條重大項目經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和省政府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市國土資源局統一平衡落實開墾新的耕地。屬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市重大項目占用國有土地的,可以採用行政劃撥方式供地。
第十九條重大項目所需資金要優先予以解決。符合國家和省投資方向的項目,相關部門要積極推薦申報;需要銀行貸款的項目,應優先向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推薦並協調落實;負有撥付建設資金責任的有關部門、投資主體以及承諾貸款的金融機構,應按照計畫和契約要求撥付建設資金,確保建設資金及時到位。
第二十條除國家和省、市明確公布的收費規定外,任何單位不得向市重大項目法人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努力提高辦事效率,市重大項目一經確定,各有關部門應優先和加快辦理相關手續。發改委、環保、城建、國土、安監、水務等相關職能部門對市重大建設項目報請審批的事項,手續完備、資料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手續不完備、不符合要求的應在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項目建設單位,明確提出補辦手續、補充資料及時限要求。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建立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制度。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重大項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條充分發揮重大項目工作網路體系作用。市重大項目辦公室對重大建設項目和重大前期工作項目實行動態跟蹤管理,工作網路體系內有關單位按月上報工作情況和項目進展情況。重大信息應及時上報,使市重大項目領導小組及時了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六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四條市重大項目辦公室每年組織一次重大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列入年度計畫的重大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重大前期工作項目的推進、策劃及責任書的完成情況。
第二十五條建立重大項目獎勵制度。對重大項目建設中成績特別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通令嘉獎。
第二十六條各有關部門、單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力造成損失的;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市重大項目投資嚴重超概算、延誤工期、質量低劣、拖欠經費或發生責任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同時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11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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