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商洛市易地扶貧搬遷農發行貸款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商洛市易地扶貧搬遷農發行貸款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是商洛市人民政府為推進全市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加強全市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農發行貸款的資金管理,規範貸款操作程式,頒發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商洛市易地扶貧搬遷農發行貸款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區人民政府,商丹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商洛市易地扶貧搬遷農發行貸款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月15日
商洛市易地扶貧搬遷農發行貸款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全市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加強全市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農發行貸款的資金管理,規範貸款操作程式, 根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易地扶貧搬遷貸款管理辦法(試行)》(農發銀髮〔2015〕151號)等檔案精神,並遵循“政府主導、精準扶貧、統貸統還、主體承貸、分責還款”的總體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是指納入商洛市2011-2020年易地扶貧搬遷規劃中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貸款資金,是指由市縣區政府委託的國有公司統貸統還,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商洛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申請的專項用於商洛市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貸款資金。
第四條 貸款資金使用範圍包括:項目區域內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房建設(或購買)以及與易地扶貧搬遷直接相關的水、電、路、氣、網等配套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原居住地的土地復墾及整理,搬遷過程中發生搬遷補償、臨時過渡費用等(具體因項目確定)。
第二章 貸款原則和內容
第五條 貸款原則
(一)堅持自主決定、自願申報原則。各縣區要根據本地建設任務和建設資金籌集情況、財政狀況、總體負債水平、償債能力等綜合考慮,自主決定是否貸款,自願申報。
(二)堅持量力而行、風險自擔原則。各縣區在自願申請貸款時,要根據本地所承擔的易地扶貧搬遷任務量、地方財力水平以及債務風險程度等因素,合理提出貸款需求。
(三)堅持借償一體、誰借誰還原則。用款各縣區要加強貸款資金管理,規範貸款、還款流程,認真履行還款義務,嚴格按照契約約定按時還本付息。
(四)堅持規定用途、專款專用原則。貸款資金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使用,不得用於規定用途範圍外以及其他項目建設。
第六條 貸款內容
(一)貸款方式。採取市級統一貸款和各縣區自主貸款兩種方式。市級統一貸款中,如屬市級配套補助資金,債務由市級承擔,如代替各縣區承貸搬遷安置項目資金,債務由各縣區承擔;各縣區自主貸款由縣區根據需要和承貸能力,自行向農發行申請貸款,債務自擔。
(二)貸款主體。
1、市級統一貸款的承貸主體。商洛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指定商洛市易地扶貧搬遷貸款承貸主體(以下簡稱“市級承貸主體”,可以是市城投保障房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或其他市級國有公司)作為全市統籌貸款的承貸人,向市農發行提供與貸款有關資料,承擔貸款資金劃轉、撥付、回款等責任。各縣區政府指定縣級用款人(各縣區城投公司或移民辦)向市級承貸主體借款、用款、還本付息。
2、各縣區自行貸款的承貸主體。各縣區政府指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公司作為統籌貸款的主體,向農發行提供與貸款有關的資料,自行承擔貸款的還本付息等工作。
(三)貸款期限、寬限期及利率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20年,最長不超過30年。
貸款寬限期原則上不超過項目建設期,可視借款人和項目實際情況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1年。
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基準利率下浮20%以內。按照借款契約的約定不能如期還款的,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契約約定執行。
以上規定,如有變化,以雙方實際簽訂的貸款契約為準。
(四) 擔保方式
易地扶貧搬遷貸款一般採用擔保貸款方式,可通過保證、抵押、質押組合擔保形式,具體按農發行規定辦理。
(五)融資結構
包括農發行易地扶貧搬遷貸款和項目資本金(資本金為總投資的20%以上,含中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市級財政配套補助資金,各縣區政府籌集資金、整合捆綁相關項目資金,人民民眾自籌資金、中國農發重點建設基金等)。
第三章 貸款申報
第七條 各縣區移民辦按照全市統一要求,結合本地易地扶貧搬遷任務和資金籌措情況,申報本地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貸款需求報市移民辦,市移民辦匯總全市易地扶貧搬遷貸款項目並經市政府同意後交由市級承貸主體統一辦理貸款手續。各縣區也可結合本地移民搬遷任務和資金籌措情況,自行與市農發行聯繫貸款事宜。
第八條 各縣區納入市移民辦2011——2020年移民搬遷規劃的項目並由市級統一貸款的,各縣區政府或財政局須向市級承貸主體出具還款承諾函,承諾按時償還中長期貸款本息。
第四章 項目審批
第九條 易地扶貧搬遷貸款項目必須納入商洛市2011-2020年易地扶貧搬遷規劃,由市移民辦按有關程式進行審核。
第十條 易地扶貧搬遷貸款項目須取得有關部門的審批手續,並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具有相當性質的項目相關資料。對依託安置區已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資源,由當地政府採取購買空置房屋進行安置的,可提供經同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准的項目實施方案,不必另行辦理用地、規劃、環評、施工等手續。
具體由市農發行按有關程式審批。
第五章 契約簽訂
第十一條 契約簽訂
(一)經審核通過的項目,市政府指定市級承貸主體與市農發行簽訂借款契約,市農發行與市政府和市級承貸主體就落實貸款資金使用和償還責任簽訂融資合作協定。
(二)經審核通過的縣區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由市級統一貸款的,市級承貸主體分別與各縣區政府及各縣區財政部門和移民辦就落實貸款資金使用和償還責任簽訂融資合作協定,市財政局、市移民辦作為監督人共同簽字。
第六章 貸款提取和使用
第十二條 易地扶貧搬遷農發行貸款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專款專用。各縣區的指定用款人須在縣區農發行開立專戶,項目施工單位及材料供應商,也須在縣區農發行開立專項結算賬戶,有關特殊情況按市農發行的規定執行。對市級統一貸款的項目契約簽訂後,市級承貸主體向市農發行提出資金劃轉申請,貸款可以分批次提取,自提款日開始計息,市級承貸主體應根據與各縣區簽訂的貸款協定及時將資金劃轉至各縣區指定用款人在各縣區農發行開設的賬戶。市級承貸主體因承擔貸款融資業務而產生的相關費用,應由貸款縣區和用款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各縣區用款人在使用貸款時,具體分兩種情況辦理貸款提取相關手續:
(一)對各縣區新建或在建未支付的易地扶貧搬遷建設項目。由項目單位向各縣區用款人提出申請,並提供項目建設相關資料,各縣區財政部門和移民辦審核同意,經農發行審查確認後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及其材料供應商在農發行設立的賬戶。項目開工前,包括資本金在內30%支付可暫不提供發票,在後續支付前須提供前期所有票據;剩餘70%支付時必須提供發票。
(二)對已建成或在建已支付的易地扶貧搬遷建設項目。各縣區政府自行籌措墊付的各類建設資金,用於評估報告範圍內的易地移民搬遷建設項目,同級人民政府可在釐清資金來源和用途的基礎上,制訂出前期墊付資金歸還方案(簡稱歸墊方案),由縣級用款人提出申請和相關依據,各縣區財政局、移民辦審核同意,市級統一承貸的項目需報市城投保障房公司、市財政局、市移民辦備案,縣農發行(分行營業部)審查同意,市農發行進行終審後,將此類資金撥付至各縣區人民政府檔案指定的項目實施單位(如項目管理處),將本貸款資金用於該異地扶貧搬遷建設項目。
第七章 本息償還
第十四條 市級承貸主體在貸款本息到期日前30個工作日向貸款人傳送還款通知書,同時,在到期日前15個工作日向市農發行確認還本付息事宜,積極協調落實還款資金,各縣區用款人應在到期日前5個工作日將還款資金劃入市級承貸主體在市農發行開立的賬戶。市農發行於還款當日從市級承貸主體賬戶完成扣收。
第十五條 如各縣區用款人未按約定在還款到期前將資金劃入市級承貸主體賬戶,致使市級承貸主體在還款到期日前 5個工作日仍未將還款資金足額劃入其在市農發行開立的賬戶,由市級承貸主體、市移民辦和市財政局及時督促還款,如各縣區仍未能按時足額還款,由市級承貸主體先行墊付。墊付資金劃轉至市級承貸主體在市農發行賬戶用於償還貸款。對於市級承貸主體已墊付資金,縣區仍不能及時歸還的,市級承貸主體向市財政提出扣款申請,由市財政報經市政府批准後通過財政結算等手段及時扣還。各縣區還款情況將納入市政府對各縣區易地扶貧搬遷工程考核管理,對不能及時還款的縣區,將在全市範圍進行通報並取消其評選優秀等次的資格。
第十六條 各縣區政府及用款人要加強回籠資金管理,項目竣工後,積極籌措資金優先用於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鼓勵各縣區政府及用款人提前還款。根據各縣區用款人申請,經市級承貸主體和市農發行審核同意,各縣區可以提前還款,並報市財政局和市移民辦備案,利息按照貸款實際發生期限計提。
第八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各縣區政府要切實加大市場化運作力度,加強項目運營和資產運作,發揮貸款資金的槓桿作用,提升項目自身的還本付息能力。
第十九條 貸款資金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的原則管理,依據規定的項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對於市級承貸主體因承擔貸款融資業務而產生的相關費用, 按照政府購買服務付費原則,由用款縣區和用款單位按貸款資金到帳額的0.5%支付給市級承貸主體。
第二十條 各縣區財政、移民、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貸款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貸款資金規範使用,按照農發行相關規定,每年度由當地縣級政府審計部門出具易地扶貧搬遷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審計報告。同時,市級財政、移民、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定期檢查貸款資金使用及項目建設情況,發現問題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如遇政策調整,相應條款變化由各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各縣區自行申報的項目貸款,可以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貸款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5日起實施,至2021年2月14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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