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

《商洛市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是商洛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6日
  • 發布單位:商洛市人民政府
前言,正文,

前言

商洛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印發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的通知
商政發〔2022〕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市政府對《商洛市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4年8月29日市政府印發的《商洛市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商政發〔2014〕47號)同時廢止。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6日(此件公開發布)

正文

商洛市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和《陝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制鎮規劃區內(國土空間規劃範圍內)以劃撥或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容積率是指某一基地範圍內,地面以上各類建築的建築面積總和與基地總面積的比值。容積率計算規則依據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確定。
第四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工作。住建、城管、審批、紀委監委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容積率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用地規劃許可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用地規劃許可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容積率等控制性指標,作為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重要依據。
城鎮範圍內,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由市、縣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依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陝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8年版)等相關規範要求確定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其規劃條件在隨後編制該區域控規時予以採納。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指標,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不得以政府會議紀要等形式代替規定程式調整容積率。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擅自變更規劃許可中確定的容積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影響國家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重新核定建設用地的容積率指標。
(一)國土空間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調整或者修編,造成土地規劃設計條件發生變化的。
(二)因公共事業、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導致土地規劃設計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國家、省有關政策發生變化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或出讓後,擬調整的容積率不符合劃撥或出讓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而需要變更,應當符合以下程式要求: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變更理由。
(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就是否需要收回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組織技術人員、相關部門、專家等對容積率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
(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本地主要媒體和現場進行公示等方式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必要時應進行走訪、座談或組織聽證。
(四)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議,向原審批機關專題報告,並附有關部門意見及論證、公示等情況。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修改的,方可組織編制修改方案。
(五)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法定程式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報批材料中應當附具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意見及處理結果。
(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方可辦理後續的規劃審批。
第九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或出讓後,擬調整的容積率符合劃撥或出讓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而需要調整的,應當符合以下程式要求: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說明調整的理由並附擬調整方案,調整方案應表明調整前後的用地總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建築空間環境、與周圍用地和建築的關係、交通影響評價等內容。
(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就是否需要收回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組織技術人員、相關部門、專家對容積率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
專家論證應根據項目情況確定專家的專業構成和數量,從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有關專家,論證意見應當附專家名單和本人簽名,保證專家論證的公正性、科學性。專家與申請調整容積率的單位或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本地主要媒體和現場進行公示等方式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必要時應進行走訪、座談或組織聽證。
(四)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議並附有關部門意見、論證、公示等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五)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方可辦理後續的規劃審批。
第十條 調整容積率的建設項目,規劃經濟技術指標不得突破《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陝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相關規範的指標約束。
第十一條 同一划撥或出讓宗地範圍內,建設項目分期開發的,各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築面積的總和,應該符合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容積率要求。
第十二條 因建設單位或個人原因提出申請容積率調整而不能按期開工的項目,依據土地閒置處置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違建查處部門、鎮(辦)、村(社區)應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實行格線化監控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在建違法建設,並建立信息互通制度。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進行核實時,要嚴格審查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容積率要求。未經核實或經核實不符合容積率要求的,住建部門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五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執法查處部門依法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自然資源、住建、城管、審批等部門工作人員,在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關於商洛市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修訂)政策解讀
根據市政府2021年度立法計畫安排,我局向市政府上報了《商洛市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商洛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作為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出台。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4年8月29日,市政府印發了《商洛市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商政發〔2014〕47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對規範我市建設用地使用性質和容積率規劃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原《辦法》已於2019年9月30日到期。2020年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我市中心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審議時,提出“嚴格執行《容積率管理辦法》”要求;市委第十二輪巡察第三巡察組巡察市資源局時,指出“土地和規劃領域監管還有死角”。為深入貫徹市人大常委會和市委第十二輪巡察第三巡察組反饋問題整改意見,進一步理順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職責,完善規劃管理制度,提高城鄉規劃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非常有必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
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5.《陝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6.《陝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三、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在商洛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制鎮規劃區內(國土空間規劃範圍內)以劃撥或者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容積率調整管理,非建設用地不適用本辦法。
四、修訂內容
本辦法共17條,主要修訂的內容為:第五條對分別以出讓和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調整容積率的情形,增加了城市總規範圍內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地段的容積率管理;第六條容積率調整公示內容調整到第八條、第九條的容積率調整程式中,增加了容積率調整形式的規定;將原來第八條容積率調整的程式拆分成第八條、第九條,分別對不符合、符合劃撥或出讓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容積率調整程式進行了規定。
五、實施情況
由於自然資源部、陝西省自然資源廳正在研究制定關於國土空間規劃管理以及用途管制中相關政策依據,故本辦法有效期為2年,待自然資源部和陝西省自然資源廳制定出台新的規定後再重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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