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探索推進“標準地”改革實施意見

《商洛市探索推進“標準地”改革實施意見》已經市深化改革委員會2022年4月14日會議研究通過,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4月25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探索推進“標準地”改革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25日
  • 發布單位: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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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放管服”改革和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根據中、省推進“標準地”改革工作要求,特制定我市推進“標準地”改革工作實施意見。
一、主要目標
探索和完善國有土地資源要素化配置,進一步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實現市場有效、政府有為、企業有利的有機統一,加快推進產業項目落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通過“標準地”改革,簡化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服務企業發展,構建公開透明、規範高效的招商模式,加快企業建設項目落地投產,變“項目等地”為“地等項目”,實現“交地即發證,拿地即開工”。逐步實現省級以上開發區、城市新區、縣域工業園區、混合產業項目區“標準地”供應。
二、基本含義和指標體系
(一)基本含義。“標準地”是指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具備供地條件的區域,對新建工業項目先行完成區域評價、設定控制指標、實現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條件的可出讓國有建設用地。
(二)指標體系。“標準地”指標體系由內涵性和外延性指標構成。內涵性指標,是指由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對成片開發區域進行的法律政策明確規定或要求的區域綜合性評價、評估成果或結論;外延性指標是指用地申請人(企業)應當達到或者滿足國家和地方政府要求的建設項目投資、能耗、環保、節約集約用地等方面的政策規定、標準和條件。
1.內涵性指標:按照“7+N”模式制定區域統一評價指標,“7”即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區域節能評價、水土保持區域評估、礦產資源壓覆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文物考古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等七項區域性統一評價,由市縣(區)有關職能部門制定具體評價指標;“N”即縣區結合實際確定的防洪影響評估報告等其他區域評價項目和標準。
2.外延性指標:按照“5+X”要求確定擬建設項目的控制性指標,“5”即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用地標準、建築容積率、能耗標準等五項控制性指標,按照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指導性指標,市縣(區)有關職能部門制定具體標準;“X”即根據功能區劃、產業準入和相關區域評價要求確定的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安全生產評估、土壤污染防治和各類排放標準等指標,各縣區結合實際具體制定,實行動態調整,在出讓公告中一同發布。
三、主要任務
(一)完成“標準地”區域評價。在符合市、縣區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縣區政府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統一組織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新區及成片開發區完成區域評估評價事項,形成整體性的區域評估成果,由區域內投資項目無償共享共用。除按照法律政策規定須進行評價的項目外,原則上不再開展單獨評估評價。根據區域評估情況,各縣區完善項目準入要求,向社會公布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清單;逐步擴大區域有關評估的覆蓋面。嚴格執行“淨地”出讓規定,確保具備項目開工必需的基本條件。
(二)構建“標準地”指標體系。堅持土地使用標準,建立指標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產業準入、功能區劃和相關區域評估要求,合理提高標準,細化行業分類,強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總量控制,明確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的投資、稅收、建設、能耗、環境等控制性指標。建立單位土地出讓效益倒逼機制,探索混合產業用地供應。
(三)做好“標準地”收儲工作。在符合市、縣區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根據規劃時序和產業發展需要,嚴格按照《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關於“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的規定,在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優先將擬開發為“標準地”的地塊納入政府收儲範圍。
(四)改革“標準地”供應方式。“標準地”可採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供應。要積極探索產業用地競價方式,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鼓勵企業通過競報年度稅收等指標,競買產業項目用地。對技術門檻高的產業、高端裝備製造業以及高新技術產業等工業、科研用地項目,可按照技術標和設計標為主、價格標為輔的方式,以招標方式確定中標人;對標準化廠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可採取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供應;對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畝均產出高、且利用低效存量土地的產業項目,可採取帶準入條件、以協定出讓(出租)方式供應土地。
(五)明確“標準地”出讓履約要求。推動“標準地+承諾制”改革,要求項目從土地交付到開工不超過30個工作日。企業取得標準地後,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與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機構)簽訂《“標準地”投資建設契約》,明確“5+X”控制性指標、竣工驗收、達產覆核、違約責任等事項。企業在簽訂“標準地”成交確認書後,5個工作日內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對一次性繳清土地出讓價款和有關稅費且不再變更受讓主體的,交地時同步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六)加強“標準地”項目審批服務。建立“標準地”項目前期服務機制。縣區政府可指定相關職能部門牽頭開展標準地項目審批代辦服務,組建代辦隊伍。基於企業自願原則,政府代辦員可為企業提供無償代辦協辦服務;企業可選擇委託全流程或部分審批事項代辦協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縣區政府公布實施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清單及具體要求,申請人對照清單和要求做出書面承諾並完成公示的,審批部門可以直接做出審批決定,加速項目開工落地。
四、工作程式
“標準地”改革是做實事先評價、做精指標控制、做優事中承諾、做快落地開工、做嚴事後監管,實行“定標出讓、對標拿地、按標施建、依標驗收”閉環管理模式,分為四步:
(一)事先作評價。各類開發區、城市新區和連片開發區等有條件區域,按照政府統一服務要求,全面實施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區域節能評價、水土保持區域評估、礦產資源壓覆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等6項區域性統一評價。各地結合實際確定的文物考古報告、防洪影響評估報告等其他區域評價項目和標準作為補充,嚴格“淨地”出讓。
(二)事前定標準。各縣區在區域評價的基礎上,根據產業導向和地塊實際,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制定“標準地”控制性指標。指標由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用地標準、建築容積率、能耗標準等五項控制性指標構成。根據功能區劃、產業準入和相關區域評價要求確定的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安全生產評估、土壤污染防治和各類排放標準、要求等指標作為補充,並編制出讓方案報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同時,探索以競稅收方式出讓“標準地”,將畝均稅收轉變為明碼標價的“硬實力”參與土地競買,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三)事中作承諾。企業取得土地後,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同時,須簽訂“標準地”投資建設契約,明確用地標準、履約標準、指標覆核辦法、承諾事項、違約責任等權利義務。企業按照項目外延性指標的標準和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承諾,公開公示後即可組織設計、施工,加快項目落地進度。
(四)事後強監管。按照“誰提出、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對用地企業在項目建設、竣工驗收、達產覆核等環節建立監測核查機制,對“標準地”出讓後用地企業的契約履行、承諾兌現情況實施協同監管,嚴格按約定予以獎懲。同時對企業投資“標準地”項目實施信用綜合監管,建立“標準地”企業投資項目信用評價體系和嚴重失信名單公示制度;對嚴重違約失信的,可結合實際探索建立項目用地退出機制。
五、工作責任
縣區人民政府是推動“標準地”改革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區域內工業用地區塊細分、功能定位、組織實施區域評價;負責組織項目建設竣工的履約評估和投產覆核;開展“標準地”企業投資項目信用綜合監管,建立“標準地”企業投資項目信用評價體系和嚴重失信名單制度;完成擬出讓宗地必要的通路、通水、通電和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按職責做好企業投資項目服務工作,開展項目區域節能評價,依據能耗雙控要求監督企業節能報告審查意見落實情況。
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以及政府推進“標準地”改革的要求,統籌資金管理,保障“標準地”工作經費投入。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區域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出具規劃條件,組織“標準地”出讓,明確控制指標內容,做好項目規劃許可等相關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按行業產業特點和準入要求,確定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等控制指標,擬定《“標準地”項目投資建設契約》。
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建立工業企業地塊轉用途調查名錄。協同工信、自然資源部門加強工業企業騰退地塊安全利用措施落實情況監管,嚴格工業用地環境準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項目區域新建民用建築的建築節能、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等指標要求,在報建、招投標、建設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等過程中加強監督管理。指導做好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制定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負面清單。
水利部門:負責開展項目區域洪水影響評價,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區域水資源論證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三同時”制度,監督指導落實好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招商服務部門:會同發改、工信、稅務等部門確定畝均稅收等標準,並做好招商、選商引資等相關工作。
稅務部門:會同招商、發改、工信等部門確定畝均稅收等標準,並做好相關稅費收繳工作。
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開展項目區域文物保護評估工作,並結合文物評估報告提出文物保護的具體要求。
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對政府明確的項目區域事項,組織有關單位辦理政府統一服務事項,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標準地”與“多規合一”改革聯動機制。負責開展項目區域節能評價,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證書工作。
六、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商洛市推進“標準地”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市發改、財政、資源、環境、住建、水利、工信、招商、稅務、文旅、審批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重點研究“標準地”改革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相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資源局。各縣區和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相應領導小組,推進“標準地”改革。
(二)強化改革協同。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市政府職能部門、縣區政府按職責要分別推進,有效對接多規合一、多審合一、多驗合一、多證合一以及容缺審批、承諾告知等極簡審批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對以“標準地”方式供地的,在辦理後續工程規劃、施工、消防等行政審批或許可事項時,要切實提高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
(三)嚴格考核評估。推進“標準地”改革要實行節點管控,將“標準地”改革納入對相關部門改革實績等重要考核內容。建立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開發利用情況的評估考核機制,對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對工作滯後的給予通報。依法取得“標準地”的項目竣工後,要進行竣工聯合驗收。未通過驗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達不到條件的不予通過,依法追究違約責任。
  (四)突出宣傳引導。要充分利用電視、網際網路、報紙和新媒體廣泛宣傳“標準地”改革,及時準確發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讀,正確引導社會預期,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典型做法,為推進“標準地”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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