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商洛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是在商洛市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 類型: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陝西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行政規範性檔案,依據《商洛市各級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執行。
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依據國家和省、市重大行政決策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制定機關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處理決定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的規定;
(二)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切實保護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權責一致、程式規範、精簡高效、民主公開、便民利民;
(四)內容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對本部門管理的可以對外獨立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以下簡稱部門管理單位)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將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制定和公布
第七條 下列機關可以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一)市、縣區、鎮人民政府;
(二)街道辦事處;
(三)市、縣區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
(四)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五)部門管理單位。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合法性審核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編制本級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清單,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予以公布。
第八條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注重針對性,講求實效,內容相近的合併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已有明確規定並未要求制定相應實施檔案的不再制定,嚴格控制行政規範性檔案數量。
第九條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結構科學、完整,內容合法、具體、明確,用語規範、簡潔、準確,邏輯嚴密,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可以用“辦法”“規定”“決定”“細則”“通告”“公告”“通知”等。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名稱應當冠以“實施”字樣。
行政規範性檔案一般不得以命令(令)的形式公布。
第十一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採用條文結構的,結構、條文表述、詞語和數字以及標點符號的使用參照國家和我省立法技術規範執行;採用自然段落結構的,格式依照黨政機關公文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徵收、減免稅費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
(三)違法減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四)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自然人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六)設定證明事項;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按照下列要求設定有效期:
(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5年;
(二)行政規範性檔案名稱稱冠以“暫行”或者“試行”字樣的,有效期不得超過2年;
(三)行政規範性檔案名稱稱冠以“實施”字樣的,實施的上位依據規定有效期的,規定相應的有效期;實施的上位依據未規定有效期的,不規定有效期,但是應當規定施行日期;
(四)規劃和安排部署階段性工作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依照規劃期間和安排部署工作完成的起止時間,規定有效期。
應當規定但未規定有效期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其有效期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制定機關在行政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內,可以根據需要修改或者廢止行政規範性檔案。
第十四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生效日期,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起算,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的,生效日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算。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明確生效後需要同時廢止的檔案。
第十五條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調查研究、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核並向社會公開發布,重要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評估論證、公開徵求意見並由集體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 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擬解決的主要問題等事項進行調查研究。
第十七條 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有關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並可以根據需要,專項聽取司法機關、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的意見。
第十八條 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評估論證時,應當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對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進行論證。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評估論證。
第十九條 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不予公開的外,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得少於15日。
第二十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其他行政機關職能的,起草部門應當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存在不同意見的,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進行充分協商。
第二十一條 需要以政府名義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起草部門應當先報請本級政府同意,納入本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
第二十二條 起草部門或者機構向制定機關報請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二份;
(二)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三)起草說明;
(四)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相關資料;
(五)徵求意見情況;
(六)其他有關材料。
報請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還應提交制定請示、合法性審核意見等材料。
第二十三條 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應當對起草部門或者機構報請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起草程式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門或者機構。
第二十四條 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對審核通過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在提交制定機關審簽或者審議前,應當交由制定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核的部門或者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合法性審核期限一般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起草部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合法性審核的部門暫緩審查,並告知起草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合法性審核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制定機關的法定許可權;
(二)是否按照法定程式制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制定機關對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集體審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交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其他制定機關應當提交本機關辦公會議審議。
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第二十七條 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自會議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修改完畢,並由負責合法性審核的部門覆核後按程式簽發。
第二十八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審議通過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
印發和公布行政規範性檔案,應按規定標註登記號。
第二十九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制定機關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制定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開發布行政規範性檔案。
第三章 備案審查
第三十條 制定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報送備案工作,並建立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工作機制。
第三十一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政規範性檔案印發之日起20日內,向下列機關報送備案:
(一)市、縣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部門管理單位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上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制定機關報送備案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一份;
(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二份正式文本以及電子文本;
(三)起草說明一份;
(四)合法性審核意見一份。
第三十三條 制定機關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下列機關進行備案審查:
(一)報送市、縣區人民政府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直接送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合法性審核的部門備案審查;
(二)報送上級管理部門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上級管理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的機構備案審查。
第三十四條 備案審查機關對符合報送備案規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備案審查;對不符合報送備案規定的,通知制定機關補充材料或者予以退回。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除由備案審查機關直接進行外,也可以由備案審查機關與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共同提出備案審查意見。
備案審查機關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時,需要制定機關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材料或者說明情況;需要有關單位協助備案審查或者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的,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回復書面意見。
第三十五條 備案審查機關應當自收到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查;對專業性比較強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備案審查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三十六條 備案審查機關發現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的,應當向制定機關發出糾錯意見書,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糾錯意見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自行改正,並書面回復辦理結果。
備案審查機關對制定機關逾期不改正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或者改變。
第四章 延期和清理
第三十七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標註有效期的,有效期屆滿自然失效;到期後需要繼續執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由起草部門或者機構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後,向制定機關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
第三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採用公開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問卷調查等評估方法,全面評估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執行情況與效果,形成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包括行政規範性檔案施行後的主要工作、取得成效、存在問題及解決辦法等內容,並提出保留、修改或者予以廢止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 制定機關認為行政規範性檔案確需延長有效期的,應當按照設定有效期的規定和原制定程式,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作出延長有效期的決定。
第四十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在依照有效期進行動態清理的同時,還應當根據需要適時開展全面清理和專項清理。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全面清理,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合法性審核的部門組織,定期開展清理工作。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專項清理,由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清理;涉及多個部門的,由主要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清理。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由起草部門提出清理建議,經清理組織部門覆核後,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審定。
其他制定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由制定機關按照清理要求自行開展清理,清理結果報送清理組織部門。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清理:
(一)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的內容已制定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檔案的;
(二)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檔案被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三)行政規範性檔案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
(四)國家或者省、市要求進行及時清理的。
制定機關應當將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的情況及時報告備案監督機關,並將清理後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將行政規範性檔案延長有效期的決定和清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並按照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要求報送備案。
第五章 監督問責
第四十四條 制定機關接到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對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提出異議的,應當予以研究核實,並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行政規範性檔案確有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改正或者撤銷。
第四十五條 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定期對制定機關報送備案行政規範性檔案工作進行檢查,並對檢查和備案審查情況進行通報。實施檢查時,被檢查機關應當按要求提供發文登記簿及行政規範性檔案文本。
第四十六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製定、報送備案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後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備案審查機關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備案審查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後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公平競爭審查按照《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和國家發改委等五部門印發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發改價監〔2017〕1849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省、市雙重管理單位和省級駐商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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