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審計局

烏蘭察布市審計局

根據自治區批准的《烏蘭察布市機構改革方案》和烏蘭察布市印發的《烏蘭察布市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烏蘭察布市審計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烏蘭察布市市委審計員會辦公室設在審計局,接受市委審計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市委審計委員會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審計領城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政策建議,組織研究市審計工作規劃、重要審計事項,協調推進和督促落實市委審計委員會決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組織協調審計協作有關事項等。設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科,負責處理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審計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的統籌協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蘭察布市審計局
  • 外文名:The audit office of ulanchap
  • 職責:主管全市審計工作
  • 特點:負責市財政收支和法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自治區和市委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査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擬訂審計法規草案、審計規範性檔案和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市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市長提出年度市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市委、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委和政府有關部門、各旗縣市區黨委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自治區、市委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市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委和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旗縣、市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市政府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市財政資金的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國家、自治區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市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和損益,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旗縣、市區黨政、企事業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自治區、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査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依法核查市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旗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共同領導旗縣、市區審計局。依法領導和監督旗縣、市區審計局的業務,組織旗縣、市區審計局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旗縣、市區審計局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旗縣、市區審計局有關負責人。
(十)在審計廳和市委、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一)指導審計領域人才隊伍建設,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安全生產、生態環保、維穩信訪、食品安全、脫貧攻堅等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公文處理、信息、檔案、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信訪、保密、信息、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和重要會議材料、機關行政管理制度的起草;編制全市年度審計計畫,督促審計計畫、方案的落實和執行;編報全市審計業務統計報表和審計成果的統計分析;組織開展審計業務方面的調查研究。承擔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協管旗縣、市區審計局負責人的有關事項;離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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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規科。承擔審計部門相關規章制度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査工作。組織對機關和下級審計局審計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査。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旗縣、市區審計局開展普法工作。
(三)行政事業審計科。負責審計市行政機關、政法機關和市財政有撥款關係的黨派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和有關專項資金;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旗縣、市區審計局上述審計業務等工作。
(四)農業審計科。負責審計市政府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管理的農牧業、林業、水利等部門及農、林、水利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旗縣、市區審計局上述審計業務等工作。
(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對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負責為主的經營性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審計廳授權的建設項目和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負責財政出資的基礎設施、公益性項目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與相應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組織相關專項投資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旗縣、市區審計局上述審計業務等工作。
(六)社會保障審計科。組織審計市政府相關部門、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養老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社會保障資金及就業政策的落實情況;指導旗縣、市區審計局上述審計業務等工作。
(七)資源環境審計科。負責審計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自然資源資產、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責任審計等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旗縣、市區審計局上述審計業務等工作。
(八)財政稅收審計科。負責對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及系統稅費徵收管理情況的審計;負責對旗縣、市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組織審計市本級稅務部門(系統)及下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旗縣、市區審計局上述審計業務等工作。
(九)經濟責任審計科。起草市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章制度,承擔旗縣、市區黨政主要領導和市委、政府各部門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市級預算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市委組織部委託的其他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訂企事業單位(行業、系統)領導人經濟責任審計相關制度和辦法,開展專題審計調查。指導旗縣、市區審計局上述審計業務等工作。
(十)經濟貿易審計科。負責審計市所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並組織對全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的減稅降費、最佳化營商環境等政策落實情況的審計。
(十一)電子數據審計科。組織實施推進預算單位大數據審計;組織開展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採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組織對有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網路安全、電子政務工程和信息化項目以及信息系統的審計,指導旗縣、市區審計局上述審計業務等工作。
(十二)審理科。承擔市審計局審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市審計項目管理和評比等制度規定,組織實施對市審計局出具的各類審計文書進行審理。監督檢查旗縣、市區審計局的審計業務質量,糾正或責成糾正旗縣、市區審計局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指導旗縣、市區審計局上述審計業務等工作。
(十三)社會民生審計科。組織審計市政府相關部門、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醫療保障基金、社會救助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國家財政性教育資金等城鄉居民享受的各類惠民政策補助、民生保障體系的兌現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指導旗縣、市區審計局上述審計業務等工作。
(十四)金融外資審計科。組織審計市國有金融機構和市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依授權審計中央、自治區駐市金融、保險機構資產負債損益情況;負責審計國際組織給市貸款、撥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市國有企業境外投資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指導旗縣、市區審計局上述審計業務等工作。
(十五)綜合審計科。組織圍繞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保就業、放管服等情況持續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旗縣、市區審計局上述審計業務等工作。
機關黨總支。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人員編制

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3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審計師1名、經濟責任審計辦主任1名;科級領導職數25名(17正<含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科科長機關總支專職副書記各1名>8副)。
市審計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烏蘭察布市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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